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電子監控技術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運用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在國際上,電子監控(ElectronicMonitoring)應用較為廣泛。美國主要適用于附條件釋放、假釋、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有前科的性犯罪等方面;德國適用于犯罪嫌疑人暫緩逮捕、短期徒刑監外執行、緩刑和假釋罪犯、取保候審等;法國適用于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施司法監督等;瑞典適用于執行短期徒刑等。在我國,電子監控主要是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執行方面應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機關對于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電子監控。這里“電子監控”的概念與國際普遍概念相當,指利用電子設備對犯罪嫌疑人、罪犯等的聲音、行動、痕跡進行監督控制的信息化技術和手段,除視頻監控和電子定位外,還包括通訊監聽、網絡監控等。在社區罪犯管理方面采取的電子監控是指狹義的電子監控,主要是電子定位監控。我國實施社區矯正的管制、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四類罪犯,均視具體情況適用電子定位監控。我國各地已普遍應用電子定位監控手段,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管。目前全國對約71%的正在實行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進行了電子定位監控。我國社區服刑人員電子定位監控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手機定位,二是電子手環定位。手機定位是通過通信運營商,運用手機基站信號的位置對社區服刑人員使用的手機進行定位;電子手環定位是在防拆卸的電子手環中植入通信芯片,運用GPS定位、北斗衛星定位、移動通信基站定位、WIFI定位等技術相結合,對穿戴電子手環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定位監控。手機定位因手機使用率高、實際操作方便等優點,在社區服刑人員定位監控中使用范圍較廣。但因手機定位存在“人機分離”、定位不精準等缺陷,導致監管人員人工核查工作量大,在實際應用中正在面臨逐步淘汰。而電子手環定位能有效解決該問題,更高的可靠性使它越來越被各地社區矯正機構所接受和使用。如廣東省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電子定位監控,主要是依托移動通信運營企業的定位平臺,每20分鐘一次對社區服刑人員佩戴的手機、電子手環等定位載體進行全天候定位,實時將位置信息傳送到社區矯正機構的信息系統。信息系統設置了“電子圍欄”,對越界、關機等違規情況進行報警,由工作人員對違規信息進行核查,以確定社區服刑人員是否實際違規。根據核查結果,對社區服刑人員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定位監控較多應用中國自行研發的北斗衛星定位系統,并結合其他技術進行綜合定位。
二、電子定位監控適用對象
當今世界較多國家均推廣應用了電子監控,如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以色列、西班牙等,但各國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各不相同。如英國主要適用于盜竊犯、酒后駕車者、強奸犯、案件等相關罪犯。在我國,電子定位監控適用范圍是針對實施社區矯正的非監禁刑服刑人員,并不依據罪犯的罪名和犯罪類型來確定。對于哪些社區服刑正人員需進行電子定位監控,暫無全國統一的規定和標準,由地方社區矯正執行機關規定適用電子定位監控的條件和標準。全國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在相關監管法規明確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接受電子監控的前提下,一般還需要事先征得社區服刑人員的同意。有的地方還將電子定位監控內容寫進法院判決書,如上海對假釋的暴力型等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電子定位監控,定位監控采用的是電子腳鐐。
三、電子定位監控的必要性和優越性
我國地域廣闊,人員流動性大,社區矯正機構如僅依靠人工監管方式,并不能很好地實現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所需監管力量龐大,也無法實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行蹤,往往導致社區服刑人員隨意離開允許活動的范圍,執行機關也很難對其違規行為進行取證和處罰,使監管制度形同虛設。電子定位監控的應用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使得社區矯正得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適用,大幅減少了監獄服刑的罪犯數量,緩解了監禁刑執行壓力。電子定位監控在社區矯正中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第一,確保實現法律目的。社區矯正制度的懲罰性主要體現在對人身自由一定程度的限制,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其性質應當屬于限制自由刑范疇。社區服刑人員在沒有圍墻的社會上服刑,通過人工監管的方式無法有效防止社區服刑人員私自離開允許自由活動的區域,發生違規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基本實現不了限制其自由的法律目的。采取定位監控的技術手段使得這個問題迎刃而解,因此成為實現社區矯正制度法律目的的必然選擇。電子定位監控也解決了工作日和工作時間之外社區服刑人員監管問題,實現了社區服刑人員的全天候監管,填補了監管漏洞。第二,顯著提升工作效率。我國社區矯正工作起步較晚,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當前條件下不可能大量增加機構和人員,同時過多的執法人員參與社區矯正也與行刑社會化的目的背道而馳,因此只能在現有的人員條件下提升工作效率。電子定位監控實現了集中、遠程監管,有效減少監管人員實地核查的工作時間,大大緩解了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工作效率顯著提升。第三,有效節約執行成本。與監禁刑相比,罪犯在監獄服刑所需的監獄建設、運行費用及監管人員人工費用等成本巨大。而采取定位監控措施后,社區矯正執行成本僅為監禁刑的10%左右。執法人員需求、人工實地核查費用大幅減少,有效節約了刑罰執行成本。第四,便于監管執法取證。社區服刑人員違規之后,電子定位監控形成的數據,經核查屬實,提取后可以直接作為執法證據,與其他證據互相佐證即可認定違規,為執法取證提供了便利。第五,利于強化執法監督。電子定位監控在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控的同時,也為監管人員的執法提供了電子記錄,要求監管人員嚴格規范執法,有利于上級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的監督。
四、電子定位監控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是關于法律依據問題。我國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電子監控,由《刑事訴訟法》規定。但社區矯正中的電子定位監控,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訂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其法律效力遠低于國家法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四類罪犯離開居住的市、縣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限制了其自由活動的范圍。同時規定可以宣告禁止管制、緩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為社區矯正定位監控提供了法理依據。從嚴格上說,雖然法律限制了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范圍,但是否可以對其實施電子定位監控存在一定的爭議,需在正在制定的社區矯正法中予以明確。二是關于隱私保護問題。社區矯正實施對象雖然是罪犯,但也享有隱私權。電子定位監控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行蹤進行監控,涉及其隱私權問題。我國當前法律法規僅對社區服刑人員活動范圍有限制,執行機關并不需要掌握其具體行蹤和活動軌跡,電子定位監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全天候的行蹤監控,確實有一定的侵權之嫌。三是關于違規認定問題。受定位技術所限,目前電子定位監控并不能精確定位,特別是對于生活在市、縣區域邊界附近的社區服刑人員,誤判情況較為普遍;且定位可靠性也存在偏差,手機定位往往出現“信號漂移”,即手機可能接收到區域之外的基站發送的通訊信號,或移動通信基站識別錯誤,導致電子定位數據錯誤。電子手環定位的可靠率雖然較高,但也不能達到精準無誤。因此定位監控系統顯示社區服刑人員違規,并不能直接認定其違規,僅能作為監管的輔助手段,其結果還需由工作人員人工核查,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方能認定。雖然我國已認定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但在電子定位監控中的電子數據可能存在瑕疵,影響其證據效力。
作者:郭鼎威 單位:首都師范大學附屬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