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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具體表現
眾所周知,從理論上看“所得稅會計”的核心內容是“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確認。根據《新制度》和《辦法》的具體內容,并結合企業在實際業務中可能發生的經濟業務,現將實際會計業務中可能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歸納如下:
(一)“永久性差異”的具體內容
1.賄賂等非法支出;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4.納稅人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的除外);
5.超過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扣除標準支付工資薪金支出;
6.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所計提的折舊;
7.自創或外購商譽的攤銷;
8.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
9.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10.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
11.納稅人發生的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憑證來證明其真實性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
12.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沒有合法真實憑證的、超過服務金額5‰以上的銷售傭金;
13.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新晨
14.糧食類白酒的廣告費;
15.納稅人第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規定條件并且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以上部分的廣告費支出;
16.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納稅人發生的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以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
18.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符合規定條件但超過規定范圍(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的業務招待費。
(二)“時間性差異”的具體內容
1.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折舊或攤銷(指企業會計核算中所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