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國外濕地補償率的確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濕地科學雜志》2016年第一期
摘要:
濕地補償率是濕地占用補償制度實施的重要依據。回顧了國外濕地補償率的確定依據和方法,為中國濕地補償制度的建立和濕地補償率的制定提供借鑒。濕地補償率的確定,主要依據補償措施、濕地類型、濕地功能和價值、地理位置、時間、濕地補償的成功率或失敗率等因素。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方法主要包括KingDM和BohlenCB提出的濕地補償率模型及KingDM和PriceEW提出的改進的濕地補償率模型、選擇實驗法和失敗率法。在中國,目前濕地補償率的確定需要制度保障、實踐經驗的積累和技術方法的支持。
關鍵詞:
濕地;補償率;方法;補償措施;生態補償
由于人類對濕地的過度占用、濫用和破壞,全球天然濕地大面積退化或消失,生態功能下降,生物多樣性銳減。為了促進濕地保護和恢復,美國于1989年開始采用濕地“零凈損失”的原則,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國家也先后采用了該原則。濕地“零凈損失”原則是指開發活動如果損害了濕地,則需要通過恢復、創建或增強等措施對濕地進行補償,以保證濕地面積、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的凈損失為零。濕地補償率(wetlandcompensa-tionratio)是恢復、創建或增強的濕地面積與濕地占用面積的比值。濕地補償率可以用來監督、量化和考核濕地保護和恢復的效果,是貫徹濕地“零凈損失”原則的重要指標。通過確定適當的濕地補償率,能夠解決濕地被占用后應該“如何補,補多少”的問題,為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建立提供科學依據。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對于濕地補償率的研究較多,而且研究結果已經在濕地保護和恢復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獲得了很多可以借鑒的實踐經驗。但各國和各地區在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方法和依據方面仍然存在較大差異,一些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計算模型和方法。目前,中國的濕地補償制度雖然尚未全面建立,也尚未開展濕地補償率的研究,但是濕地“零凈損失”的原則和理念已經體現于相關立法中。例如,《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06年)提出,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在濕地保護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2012年)則要求確保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國家林業局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3年)規定了濕地占用補償制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劃定了8億畝的濕地生態紅線。本文通過對國外濕地補償率的確定依據和方法進行回顧和總結,試圖為中國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建立提供經驗借鑒。
1濕地補償率的確定依據
由于濕地補償不僅要求濕地面積不變,還要求濕地類型多樣、濕地功能不退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濕地補償率的確定十分復雜。在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州,濕地補償已經實施了幾十年。在實踐中,管理部門往往采用比較簡單的方法確定濕地補償率。最初,濕地補償率是由補償方(即濕地占用者)與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的。目前,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采用的濕地補償率多為經驗值,或者具體案例具體協商。一般情況下,專家建議或法令要求的濕地補償率在1︰1至10︰1之間。例如,美國聯邦法規(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規定“在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濕地和河流的補償率不能低于1︰1”[CFR332.3(f)(1)],但各州可以規定各自的補償率。濕地補償率的確定主要依據補償措施、濕地類型、濕地功能和價值、地理位置、時間、濕地補償的成功率或失敗率等因素。
1.1濕地補償措施濕地補償措施包括恢復、新建和增強濕地以補償開發、破壞活動造成的濕地生態功能和價值的損失。濕地新建是在沒有濕地存在過的地方建立濕地;濕地恢復是在曾經有濕地存在,但是現在濕地殘存很少或濕地功能已經完全喪失的地方重建濕地,恢復濕地的生態功能;濕地增強是增強現有濕地的一項或幾項功能,但不增加濕地面積;濕地保護是通過建立適當的法律機制保護已有濕地不受外界破壞,以消除濕地破壞的潛在風險[1]。采用不同的補償措施會形成不同功能和價值的濕地,使得濕地補償效果有所不同。Kruczyns-kiWL(1990年)提出對于恢復、新建和增強濕地應采用不同的濕地補償率即1.5︰1、2︰1和3︰1,并指出濕地補償率的差異取決于不同補償措施的成功率,以及補償后的濕地具備濕地功能所需要的時間長短[2]。
1.2濕地類型不同類型濕地的恢復的難易程度以及補償成功率或失敗率不同,相應的濕地補償率也應不同。脆弱的、難以恢復的和可能產生不可逆影響的濕地類型的濕地補償率相對較高。美國佛羅里達州根據濕地補償措施和被破壞濕地類型確定濕地補償率(表1)。
1.3濕地功能和價值多數研究者認為,由于一些濕地功能很難實現人工復制,恢復或創建的濕地不能完全替代原有濕地的生態功能和價值,因此,濕地補償率應大于1。Willard和Hille(r1990)認為濕地補償率應該遠大于1[3]。KantorDE和CharetteAK(1986年)在對美國新澤西州濕地的研究中,建議濕地補償率為2︰1,主要因為新的濕地在功能上不及原有天然濕地[4]。ZedlerJB(1991年)認為,如果補償的濕地質量很低,補償率應為10︰1;如果補償的濕地質量適中,補償率應為5︰1[5]。
1.4補償成功率或失敗率濕地補償的成功率(失敗率)是指濕地補償能夠(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的百分比。KuslerJA(1986年)的研究發現,幾乎一半已建成的濕地補償項目,在一個或多個方面(如植物類型、物種豐富度、濕地功能等)未能達到濕地補償的目標[6]。RobbJT(2002年)對美國印第安納州1986~1996年的濕地補償研究發現,不同類型濕地的補償失敗率不同,森林濕地為71%,濕草甸為87%,低洼沼澤地為17%,開闊性水域為4%[7]。因此,可以根據以往實施的濕地補償成功率或失敗率來確定濕地補償率。濕地補償的成功率越小,失敗率越高,濕地補償的效果就越差,濕地補償率就越大。關于濕地補償是否能夠成功尚存在爭議。BakerGF(1984年)認為,在足夠長的時間尺度內,人工建立的濕地最終可以等同于天然濕地,或者最終失敗,而現有的濕地補償僅有幾十年的發展,不足以評估是否成功[8]。相反的觀點認為,現在被認為成功的濕地補償,可能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中最終會失敗,所以現在做出結論尚早。
1.5時間延遲從補償到濕地發揮生態功能有時間延遲,在這段時間內,濕地有生物和生態功能的損失。實施濕地補償后,恢復、新建或增強的濕地通常需要經過一定時間才能達到原有天然濕地的生態功能,時間長短取決于濕地植物類型等,一般估計需要幾年或幾十年[9]。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鹽沼的研究表明,經過5a后,人工建立的鹽沼的生態功能能夠達到同樣的天然濕地的生態功能的60%[10]。
1.6位置和距離恢復、新建或增強的濕地與被占用濕地之間距離越近,其地貌、氣候、植物等自然條件越接近(例如,位于同一流域或集水區),成功率越高,補償效果越好。因此,可以根據距離確定濕地補償率,也可以要求在同一流域或集水區進行補償。例如,加拿大艾伯塔省根據距離確定濕地補償率。2007年艾伯塔省頒布的《濕地補償(恢復)指南》要求,當補償的濕地與被破壞濕地的距離不超過20km時,濕地補償率最低為3︰1;當該距離在20~80km之間時,濕地補償率為3︰1至10︰1;當該距離超過80km時,濕地補償率高于10︰1。
2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方法
為了使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更加科學,考慮的因素更加全面,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較為復雜的濕地補償率模型和確定方法,這些方法考慮了濕地補償率的多種影響因素,可以為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提供科學依據。
2.1濕地補償率模型KingDM和BohlenCB(1994年)綜合考慮了濕地補償的方式、時間延遲、失敗風險和貼現等因素,提出了濕地補償率的簡單模型[11](圖1)。運用該模型可以粗略估算滿足濕地“零凈損失”原則的濕地補償率。圖1中,橫坐標是時間,縱坐標是采取補償措施(濕地恢復、新建或增強)的濕地單位面積價值占原有濕地單位面積價值的百分比。在時間T處,原有濕地遭到破壞,濕地價值全部喪失,與此同時,相應的濕地補償措施也完成了;A表示在采取補償措施之前,補償地點的濕地單位面積價值占原有濕地單位面積價值的百分比(新建濕地,A=0;恢復濕地,A值較低;增強濕地,A值較高);B表示補償濕地能達到的最大單位面積價值占原有濕地單位面積價值的百分比,通常情況下B小于100%;經過時間C(一般情況下,C>0),采取補償措施的濕地價值逐漸從A增長到B;在Tmax時,補償的濕地價值基本穩定,此時可以評估濕地補償是否成功。圖中陰影部分面積表示補償的濕地價值,從T到Tmax的空白面積就是濕地價值損失。陰影部分面積除以T至Tmax的矩形面積,得到濕地補償價值占被破壞濕地價值的比例,該值的倒數就是理論上的濕地補償率。在上述簡單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貼現、濕地補償的失敗風險以及濕地補償完成的時間提前或延誤等因素,KingDM和BohlenCB(1994年)提出了濕地補償率計算公式[11]。公式(2)中,L表示補償地點處與被破壞濕地的景觀條件差別所導致的B的差別。L>0表示濕地補償處的景觀條件比被破壞濕地的景觀條件好;L<0,則反之(圖2)。
2.2選擇實驗方法選擇實驗(choiceexperiment)方法是基于問卷調查的一種方法,根據調查對象(消費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計算濕地補償率。在選擇實驗設計的多個選項中,給出被破壞濕地和補償濕地的特征,被調查者會被要求判斷各個選項中補償濕地是否能補償被破壞的濕地。選擇實驗的結果與消費者的福利相聯系,選項1給消費者i(i=1,…,N)的福利水平為Ui1,濕地在未被破壞前給消費者i的福利水平為Ui0。如果消費者認為Ui1>Ui0,即如果Ui1-Ui0>0,那么補償項目的福利水平高于原天然濕地,消費者會支持濕地補償。公式(3)中,項目可行的概率為Prob(Yi=1);向量x表示濕地特征;向量zi表示人口因素;r1,0(%)表示補償濕地面積相對于原天然濕地面積增加的百分比。在問卷調查中,被采訪者對不同方案(x、zi、r1,0的組合)進行比較,選出他們支持的方案。如果被選出的方案可行的概率Prob(Yi=1)滿足濕地保護方的要求,那么取該方案對應的r1,0值,r1,0+1即為最終的濕地補償率。在美國密歇根州,LupiF等[13](2002年)運用選擇實驗法開展問卷調查,各方案的指標包括濕地類型、面積、是否易于進入、是否是生物棲息地以及5種濕地保護方法,結果顯示,當r1,0=0.64時,被調查群體中處于中位數位置的人對被破壞濕地的原價值和補償后的濕地價值的效用評價是相同的,所以調查范圍內的濕地補償率的最低值為1.64。
2.3失敗率方法濕地補償的失敗率(E)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7]計算。運用失敗率方法,RobbJT(2002年)確定了不同類型濕地的補償率,森林濕地的補償率為3.5︰1,濕草甸的補償率為7.6︰1,低洼沼澤地的補償率為1.2︰1,開闊性水域的補償率為1︰1[7]。
3討論
采用以上各方法計算得出的濕地補償率可能差異較大。根據BendorT[14](2009年)、BendorT和SholtesJ[15](2009年)的動態系統模擬模型數據,分別采用King-Bohlen模型、King-Price改進的模型和失敗率方法,確定濕地補償率,并對結果進行比較。如果濕地補償處的景觀條件比被破壞濕地的景觀條件差(L=-0.3),那么King-Price改進的濕地補償率模型的結果會高于King-Bohlen濕地補償率模型的結果。KuslerJA(1986年)的研究[6]結果顯示,幾乎一半已經建成的濕地補償項目,其植物類型、物種豐富度、濕地功能等多方面未能達到濕地補償的目標,因此,取濕地補償失敗率為50%,得到的濕地補償率為2︰1。相比之下,利用失敗率方法得到的濕地補償率最小。當貼現率為0時,失敗率方法的計算結果與前兩種方法的差距較小;如果考慮貼現率,失敗率方法的計算結果遠小于前兩種方法。因此,當考慮濕地未來的生態功能和價值時,失敗率方法得到的濕地補償率偏差較大,不利于濕地保護。比較幾種方法發現,King-Bohlen的濕地補償率模型考慮了多種影響因素,而King-Price模型考慮的因素更多,要求更加嚴格,但是,這兩種方法的共同缺點是需要確定較多的參數,而一些關于濕地價值參數的較難獲得;通過選擇實驗方法確定濕地補償率時,只需要通過足夠數量的調查問卷就可以計算濕地補償率;通過濕地補償失敗率確定濕地補償率時,只需要考慮已有濕地補償案例失敗概率的經驗值,數據易于獲得,但是需要濕地補償實踐經驗的積累,且未考慮時間差、濕地補償的功能、價值等其它因素,按照該方法計算得出的濕地補償率理論上不能滿足濕地“零凈損失”的目標。
4對中國的啟示
借鑒國外經驗,研究如何運用科學合理、適應國情的方法確定濕地補償率,對于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建立尤為重要。國外的很多研究和實踐表明,僅采取“占一補一”的措施不能從根本上遏制濕地喪失和退化的危機。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占一補多”的濕地補償制度。在中國,濕地補償率的確定還需要制度保障、實踐經驗的積累和技術方法上的支持。在制度方面,需遵循濕地“零凈損失”原則,建立濕地占用補償制度。濕地補償率是服務于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工具,是濕地占用補償制度的一部分。中國濕地占用補償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和實施。因此,建議加緊制定在全國范圍實施的濕地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濕地“零凈損失”原則,設定濕地生態紅線,建立濕地總量控制及占用補償制度,不僅強調濕地面積不減少,而且要強調濕地生態功能不退化。
在實踐方面,開展濕地補償的研究和試點。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濕地開展濕地補償試點,采取不同的恢復和重建措施,并進行連續的生態監測,對濕地功能和價值的變化進行評估,為濕地補償率的確定提供具有科學依據的參數。在技術方法方面,確定濕地補償率有多種方法,復雜的方法往往需要較為強大的數據支持。中國目前缺少濕地補償率模型所需要的眾多量化指標和數據,因此,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補償措施的濕地,可以采用較為簡單的方法來確定濕地補償率。
作者:周望楠 劉子剛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