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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討外傷后死亡案例鑒定中損傷、疾病及醫療損害參與死因關系的特點。方法:選取某鑒定中心近6年受理的涉及外傷后死亡70例死因鑒定案件進行回顧性研究。結果:1.70例案件中,損傷與疾病關系案例發生率高,男性與女性比例2:1,20~59歲青壯年占61.4%;2.損傷形式多為交通事故及高墜,疾病以心血管疾病最多,損傷后可并(繼)發癥多為繼發性感染;3.傷后存活時間可能與傷者年齡、損傷的類型或傷后并發癥有關;4.傷病關系中最常見的類型是“疾病為主、損傷為輔”;5.3例外傷曾行醫療損害鑒定,認定醫療損害因素參與死因的案例有2例。結論:將外傷后死亡的參與因素分為四類有利于在指導外傷后死亡法醫學鑒定,除了關注傳統的傷病關系外,也應留意醫療損害因素,在分析該類檢案中要全面的考慮,綜合分析。
關鍵詞:死因鑒定;傷病關系;法醫學;疾病
在外傷后死亡的法醫檢案中,有些案件的死因比較復雜,涉及多種因素參與,除了有傷病關系以外,也有與醫療損害因素關聯。在檢案中,確定損傷程度并不難,但是被鑒定人損傷與疾病并存,如傷者原患有某疾病傷后發生惡化,或者傷后出現并發癥,特別是在外傷后接受過不當的治療,因此要判斷損傷在死因中的參與度要考慮的因素較多。為探討涉及傷病關系在外傷后死亡特點,明確兩者在檢案中的關系,特別是同時涉及醫療糾紛案件中,劃分損傷、疾病和醫療損害因素的各自參與度,本文對有損傷參與的70例尸檢資料進行分析,望能為該類案件的鑒定提供參考。
一、材料和方法
(一)案例資料從某司法鑒定中心2009~2014年法醫檢案資料中選出70例有損傷參與的檢案進行分析。選用案例的要求包括:被鑒定人有機械性暴力所致的外傷病史,傷后發生死亡。本文涉及傷病關系中所指的疾病是死者在傷前就具有的自然疾病,或由外傷并(繼)發癥。統計的案例資料均完整,包括委托函、相關病歷資料、尸體解剖以及組織病理學檢驗記錄、鑒定書等,部分案例還包括醫療糾紛鑒定書、影像學資料等。
(二)外傷后死亡參與因素的分類鑒于損傷、疾病或醫療損害因素共存案例的復雜性,考慮本次案例的實際,結合文獻資料,將外傷后死亡案件死因參與因素及關系分為四類,即:(1)單純損傷致死;(2)損傷為主、疾病為輔;(3)疾病為主、損傷為輔;(4)醫療損害輔助。
二、結果
(一)一般情況本組70例被鑒定人中,男性47例,女性23例,男女之比為2:1。年齡4~96歲,平均年齡51.7歲年齡不詳3例,其中20~59歲的年齡段居多(43例),占61.4%。檢案中的外傷形式包括交通事故、高墜、打擊傷、壓傷及其他,交通事故有54例,占比77.1%,其次為高墜有12例,占17.1%;打擊傷2例,壓傷1例。
(二)疾病情況70例檢案中,原患自然疾病者17例,占24.3%,其中,只患一種疾病者14例,占20.0%,同時存在兩種疾病者3例,占4.3%,傷前無疾病者53例,占75.7%。原患自然疾病高血壓疾病12例,占70.6%,冠心病有6例,占35.3%。損傷后發生并(繼)發癥者12例,占17.1%,其中單為感染性并(繼)發癥者10例,單為非感染性并(繼)發癥者2例。
(三)醫療損害的參與情況70個外傷死亡后的案例中有3個案件曾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占比4.3%,其中有2例認為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其過錯與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在傷者的死亡后果參與度中分別評定為次要因素和輕微因素。(四)外傷后存活時間1.外傷后存活時間與年齡的分布情況案例顯示對于是否有醫療因素介入共同參與外傷后死亡的檢案,現按照受傷后傷者存活時間分為當場死亡與傷后經過治療后死亡進行分類,具體如表1。 2.傷后存活時間與并發癥經過統計,70個案例中,外傷后死亡案件損傷作為根本死因的占18例,其中1例有醫療損害因素參與死因,外傷后并(繼)發癥參與直接死因的案例占12例,詳見表2。(五)傷病并存的直接死因70例外傷后死亡的案件中,傷病同時存在者占17例,直接死因包括有7例為生命器官功能衰竭,4例為急性冠脈綜合征、3例為繼發感染疾病、2例為顱內出血和1例為肺栓塞。其中3例繼發感染疾病中有1例合并有醫療過錯因素的參與死因(見表3)(六)外傷后死因參與因素的分類本次統計的70個外傷后死亡的案例中,單純損傷致死的52例,占比74.3%;損傷與疾病共存者16例,占比22.9%,其中,損傷為主、疾病為輔的3例,疾病為主、損傷為輔的13例;有醫療過錯因素參與的有2例,占比2.8%,1例為合并損傷,另1例合并有傷病。在單純損傷致死的52例中,因絕對致命傷直接致死者共有44例,占比達62.9%,損傷后的并(繼)發癥致死者8例,占比達11.4%。(表4)
三、討論
(一)存在傷病關系案例的特點涉及損傷與疾病關系的件數(16例)占同期損傷參與死亡原因檢案的尸檢總數(70例)的22.9%,損傷參與死亡原因檢案的檢案數(70例)占同期檢案總數(447例)的15.7%。反映涉及損傷與疾病關系案件容易引起糾紛??赡苁怯捎谠擃惙ㄡt檢案多由雙方糾紛引起,而傷病關系又容易引起糾紛等原因有關。此外,本次統計發現男性明顯多于女性,年齡以20~59歲青壯年為主。可能與青壯年男性經常在外面工作、且從事容易引起外傷的高風險職業、同他人接觸機會多,較易發生損傷而引發糾紛。
(二)外傷形式的特點涉及損傷參與死亡原因的檢案中的損傷,其損傷形式多樣,本次統計發現交通事故與高墜損傷所占比例較大,分別占77.1%和17.1%。對于傷病并存的檢案中,損傷方式多為交通事故,占傷病并存檢案的94.1%。交通事故如此高比例的發案率可能由于現在經濟發展私家車顯著增加,道路建設不規范,人們的安全意識下降致使交通事故多發有關,也可能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案件涉及排除他殺和涉及保險賠償而進行尸體剖驗。對于高墜傷,傷者往往當場死亡,傷情特別嚴重,死因多明確為單純性損傷致死,故外傷導致死亡的結果傷者家屬一般也能夠接受,所以很少發生損傷與疾病關系乃至醫療糾紛。
(三)疾病因素的特點傷前所患自然疾病以高血壓疾病最多,有12例,其次是冠心病,有6例,說明心血管系統疾病尤其是高血壓、冠心病,是威脅人類生命健康的常見疾病。對于有這種疾病參與死因的檢案,往往機械性損傷比較輕微,自身疾病比較嚴重,有著比較特異性的病理學基礎,鑒定時應詳細了解案情和病史,確定有無外傷史,以區分外傷誘發或單純因情緒激動、精神緊張而誘發。另外,本組統計顯示損傷后有并(繼)發癥者12例,占17.1%,其中單為感染性并(繼)發癥者比較常見,共10例,為非感染性并(繼)發癥者2例,這種損傷并(繼)發癥屬于繼發疾病,在有并(繼)發癥者導致死亡的檢案鑒定中,雖然損傷并非直接死因,但損傷是始發因素,且往往成為根本原因,故損傷因素一般需要承擔責任。
(四)關于外傷后傷者存活時間年齡的分布圖顯示單純性損傷未經治療便死亡主要發生在40~59歲之間的人群,但是這個年齡段人群在經過治療組其例數較少,說明此年齡段人群當場沒有死亡經治療后存活率較高,可能由于該人群的器官組織功能還較好,經過合適的醫療后,病情有好轉,積極的治療仍有意義。但是,對于傷病同時存在的案例中,60~79歲之間的人群在治療組里面的死亡率比較高,可能由于傷者年紀大且合并有基礎疾病,身體條件較差,治療效果不佳。從受傷后存活的時間是反映并準確區分損傷與疾病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本次統計的70例外傷后死亡案例中,傷后立即發生死亡者共有41例,占58.6%。其中單純損傷導致死亡的38例,可能原因為巨大機械性暴力,如交通事故、高墜等情況,引起傷者生命器官出現即時性毀損,導致其當場死亡,傷情特別嚴重,傷后存活時間極短,故在司法鑒定過程中較為容易排除傷病關系的糾紛,而且傷者未經過醫療過程,更不涉及到醫療因素的糾紛。另外3例當即死亡者在尸檢中并未發現致命性的外傷,檢驗主要見3例存在冠心病的急性發作、高血壓等的病理改變,分析認為,3例案件可能由于外傷的作用下,誘發病情兇險且進展迅猛的急性冠脈綜合征或高血壓疾病突然發作,致使傷者當即死亡,外傷可能起著輔助死因或者誘因的作用。損傷為根本死因的案件共有18例,直接死因可分為損傷及外傷后并(繼)發癥。統計發現直接死因為外傷的多在20天內死亡,可能為機械性暴力引起傷者致命性損傷的發生,且該損傷的傷情重且進展快,如大動脈出血和嚴重顱腦外傷,往往導致搶救、治療無效就死亡。直接死因為并(繼)發癥者,傷者的死亡多發生在外傷51天之后??赡軅咄鈧麄閲乐?,但經過治療后得到一定緩解,不過并未好轉,后由于長期臥床引起的繼發感染,如肺部感染、褥瘡等,加重病情,最后在嚴重損傷、并發癥或者醫療過錯因素的作用下死亡。統計發現有2例為肺栓塞,死亡發生在20天以內,屬于繼發性非感染性疾病,可由損傷后早期發生,死亡迅速,上述表現符合該類疾病的病程進展。統計結果提示傷后存活時間可能與傷者年齡、損傷的類型或傷后并發癥有關,但機制還需明確。
(五)傷病關系參與死因絕對致命傷直接致死的案件,傷情嚴重且清晰,死因明確,往往不易引起糾紛,但是由于外傷后傷者因損傷引起的并(繼)發癥而導致的死亡,容易引發傷病關系的思考,故有時會與第2類的案件相混淆。在檢案過程中,可將第1分類再細分為兩個亞類:(1)因傷直接致死,(2)因并(繼)發癥而死亡。后一亞類在檢案容易被忽視,損傷本身并不是致死的原因,直接致死的是損傷后的并(繼)發癥,由于外傷是并發癥的始發原因,屬于根本原因,故對于這類司法鑒定案件,如并發癥為損傷所引起的,且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難以避免,損傷因素應負有責任。經統計,外傷后死亡的檢案中以第3類的檢案有13例,占比18.6%,但是在涉及傷病關系的檢案中占81.3%。由此可見,外傷后死亡涉及傷病關系的檢案中,以損傷作為誘因和輔助因素參與疾病致死的檢案是主要組成部分??赡苡捎谕鈧⒉粐乐?,不足以引起傷者死亡,但傷者自身具備嚴重的疾病,如冠心病等,雖然外傷本身可以加重生理的負擔,但可誘發或加重原有嚴重的自身疾病。
(六)醫療損害參與死因本次統計中,3個案例進行過醫療糾紛的鑒定,占比4.3%,比例低。可能由于外傷救治后死亡的案例中,絕大部分傷者損傷過程明確,損傷后果清晰,死亡往往容易被接受,故涉及醫療的糾紛并不常見。這往往會引起部分法醫的忽視,但隨著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在醫療過程中,遇到涉及致命外傷的癥狀和體征較為隱匿,或是外傷時傷者已有其他疾病時,往往容易產生醫療糾紛。這意味著除了通常我們認為的傷病關系以外,外傷經過治療后死亡的案件的死因鑒定中,可能還涉及有醫療損害因素的介入。對此,有研究已開始關注外傷后死亡的醫療糾紛。因此,法醫在鑒定過程中也應給予關注。本次統計中,有1例交通事故致肝臟破裂,由于醫方未及時發現,致使救治時機偏晚,分析認為醫方有過錯,在死因的參與度中為次要因素;另1例在嚴重顱腦外傷后繼發感染,由于醫方未能按規定應用足量的抗生素,存在過錯,且在傷者的死亡后果中參與度為輕微因素。由此可見,上述兩個案例中由于過錯的醫療行為導致醫療因素參與死因的構成,因此,傷者最終的死亡后果涉及傷、病、醫療損害三個因素。盡管如此,本文涉及醫療鑒定的案例醫療損害在死因參與度均在次要因素及以下,與既往研究一致,可能由于外傷后死亡案例中傷情一般比較嚴重且進展迅猛,客觀上治療難度大,往往使醫護人員來不及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以目前的醫療水平或手段無法救治,因而造成死亡的最主要因素還是外傷或疾病,故筆者將醫療損害作為輔助因素列為第4分類。涉及在外傷后死因鑒定案件中有部分牽涉醫療因素的介入,故在鑒定中應考慮到醫療損害參與死因的可能,詳細詢問委托方是否進行過醫治,是否對醫療過程認可,有無進行過醫療糾紛的鑒定,如有必要,申請查閱傷后診治的所有病歷資料,甚至需要邀請臨床專家會診。
作者:宋健文 岳霞 單位: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