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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要求在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經濟的發展,導致了世界環境資源的破壞和污染,環境資源日益嚴重的污染和衰竭問題已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環境審計作為保護環境資源的有力手段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環境審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方興未艾地發展起來。尤其是近十年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工作中,重視審計獨立監督、評價職能的參與,尤其是國家審計職能參與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工作。許多國家已成功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和審計規范,建立了相應的環境審計部門,培養了許多專職環境審計人員,環境審計已成為當前許多國家共同關注并全力予以實施的一項嶄新的工作。
環境審計對各審計組織機構來說都是一個新內容,有許多理論和實務問題需要研究。本文試對環境審計依據建設和完善的有關問題談談粗淺看法。
一、環境審計依據的涵義
環境審計依據,是衡量和評價環境審計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準繩,也是審計人員對有關經濟活動的環境方面查明事實真相后,據以判斷是非優劣、做出審計結論的尺度。環境審計依據主要包括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提高環境質量的環境標準等兩方面的內容。
二、環境審計依據的內容
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是一項嚴肅的工作,依法審計,就需要有審計依據。審計人員在對被審事項審查后,要對被審事項做出評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判斷,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做出審計結論,這些都要求有一個判斷是非、衡量優劣的準繩。這樣,審計人員的意見和結論才能令人信服,才會為人們所接受。作為環境審計的依據,應該能判斷和衡量環境審計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它能使環境審計人員對有關經濟活動的環境問題查明事實真相后,據以判斷是非優劣,做出正確的環境審計結論。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是這一具體內容的表現形式。法律、法規既是強化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又是審計組織實施環境審計的基礎條件。
(一)環境審計依據的法律規范。在我國,環境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的體系。
1、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這是環保法的基礎,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我國在憲法第9條第1款、第2款,第26條和第51條等有對關于環境的規定。其中,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規定是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它是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地位的最高法律。它是一種綜合性的實體法,即對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目的、范圍、方針政策、基本原則、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組織機構、法律責任等做出原則規定。我國在1989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就是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3、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它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它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大體可分為土地利用規劃法、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法、環境管理行政法,等等。
4、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它主要包括三大類: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
(1)環境質量標準。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對各種環境介質(大氣、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質所規定的允許含量與要求。它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據。
(2)污染物排放標準。它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根據經濟和環境條件,對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它是確認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3)環境基礎標準。是對制定環境標準的有關名稱、符號、原則、指南等做出的統一規定,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
(4)環境方法標準。它是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試驗、分析、抽樣、統計、計算方法等而制定的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面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依據。
(5)環境樣品標準。它是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具有確定性能的物質所制定的標準,它是實現其他標準的基本物質條件。
(二)環境審計依據的制度。各地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結合具體情況,也相應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成為環境審計依據的重要部分。這些制度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規劃制度。這是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規劃,對城鎮設置、工農業布局、交通設施等進行總體安排,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執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縣鎮規劃和村鎮規劃等法規。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種規劃,預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方能進行建設,這就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三同時”制度。它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發行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的實行應該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起來,成為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完整的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
4、許可證制度。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加強環境與資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種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它可以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把各種影響環境和排污活動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使國家能夠有效地進行環境與資源管理;可以使主管機關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靈活的管理辦法,規定具體的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
5、征收排污費制度。這是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這項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和新技術的發展,能使污染者承擔一定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制度。
6、經濟刺激制度。工業企業的環境保護是和生產直接聯系的一種經濟活動。在這里,費用和收益的考慮同樣起著重要作用。而就企業用于環境的投資來說,企業內部的經濟性和社會效益是不同的。就是說,企業治理污染,對社會有益,企業則要支付費用。如果沒有經濟杠桿的作用,企業會對環境保護缺乏熱情。因此,為了使環境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在環境與資源管理中廣泛采用各種經濟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與經濟刺激結合起來,這樣比單純行政管理或法律強制更為有效。
三、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
明確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對合理制定和運用環境審計依據具有重要意義。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一)綜合性。環境審計依據規范和調整的范圍涉及到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其內容緊連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活動,牽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立法主體多元,而且執法主體繁多,具有極大的廣泛性。
(二)技術性。環境審計依據不單純規范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通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整,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標準的確立、環境影響的評價、環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因而環境審計依據的科學技術含量高。
(三)共益性。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包括地球環境、生態環境和人為環境。環境保護不只是某一部門、某一地域或某一國家的事情,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環境污染沒有疆界,環境保護需要全人類的共同努力。環境審計依據無論是規范行為還是調整利益關系,最終目的與整個人類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廣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四、完善環境審計依據的對策
(一)加強環境審計立法,規范環境審計工作。環境審計工作要依法審計,就要有環境審計依據。如果環境審計法律法規不完備、不配套,則審計監督難以實現。近二十年來,我國雖然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不僅為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發揮了重大作用,而且也為開展環境審計提供了一定依據。但是我國現行環境審計所依據的政策、法律、規章制度還不盡完善,如環境會計準則、環境方面的財務通則、環境審計制度等都還沒有制定。在《審計法》及審計署制定的《中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財務部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以及《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等審計法規中,也沒有涉及環境審計的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環境審計作為審計的一個分支,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因此,我國要開展環境審計,首先必須對環境審計立法擴大權限。同時,要使我國環境審計進行有序、監督有力,就必須盡快制定、健全環境審計規范和評價標準。以法規的形式規定環境審計的內容、范圍、方法、程序、具體實施辦法和報告準則等,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使環境審計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高環境審計工作質量。
(二)嚴格環境標準管理制度。環境標準管理制度是實施環境保護的基本保證,是環境監督管理的核心,它對提高環境質量,推動環境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二十多年來,我國在環境標準的建立方面雖已形成環境標準體系,但其中有些環境標準內容、功能、適用范圍等方面,難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同時,要積極采用國際環境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已制定了ISO14000環境標準,運用這些標準,有助于形成統一的環境評價尺度,以適應環境審計國際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級環保部門,要合理制定環境標準實施計劃,充分運用環境監測手段,監督、檢查環境標準的執行。
(三)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增加報告環境責任內容。我國在資源型初級產品方面,如鐵礦石、石油、木材等產品,現行的資源管理手段尚不完善,資源產品價格中未將環境成本計算在內。這樣勢必形成這種結果:一是很難避免發達國家利用貿易方式攫取我國的戰略資源,從而增大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二是進行環境績效審計時,不利于對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的評價。因此,加快建立我國環境會計已是當務之急。但建立環境會計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可以采取過渡性措施,即通過修訂《企業會計準則》,增加報告環境責任的內容。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已進入會計記錄的環境事項,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二是對未進入會計記錄的環境事項,可通過“環境報告”予以揭示。“環境報告”的格式、報告的具體內容、報告周期等,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另作規定。這樣,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明確環保責任,也有利于各審計組織能夠有效介入環境審計,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