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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日趨于精細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長期存在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的局面已經很難適應社會的發展,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我國稅收改革的必然方向。“營改增”稅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開始向全國予以推廣,將會對社會各個行業的財務會計過早造成較大影響。本文以施工企業為例,就營改增稅收政策對施工企業財務會計的影響進行探討。
二、施工企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基本內容
營改增稅收政策在施工企業全面實施之后,就將用稅率為11%的增值稅來代替過去稅率為3%的營業稅。主要區別在于:營改增稅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業的營業稅征稅依據為施工企業提供勞務的全部收入;而營改增稅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業的增值稅征稅依據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通過施工企業在市場上購買材料、設備等獲得的增值稅發票金額來予以確定,而銷項稅額則是由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予以確認。
三、“營改增”帶給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變化
1.兩種稅的含義不同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都屬于流轉稅,但是對于施工企業的意義卻各不相同,增值稅屬于國家所收取的款項,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營業稅則屬于一種納稅單位的費用,計稅依據為營業額。
2.納稅主體身份及計稅方式的變化(1)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無論納稅人的規模大小,應納稅額通過“稅率3%”乘以“營業額”即可得出。(2)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納稅人應該要首先予以納稅資格的認定。第一,資格認定標準。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國家稅務部門基于納稅人的規模大小來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人,以及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其他個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企業,以及非企業性單位均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不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若所提供的稅務資料準確、會計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第二,計稅方式。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式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不得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應納稅額為增值稅征收率和銷售額一同計算出來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計稅方式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進項稅額被當期銷項稅額抵扣之后所剩余下來的余額。
3.稅率的變化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無論納稅人的規模大小,應納稅率均為“稅率3%”。而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率為“稅率3%”,而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率為“稅率11%”。
4.收入和稅負確認的變化本文舉例說明收入和稅負確認的變化,合同總價款設定為9990萬元人民幣。在過去的營業稅體制下,營業稅=9990萬元×3%=299.7萬元。再加上3%教育費、7%城建稅共計29.97萬元,那么實際稅負率為3.3%,本項稅負為329.67萬元。而在實行“營改增”稅收政策之后,首先要進行價稅分離,分兩種情況:(1)若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9990萬元除以(1+3%),可得出確認收入為9699萬元,那么增值稅額=9699×3%=290.97萬元,再加上3%教育費、7%城建稅共計29.097萬元,那么合計本項稅負為320.067萬元,實際稅負率為3,204%。(2)若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那么9990萬元除以(1+11%),可得出確認收入為9000萬元,那么增值銷項稅額=9000×11%=990萬元,而實際稅負率則由納稅人所擁有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來決定。經過相應計算,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只有在“6.91%×合同額=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小于“6.91%×合同額”,那么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若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大于“6.91%×合同額”,那么營業稅及附加稅負<增值稅及附加的實際稅負。
5.涉稅申報所需設備有重大變化營業稅申報是不會特殊要求軟件設備及硬件設備,但是若申報增值稅,那么一般納稅人在具有通用的掃描儀、打印機、計算機等設備之外,還需要有專用設備,包括報稅盤、金稅卡、讀卡器金稅盤、IC卡等。按國家財稅機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四、結語
總之,營改增稅收政策對施工企業財務會計的影響較大,務必要予以高度重視,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便全面提高施工企業的整體會計水平,實現施工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萬金蘭 單位:南昌市林業工業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