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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分析
企業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在當年利潤總額12%之內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要進行納稅調整,從而在會計和稅法之間形成永久性差異。例如,甲公司將自產產品200件(單位成本150元,單位售價200元)通過當地慈善總會捐贈給貧困山區,符合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甲公司本年度會計利潤20萬元,假定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率17%,無其他事項。甲公司的涉稅會計處理為:1.確認捐贈支出:借:營業外支出36800;貸:庫存商品30000(200×15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200×200×17%)。2.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為:200000×12%=24000;納稅調整額為:[200×(200-150)]+(36800-24000)=22800。3.計算應交的所得稅為:(200000+22800)×25%=55700。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55700;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55700。
(二)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分析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以及非公益性對外捐贈均不允許將發生的捐贈支出在稅前扣除。從所得稅法的角度來看,企業發生該類捐贈時不僅沒有“捐贈支出”,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這類捐贈業務按照視同銷售進行處理,計算相關的“銷售利潤”,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例如,乙公司將自產產品200件(單位成本150元,單位售價200元)捐贈給關聯企業,不符合稅前抵扣條件。乙公司本年度會計利潤20萬元,假定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率17%,無其他事項。那么乙公司的涉稅會計處理如下:1.確認捐贈支出:借:營業外支出36800;貸:庫存商品30000(200×15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200×200×17%)。2.納稅調整額為:200×(200-150)+36800=46800。3.應交的所得稅為:(200000+46800)×25%=61700。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61700;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61700。
二、企業受贈業務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受贈業務是指企業無償地接受其他方提供的資產,在這個過程中企業不會付出任何對價,雖然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不能將與取得的捐贈資產相對應的經濟利益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非日常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賬戶。如果企業的受贈資產為貨幣性資產,由于貨幣性資產的變現能力較強,那么企業可以直接按照稅法的規定從貨幣性產中撥出一部分用于繳納所得稅,一般不會產生納稅調整項目。但如果企業的受贈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例如機器設備、房地產、存貨等,這類資產變現能力較差,或者企業并沒有意圖將受贈資產變現,而是期望自用,那么當受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較高時,會使企業當期應納稅款大幅度上升,而企業并沒有因為受贈而帶來額外的現金流入,巨額的稅款支出很可能會使企業的現金流斷裂。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稅務相關部門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延期繳納稅款。例如: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外單位捐贈一臺機器設備,該設備公允價值100萬元(不含稅),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丙公司所得稅率為25%。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將設備的公允價值以及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捐贈利得。借:固定資產1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貸:營業外收入117。
2.如果經批準,丙公司可以分3年等額繳納稅款,則丙公司當年的涉稅會計分錄如下,借:所得稅費用29.25,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9.75,遞延所得稅負債19.5。丙公司次兩年的會計分錄為:借:遞延所得稅負債9.75;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9.75。
三、企業捐贈業務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改進建議
1.允許稅前扣除的對外捐贈金額的計算分析。目前我國稅法規定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對外捐贈金額是以企業當期的會計利潤為計算基礎的,由于計算會計利潤時,捐贈支出會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因此同招待費、廣告費相比,捐贈支出的扣除基數明顯偏低。另外,現行的稅前扣除比例也會造成企業對外捐贈越多,可扣除金額反而越少的現象,不利于鼓勵企業的慈善捐贈行為。企業在實現自身價值增長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慈善捐贈雖然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財政支出壓力,政府理應大力支持,適度擴大扣除比例,體現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說,進行慈善捐贈時也應當認真計算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以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合理減輕企業負擔。
2.企業捐贈的形式分析。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稅收相關法律,目前對企業捐贈業務所作的規定都不夠具體,只能適用于一般實務捐贈行為。而實際中還存在附條件捐贈、勞務捐贈、捐贈撤銷等特殊捐贈行為。對于附條件捐贈來說,捐贈一方可能會要求受贈方必須將捐贈資產以規定的形式用于指定用途,如果受贈方不能履行捐贈協議,捐贈方可能會將捐贈資產收回。若出現這種情形,對雙方來說事實上形成了一種不確定事項,受贈方應當將與為接受捐贈而履行必要的義務所發生的費用合理估計后計入“預計負債”或沖減與之相關的“營業外收入”。如果受贈方退回捐贈資產,金額不大的,捐贈方可以計入退回當期的“營業外支出”;如果金額較大,計入當期損益會對當期會計利潤造成重大影響,應當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
作者:金德華單位: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