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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跟蹤審計不僅涉及面廣,而且經常面臨海量數據,如果采用傳統審計方法,不僅審計效率低下,而且還容易導致失誤。因此必須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查找出異常的數據發現審計疑點,再輔之以人工查證,以可靠、及時、準確的數據保證審計結論的可靠性與可比性。如2012年開展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調查,一些審計機關組織了計算機數據分析小組,利用計算機進行對比、分析(邏輯錯誤),發現審計疑點,然后再安排審計人員逐個核實取證,提高了審計效率,擴大了審計的覆蓋面。事物的發展要受其內部矛盾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具有動態、螺旋上升趨勢,政策目標的實現也是一個長期且不斷循環的過程。借助于控制論,可將政策的制訂執行過程分為三個步驟:一是確定執行標準。主要是根據政策目標制定政策執行的標準;二是衡量執行情況;三是糾正執行偏差。劉家義審計長指出“國家審計是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國家治理‘免疫系統’”。因此發揮國家審計對政策的“免疫系統”功能,就必須將國家審計與政策制訂、執行過程相結合,即根據政策的制訂、執行過程的需要,適時介入跟蹤審計模式,通過對黨和政府政策的及時、持續跟進,提出審計建議,減少或防止政策執行偏差,實現政策目標。同時,為了合理利用資源,審計機關既可以自行實施政策跟蹤審計,也可以由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吸收部分內審人員或被審計單位人員參加,以提高數據信息收集效率。通過靈活多樣的審計組織模式,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又可以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內審人員的優勢,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
政策跟蹤審計的內容
(一)政策的合法性審計
政策合法性包括政策制定主體、政策制定程序以及政策實施的主體與程序合法。因此政策合法性審計應考慮以下內容:一是政策制定主體是否合法,審計是否存在超越主體職權制定政策的現象;二是政策制定程序是否合規,即審計政策制定是否經過法制機構復核審查、是否經領導集體決策、以及政策簽發人員是否具有資質;三是政策的實施主體是否合法,即審計政策實施主體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履職或瀆職行為;四是政策實施程序是否合法,審計政策的執行是否公開、透明,以杜絕政策執行“黑箱”;五是對政策執行效益進行審計,以避免政策執行成本高于所獲得的收益或成本與效果比超出合理范圍;六是政策的制訂、執行是否置于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是否充分發揮群眾對政策的監督作用。
(二)政策的科學性審計
政策科學性審計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政策制定參與全體群體是否采取了廣泛性與專業性相結合,即審查是否經過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咨詢機構等程序;二是審計政策目標是否合理,即該政策目標是否與國家治理目標相一致,是否存在超前或滯后;三是政策是否穩定且措施是否明確合理,即該政策是否與一定時期內的國家治理目標相一致,且具有切實可行的操作措施;四是政策的目標和政策的手段是否做到了統籌兼顧,是否與其他政策存在矛盾或沖突,即經濟政策制定必須結合經濟環境;五是政策調控力度是否適當,即審計是否存在調控力度過大或不足,以減少或消除其對政策執行的不力影響。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該政策的目的是擴大內需、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的政策效用,且規定了家電補貼的范圍和比例,以及實施時間和范圍。因此可以判斷確定該政策目標與措施明確、具有穩定性,且調控力度恰當。
(三)政策的可行性審計
政策可行的先決條件就是政策的合理性,即政策的各項規定是否反映了現實情況,政策所規定的各項措施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政策的制訂者不能僅憑主觀臆想去設計政策問題和制訂政策,而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讓公眾參與實現民主化決策,增強政策的合理性。一項政策總是要具體實施執行,而要付諸實施就必須具備實施的條件,否則就會使政策執行效果達不到預期目標,甚至完全落空。政策的可行性審計主要看政策的手段或工具是否合理、可行。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先在山東等三省一市進行試點,然后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山東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開始推廣,最后是在推廣經驗的基礎上再擴大到其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此可知該政策的實施過程,即試點———(總結經驗)推廣———(總結經驗)擴大的過程與哲學認識規律相符。
(四)政策的公平性審計
一項政策能否被人民群眾所接受,關鍵取決于政策本身是否公平合理。通常來說,如果政策的實施客體覺得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則易于接受,否則即使強制推行,也會遭遇到政策客體的抵觸。公平是指收入與付出相符合、貢獻與報酬相一致、權利與義務相對稱、所有政策客體均具有平等生存、發展的權利和機會。政策的公平性審計要特別注意防止一些部門機構利用政策形成過程謀取部門利益,產生行政壟斷或行政獨斷的現象。如家電下鄉政策規定,農民在指定經銷商處購買符合條件的家電下鄉產品予以補貼,該政策的實施客體為有農村戶口的人員,且對滿足條件的所有客體均給予補助,因此可以判斷該項政策具有公平性。
(五)政策實施審計
通常一項政策從政策制定到實施總是存在著層級距離,容易導致信息傳遞偏差,其結果往往導致政策的實施效果達不到政策預定目標,因此政策執行跟蹤審計的重點應放在政策實施過程審計,以消除或減少執行偏差。
(六)政策效果審計
政策效果就是政策實施后目標群體的變化情況,即政策的產出效應。政策效果審計主要應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對政策實施的直接結果進行審查,檢查結果是否達到政策目標所規定的指標水平。對于數量化指標的實施情況,主要是將實際值與計劃值相對比;而對非數量化指標的實施情況,則可以從政策的實施對經濟、社會、科技、環境的影響來評價。二是對政策實施的附加效果進行審查。所謂附加效果是指無論某一政策的直接效果如何,一項政策除對特定目標發生影響外,還會波及相關領域甚至整個社會,影響其他政策的實施效果。通過對政策附帶效果進行審計評價,可以客觀理解和測定政策的整體效果。三是對政策實施的意外結果進行審計,所謂意外結果是指政策執行出現成本產出比高得異常或成本產出比低得異常等情況。四是對政策執行潛在結果進行審查評價,以減少或消除政策的潛在不利影響。
政策跟蹤審計的介入時點
政策的制定執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從控制理論來看,對某一事項進行控制可以在行動之前、進行之中或完成之后進行,第一種稱為事前控制;第二種稱為同期控制;第三種稱為事后反饋控制。按政策跟蹤審計的介入時點可以將政策跟蹤審計分為三類:全過程跟蹤、適時介入式跟蹤和選擇重點介入跟蹤。政策執行跟蹤審計的效果與介入時點密切相關,以盡早發現政策執行偏差,減少或消除政策執行偏差造成的損失為目標。
(一)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對政策從制定到實施后的政策執行效果整個階段實施評估的一種審計模式。筆者認為全過程政策跟蹤審計的介入時點應選擇在政策制訂完畢、公示征求意見稿時介入,這樣既有利于發揮政策制訂機構的職能作用和主觀能動性,同時也有利于合理吸收審計建議,減少因政策制定影響政策執行效果。全過程跟蹤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要求較高,需要掌握審計、經濟管理、政策學及相關法律知識、以及黨和政府的相關政策文件等知識。
(二)適時介入式跟蹤審計是根據政策執行實施活動的需要,選擇適當時機介入跟蹤審計。選用適時介入審計要選好介入點,即必須抓住政策制訂、執行等活動的重要過程。政策執行跟蹤審計應從服務國家治理的視角出發,制定政策執行跟蹤審計的目標,然后根據審計的目標、要求以及審計資源等確定介入審計時點。無論是從政策制訂階段介入、政策開始執行時介入、政策執行一段時間后介入,還是政策執行出現異常情況時介入,其介入時點的選擇應在滿足審計目標要求的前提下,減少審計資源消費。在政策跟蹤審計探索時間階段,建議其介入時點最好選擇在政策開始執行時介入,這樣通過對某項政策執行階段的介入,可以為后續適時選擇介入積累經驗。
(三)選擇重點介入跟蹤審計是選擇政策活動的關鍵(重點)環節介入審計。當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當政策執行效果不明顯時,審計機關可選擇介入跟蹤審計,查找出現異常情況或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提出合理審計建議,促進政策完善。對未出現異常的其他政策,國家審計可根據國家治理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對部分政策進行抽查審計,以發揮審計威懾力,促進政策實施效果。(本文作者:丁時勇、朋薇、陳永康、呂煒單位:重慶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