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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自然》2018年第5期
【摘要】基于對法學和會計學上的負債概念的理解,認為自然資源負債既是一種義務,又是自然資源負資產。進一步對企業財務負債和自然資源負債進行對比后發現:自然資源負債本質上是自然資源負資產,應付治理和修復款項等只是其表象,其價值應與自然資源資產一樣采用經濟、生態和社會價值等效用價值進行計量,其償債義務實質上是根源于自然資源資產的過度耗減和退化,應當按照法定紅線來確定其償債義務范圍,若采用統計調查和匯總的方式,則無法采用復式簿記方法獲取數據,建議基層單位試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關鍵詞】自然資源負債;自然資源負資產;企業財務負債;會計理論;效用價值
自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多次提出“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將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納入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在此背景下,學術界掀起了研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熱潮[1],但是迄今為止,仍然沒能編制出令人信服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除了客觀條件的限制,最具爭議的就是自然資源負債的確認問題。耿建新等[2][3][4]認為根本不存在自然資源負債,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應按存貨賬戶的形式編制,設立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欄目。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1月的《關于印發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82號)中也建議按存貨賬戶的形式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而多數學者主張自然資源負債應該予以確認和計量,但是自然資源負債如何確認、如何計量的觀點不一。有人認為自然資源負債就是各種應付補償和修復成本。如張友棠等[5]認為自然資源負債應包括應付污染治理成本、應付超載補償成本、應付生態恢復成本、應付生態維護成本;高志輝[6]認為自然資源負債包括應付自然資源日常維護費,未來生態環境恢復費,對大氣、水源和土壤等造成污染的治理費,退耕還林還草補貼等;胡文龍等[7]認為自然資源負債應包括應付環境保護負債、應付資源管理負債和應付自然現象負債等。也有學者認為自然資源負債就是資源環境的耗減和退化[8],或者過度的耗減和退化。如高敏雪[9]認為可開采資源負債是超采部分;劉思旋、崔琳[10]認為自然資源負債的確定可以以資源環境管理的紅線作為標準;王濤、何廣順[11]認為自然資源負債是過度消耗部分。那么,到底什么是自然資源負債?其與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有何區別與聯系?如何對其進行確認與計量?本文將對此做出具體分析與探討。
一、什么是自然資源負債
負債是一個古老的名詞,俗稱“債”,《說文新附》認為:“債,負也。”《穆天子傳•卷三》注:“債,猶借也?!薄蹲髠?#8226;昭公二十年》認為債即為責:“責,本或作債?!彼寻倏普J為債指欠別人的錢財物等行為,喻指應兌現的事情或所造成的損失,對其進行研究的學科主要是法學和會計學。在法學上,債是一種“給付義務”,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的合法行為等,按照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債分為自然債(或者意定債)和法定債。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債務,是否得到執行取決于當事人的道德準則和內心信念,所以屬于意定債,自然債務也可以上升為法定債務。實際上,美國現代自然法哲學家富勒(LonL.Fuller)[12]認為法律來自于道德,社會學研究認為,道德來自于習俗,習俗來自于主流的情感和意識,主流的情感和意識來自于多數人的需求和利益。主流情感和意識、習俗、道德、法律都屬于上層建筑范疇,能維護并反映現實的經濟基礎,尤其是生產資料的占有關系。表面上自然資源負債是人對自然的負債,是人類欠自然的“債”,這種債顯然是人類對自然的過度消耗和減損,即人類的開采與利用超出自然承載力的消耗和貶損。因為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自然就是供人類利用和消費的,但是超出一定限度時自然就會對人類實施報復,顯示人類對自然的“負債”。在現代社會中,可以被人類認識的自然都是人化自然,不存在純粹的自然,人類也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實現對自然的占有和利用,每個人對自然的占有、使用、收益、消費和處分的權利是不平等的,所以每個人對自然的權利與責任也是不均衡、不對等的,這也是造成自然被過度侵害從而導致人對自然負債的一個原因(按照科斯理論,自然被過度侵害的根本原因是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界定不清晰)。因此,人對自然的債務關系實際上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在自然資源資產占有上的不平等、不對稱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由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所導致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本質上,自然資源負債反映的是生產者對消費者、廠商對居民、者對委托人、資源環境消費者對資源環境擁有者、當代人對下代人、本產業對其他產業、侵害者對被侵害者的負債。但是,由于我國資源環境(尤其是環境)的擁有者和消費者是全體國民[13],即產品生產者自身也是水、大氣和噪聲的消費者,當大氣、水、土壤、生態系統、景觀、空間、生物等資源環境受到過度損害的時候,每個人的需求和利益都會受到損害,而開發資源環境帶來的經濟發展又使大部分人受益,多數人會感受到過度的物質生產和消費帶來的大自然的報復,逐漸形成人類對自然資源和環境虧欠的主流意識,因此人們會要求侵害者或者政府修復環境,這樣就形成了人類對自然負債的意識和倫理。
這種負債意識一旦形成主流,民意就會上升為法律,法律法規就會對自然資源資產的使用和消耗劃定紅線,超出紅線部分就要治理、修復和補償,從而抑制資源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紅線是自然資源資產當代人與下代人權益、當代人不同開發利用方式之間權益的劃分,是主流意志的產物。因此,自然資源負債是人類對自然資源造成損失的一種心理反應,并不存在一個自然資源的債權人主體,而且這種人與自然關系現象的背后,實際上是人與人在自然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消費上的不平等、不對稱關系。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自然資源資產的過度消耗和貶損是人類對自然的負債,應由公共產品提供者——政府作為債務人對其進行修復[14],但在執行過程中,對資源環境的超紅線占有、使用和消費的主體(企業、家庭、個人、其他組織)才是真正的債務人,而被侵害資源環境的控制者或所有者是債權人,由政府通過征收罰款、賠款或者稅收方式進行修復或補償。對于已經確權的自然資源資產的侵害,也可以直接由侵害者負責修復或向被侵權者支付相應金額對被侵害者進行補償。法律劃定紅線,對于超越紅線的侵權者,法院判決支付賠款或罰款,但是過度(超紅線或自然承載力)消耗和貶損的價值可能與法定應予修復和補償支付的金額并不相等,那么到底哪一個才是自然資源負債呢?除了法律判決給予修復和補償支付的金額,消耗或貶損的自然資源資產價值應如何計量?回答以上問題需要進一步考察企業財務會計學中負債的概念、確認與計量標準,以及其與自然資源負債的區別。與法學上將負債看作義務不同的是,在會計學中,負債可能被看作義務,也可能被看作負資產、資金來源或債權人權益。從終極所有者角度來看,企業資產為業主所擁有,負債由業主承擔,所有者權益即為業主凈資產,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在業主權論下負債往往被看作負資產或義務,如哈特菲爾德(HenryRandHatfield)[15]就認為負債是資產的抵消或負資產,會計等式為:資產=業主權,其中的“資產”實際上是抵消了負債后的凈額;而斯普勞斯(RobertThomasSprouse)和莫尼茨(MauriceMoouitz)[16]所定義的負債“是過去和當期發生的經濟業務需在未來清算”的法定義務??矊帲↗ohnBennetCanning)[17]也認為負債“是應歸還他人的實際存在的法定或公正義務”,其中公正義務是指那些雖無法定義務,但企業出于社會責任、維護企業聲譽或道德約束而形成的支付義務,屬于道德義務。站在企業的立場上,企業與其終極所有者是兩個相互分離的主體,企業的債權人與終極所有者一樣是企業的資金提供者,同時,二者又因其向企業提供資金而擁有對資產的權益。因此,負債既是權益(求償權),也是資金來源。如斯普瑞格(C.E.Sprague)[18]認為,求償權可區分為債權人的求償權(負債)和業主的求償權。佩頓(W.A.Paton)[19]認為,會計等式應為:財產=權益,權益是財產權的價值表現。佩頓和利特爾頓(AnaniasCharlesLittletm)[20]也將企業的權益分為債權人權益和業主權益。而斯考特(WilliamR.Scott)[21]則認為,資產負債表右邊表示資本的來源,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企業主體承諾清償的部分,即負債;另一部分是企業主體未承諾清償的部分,即所有者權益。與之類似,安東尼(RobertN.Anthony)[22]也認為負債是一種資金來源。在現代公司會計學(企業財務會計學)教科書上,負債通常被定義為義務,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這種義務不一定都是法定的,或者說不一定都是法律強制實施、有明確債權人以及償債時間和金額的。
實際上,義務就是一種職責或責任,可能跟某種規范性約束有關,如道德規范約束下的義務、法律約束下的義務、紀律約束下的義務;也可能來自于正常的經營實踐、習慣以及保持良好業務關系的愿望或者內心的信念和價值觀。例如,某企業規定,若產品在保修期期滿后又發現缺陷,也應予以修理,那么預計在這類已售產品上將要支出的修理費也是負債,但不是法定債。道德規范、紀律、法律強制承擔的負債稱為強制負債,其中法律強制執行的負債稱為法定負債,內心信條和價值觀引導下自覺承擔的負債、根據習慣和公開承諾或者公開宣布的政策而承擔的負債稱為非強制負債或非法定負債。其中,根據內心信念和價值觀自覺承擔的負債可以稱為道德負債,根據習慣、公開承諾和公開宣布的政策確定的負債稱為推定負債。對于法定負債、推定負債、道德負債,只要符合會計上負債的定義及其確認、計量條件,就可以作為負債要素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現行會計準則要求把以上負債中各要素確定或可合理預計的部分列入資產負債表,前者仍然稱為法定負債,而后者稱為預計負債。會計上的負債是一種現實義務,現時義務是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往往是由過去交易和事項形成的,如交付資產或者簽訂了一份購買資產的不可撤銷的協議時,就產生了現實義務;反之,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義務、對未來的承諾、簽訂的可撤銷的應由未來履行的合同、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其發生與否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潛在義務(如擔保合同)都不能確認為負債,其中的潛在義務通常稱為或有負債,而財務會計報表確認計量的負債不包括或有負債。會計上的負債一般有確切的債權人和到期日。如果有些負債在確認時雖然沒有明確的債權人和到期日,但可以預計,則稱之為預計負債或者或有負債。只能預計債權人和到期日,不能合理預計償債金額,而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低于50%的屬于或有負債;債權人、金額都可以合理估計且很可能(超過50%的可能性)發生的義務則作為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預計負債列入報表,或有負債只在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負債的金額確定,即為通常意義上的法定負債,金額可以合理估計的稱為預計負債,而金額不能合理估計的只能作為或有負債在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負債的清償很可能(超過50%的可能性)會在未來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果清償的可能性低于50%,則成為或有負債,只能在報表附注中披露,用于清償負債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其他資產、勞務等??傊?,從不同視角來看,會計學中的負債可能是義務,也可能是負資產,還可能是資金來源或者不同投資主體的權益。從義務角度來看,可以在企業財務會計報表上列示的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確認條件還包括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或者合理估計,包括法定負債、預計負債,但不包括或有負債。與企業財務負債產生于融資行為不同的是,自然資源負債產生的根源是人類對自然資源資產的過度損耗和貶損,從而使人們所享有的自然資源凈資產減少。因此,自然資源負債首先是一種負資產,然后才產生了應由控制者承擔的義務。自然資源負債不是自然資源資產的來源,也不應被看作自然資源資產中應由債權人享有的一部分權益,因此,自然資源負債不能像企業財務負債那樣列示為各種應付款項,否則其無法跟自然資源資產配比。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自然資源負債應該包括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或者合理估計的法定負債、預計負債。但是,作為全民所有的資產,自然資源資產控制者是否承擔修復和補償義務首先應依法依規確定,對于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或者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可以在報表附注中加以反映。對于法定負債、預計負債與或有負債特征的歸納如上表所示。由此看來,自然資源負債在本質上與企業財務負債在概念、確認與計量條件上是一致的,都是特定主體過去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主體的現時義務,這種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并且金額可以可靠計量或合理估計,主要包括法定負債和預計負債。
二、企業財務負債與自然資源負債的區別
本文將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資產稱為財務資產,企業生產經營中產生的負債稱為財務負債,現行企業資產負債表可以稱為財務資產負債表,以分別與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負債、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應。通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自然資源負債與企業財務負債在會計學角度上是相通的。首先,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都依據或借鑒了會計報表理論,這可能是由于財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理論是最系統、科學、嚴密、可行的理論。其次,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概念、確認和計量標準基本相同,都是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只是負債主體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政府,確認條件都包括未來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達到50%以上,金額可以合理估計或計量,否則無法在報表中列示,也稱不上負債義務。最后,自然資源負債與財務負債都可以用實物量和價值量計量,但是作為負資產,自然資源負債的計量屬性可能會考慮到非經濟價值乃至非使用價值。自然資源負債與財務負債基本面的相似性決定了兩者都可以在對應的報表上反映,但是兩者在具體應用方面仍然存在許多不同點,這也決定了其確認、計量、數據來源和報告屬性和形式的不同。
1.負債主體不同?;跁嬛黧w假設和主體理論,企業財務會計的主體是企業,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的編制主體是企業,債務人也是企業。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自然資源的所有者是全體人民,國家代行所有權,政府是具體的執行人,所以政府是全民對自然資源資產進行管理的人,按照會計的委托理論,人應該向委托者報告(自然資源資產)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所以需要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因此,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主體是政府,自然資源負債承擔者也是政府,當然,這并不能排除企業、其他組織乃至家庭也可以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因為企業和其他組織乃至家庭都是自然資源資產的直接控制者,是政府自然資源資產的下級人,政府全民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最終是由企業、組織乃至家庭控制、使用或消費的,隨著自然資源資產確權的不斷完成,企業、其他組織乃至家庭也將完善其受托責任,要向政府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政府對直接控制的自然資源資產、公共環境負責,當然也需要匯總編制區域范圍內由其他組織部門編制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2.對應的資產概念或報表編制對象不同。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對象或資產概念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是企業的生產性資產,包括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這些都是人工資產。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對象是自然資源資產,是自然形成或者依托自然人工培育的資源。根據聯合國環境與經濟核算委員會于2012年5月頒布的《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體系》(SEEA2012),自然資源資產具有作為原材料和能源來源、吸收廢物、作為生物棲息地等生態功能,可提供控制洪水和氣候等環境服務,也可提供健康或審美價值等其他令人舒適的非經濟的財富。SEEA2012還設置了礦產和能源資源、土地、土壤資源、林木資源、水生資源、其他生物資源以及水資源的等七組自然資源資產賬戶。但從價值角度分析,受價值量計量技術問題的影響,SEEA2012所列自然資源資產僅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我國列入試點范圍的自然資源資產包括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土地資源、林木資源和水資源。自然資源資產與企業財務資產最大的區別是:第一,自然資源資產很多都是活的或不可再生的資產,是企業財務資產的來源,企業財務資產都是人類加工過的資產。第二,企業財務資產只具有經濟價值,其與人們的決策最相關的價值信息是其可變現凈值,而自然資源資產除了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難以完全被認識到的生態價值(如防塵、固氮、供氧、調節氣候等)和社會價值(如科研價值、教育價值、休閑價值、文化價值、觀賞價值等),甚至是難以完全被認識到的非使用價值(如生物多樣性價值、基因價值、遺傳價值、可選擇價值等),這些價值都與人們的決策相關。第三,企業財務負債通過支付相應資產即可清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人類對自然資源資產的破壞往往是難以逆轉和恢復的,有時候即使付出再高的代價也無法恢復其價值,所以自然資源負資產損失的價值往往也是巨大的,甚至難以估量。因此,對自然資源資產和自然資源負債的計量往往不能采用與企業財務資產和負債相同的計量屬性,而應該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價值。
3.負債的性質和依據的會計理論基礎不同。根據前文所述,現代企業財務負債是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依據企業主體理論,而自然資源負債更多的表現為負資產的性質,主要依據業主權理論。現代公司制下,終極所有者已經遠離了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企業經營和管理幾乎完全由管理層負責,為了降低成本,現代公司制發展出了比較完善的治理結構,公司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實體。因此,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的編制適用于企業主體理論,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既是投資人權益,也是資金來源,負債屬于債權人權益,是需要定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編制資產負債表依據的會計平衡式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自然資源的所有者是全體人民,人民與自然資源的關系非常緊密,尤其是空氣、水、聲、光、電磁、生態系統等環境,以及空間、景觀和生物資源等與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關。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提高,對生態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人們越來越關注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凈資產的數量和質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應依據業主權理論,但是自然資源負債卻不是全體人民應該償還的義務,而是自然資源資產控制者(政府或企業)應償還的義務,更是全體人民的負資產。而且,與企業能夠看到總資產不同的是,人們在現實中直接感知和消費的是自然資源凈資產,自然資源凈資產是所有者權益,對自然資源資產的損耗越多,人們享有的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越少。自然資源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就是自然資源總資產減去負債(負資產)的結果。自然資源資產是大自然賦予的,因此所謂的所有者權益(自然資源凈資產)并非自然資源資產的來源,而是一種產權界定,負債更不是自然資源資產,而是負資產。自然資源負債不能以各種治理修復的應付款項列示,其原因如下:第一,這會導致自然資源負債不能跟自然資源資產配比;第二,應付款項如果被理解為治理修復過程中的各種應付未付款,那就應與治理修復工程科目對應,但無法跟自然資源資產直接對應,而且治理修復過程中也可能產生自然資源負債。如果應付款項被理解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治理修復費用的預提款,那么其應對應相關費用科目,而無法跟自然資源資產對應,除非這種應付款金額等于自然資源資產貶損和退化的金額,但這又不是預提費用,恰恰是自然資源負資產。因此,只有把自然資源負債理解為負資產才可以與左邊的科目對應,而且還考慮到了其單式簿記和報表的現實,所依據的會計平衡式是:自然資源凈資產=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或者: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負債(負資產)=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
4.計量屬性不同。企業財務會計的負債不管用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勞務、股權、其他債務中的哪一種償還,都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計量屬性通常采用義務發生時的歷史成本,包括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資產的金額、合同金額、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金額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和現值計量。但是,根據現有研究成果,有人認為自然資源資產和負債不能用貨幣計量[9];但是更多人認為自然資源負債能夠而且應該用貨幣計量。如:蔡春等[23]主張以歷史成本等傳統的會計計量方法為基礎,兼用實物量計量方式和各種估價方法;蔣葵等[24]認為,資產類項目應以自然資源的直接使用價值和間接使用價值表示,負債類項目應以未來價值表示。筆者認為,自然資源資產的價值遠高于財務資產的價值,應包括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社會價值,大致可分為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自然資源資產的計量屬性與作為負資產的自然資源負債的計量屬性應該一致,自然資源負債的價值是過度耗減和貶損的自然資源資產的價值,是未來需要修復和補償的義務金額,自然資源凈資產便是人民所享有的自然資源的效用。
5.數據來源和平衡關系不同。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編制的數據來源是復式賬戶體系,各個項目和賬戶都能通過復式記賬形成全面、系統、嚴密的勾稽關系,負債的對方科目費用或資產最終都可以反映為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類或者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能夠實現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自動平衡。然而,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的變動主體包括企業、居民、政府,引起自然資源資產變動的原因(業務或事項)各種各樣,變化結果無法準確計量,所以無法由一個主體及時、系統地進行會計反映。因此,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無法依據系統的賬戶體系進行編制,只能采用定期統計調查結合占用、管理、控制單位層層上報的方式匯總編制。即使針對同一個主體(單位)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如果不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與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融合為一體,也無法通過復式簿記系統獲取數據。由于自然資源負債的增加往往會導致財務資源資產的增加,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只反映自然資源資產部分的變化,自然資源負債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科目體系內沒有對應科目,無法編制復式分錄,因此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無法實現自動平衡,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自然也無法根據復式簿記系統的數據進行編制,只能采用統計方式獲得數據。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然資源負債也只能作為負資產,不是也不可能是自然資源資產的來源或債權人權益。此外,自然資源資產和自然資源負債的計量屬性復雜,無法與企業財務資產負債表對接,除非與企業財務資產一樣按照歷史成本計量,才可以采用復式記賬方式,根據復式簿記系統編制歷史成本報表,但這種歷史成本又無法體現自然資源資產和負資產的真正價值,成為與財務資產完全一樣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導致自然資源資產價值信息完全失去相關性。
6.自然資源負債的債權人和清償日期可能難以明確。無論是法定負債還是推定負債,企業財務負債的債權人和償債日期都是明確或者可以合理估計的。但是,自然資源負債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負資產,是自然資源資產的過度耗減和貶損,即使作為已經確權的自然資源資產,侵權者、被侵權者、損失額及相關法律條文也都是很明確的,而作為具有較強公共性的自然資源資產(如環境)的控制者是政府或企業,其債權人通常是全體人民,具體償債日期難以確定,所以這是一種非典型的負債??傊?,自然資源負債與企業財務負債除了內在規定性和確認計量條件基本相同,兩者在確認計量主體、對應的資產性質與負債性質、依據的會計理論基礎、計量屬性、數據來源等方面都不相同。自然資源負債更可能是借用了會計學概念的統計問題,與法學也有一定關聯,其價值計量方法又借鑒了資源環境經濟學的方法,因此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是會計學、統計學、資源環境經濟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內容。三、結論自然資源負債既是義務,也是負資產,是政府和其他自然資源資產控制者應償還的義務,更是全體人民的負資產,兩者本質上是統一的,都是把自然資源資產看成是業主(全體人民)的資產,是業主權理論的表現。負資產是因、是本質,承擔義務是果、是表象,法律確定紅線和民事賠償金額,會計確定自然資源負資產的價值,理論上兩者金額應該相等,但是法律判定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報表列示時應采用會計學(經濟學)方法推定負資產的金額。該結論的啟示是:自然資源負債作為義務,在確認時應以法定紅線作為基準,因為在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政策組合內,只有法定義務才是政府和企業最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實義務;自然資源負債作為負資產,其計量屬性應與自然資源資產和凈資產的計量屬性一致,以效用價值理論為基礎,按照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總和進行計量,這樣便于評估和計量人民所享有的自然資源凈資產的效用價值。本文只是從規范研究角度探索自然資源負債的性質和計量方法,在實際確認與計量自然資源負債時仍然會存在數據缺乏和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在此筆者建議:企業、農林牧漁生產者(家庭)也應試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國家劃定國家公園并由相關控制者編制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在此基礎上,由地方政府匯總企業、家庭、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提高政府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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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思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