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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網絡輿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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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網絡輿論論文

      一、不當網絡輿論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挑戰

      網絡輿論一般情況下能正確反映普通大眾的呼聲,合理反映民意,作為一種“普遍的、無形的和強制的力量”來監督人民法院,促進司法過程實現前所未有的公開透明。但與此同時,網絡輿論具有情緒化、非理性化和工具化等內在缺陷,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構成了負面影響和挑戰。

      (一)個別人民法院、法官的違法違紀或不文明行為、個別案件審判或執行存在錯誤或瑕疵引發網絡輿論聚焦放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如2010年5月網絡上熱議的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法官收黑錢被偷拍的新聞以及《山東法官收黑錢院長千里來善后》的網絡視頻,引起全國媒體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各大傳媒、網站密集報道。法官收錢辦案的消息和評論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風暴,給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極大損害,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2009年審結的“協警臨時性強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復雜的強奸案件。辯護律師所持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的意見并非法律用語,卻被判決書引用并采納。該案件在網絡上引發廣泛爭議,網民質疑“以臨時性為借口換減輕刑罰”。“臨時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繹為“臨時性強奸”后躥紅網絡,使人民法院成為輿論的漩渦,最后演變為一場網民質疑司法公信力的“盛會”。盡管上述行為和判決是個別現象,部分網民以偏概全,向人民法院猛拋“板磚”,強烈質疑司法公正,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網絡輿論進行“網絡審判”,部分當事人利用網絡輿論干擾司法審判活動,沖擊了司法公信力社會轉型期的我國,社會階層分化、利益主體多元化,各種矛盾、糾紛交織。在網絡時代,由于傳播速度快、公眾參與面廣等特點,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機關,受到前所未有的矚目。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越俎代庖的現象并不鮮見。有的網站、網民片面理解言論自由,濫用監督權,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動的基本程序,對人民法院未終審的案件隨意發表評論,引導社會輿論,給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施加了影響和壓力。有的網站記者沒有擺正輿論監督者的位置,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的立場,發表片面觀點、極端言論。有的網絡媒體追求“眼球經濟”,在案件還未判決之前,就給犯罪嫌疑人冠上“貪官”、“罪犯”、“罪不容誅”之類的帽子。案件的證據和事實都未經過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和認定,網絡媒體即進行分析、評論,作出“判決”,得出結論,對人民法院提出質疑、責難、挑戰,從而引發民眾的各種聯想、猜測,伴之產生的不滿甚至憤怒就通過網絡這個平臺釋放出來,形成強大的輿論,進行“網絡審判”,把人民法院推向風口浪尖。近幾年發生的許霆案、彭宇案、張明寶案、河南公路天價收費案等之所以短時間內引起廣泛關注,其實就是網絡輿論推動的結果。部分當事人認為“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他們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希望借助強大的網絡力量改變現狀,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支持。有的在網上發泄不滿、捕風捉影地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實攻訐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盜網絡輿論監督之名,行破壞和干預獨立審判之實,在網絡上大發不實之詞,試圖引起網上共鳴,讓“案件變成事件”,借助網絡輿論風暴干擾司法裁判和執行。部分網民置身事外,很少質疑網絡信息的真實性,他們未全面了解客觀情況,也不進行理性思辨,僅憑主觀臆斷發表意見,帶有嚴重的感情色彩。他們面對現代陌生人社會的生活壓力,對傳統道德有著一種“田園牧歌”式的幻想,往往站在道德捍衛者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價和道德批判。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動有時會被“網絡黑社會”介入,如中央電視臺在2009年12月19日《經濟半小時》節目曝光了“網絡黑社會”現象,報道中一位網絡公關公司營銷總監說:“期待當代包青天評判,話題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強的,相當于在網絡上造出了輿論,逼到一個風口浪尖上,國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讓2.2億網民全知道這事,五萬元短平快,300家論壇是最核心最積累人氣的地方,50%網民在上面。”面對網絡輿論洪流,人民法院很難排除干擾,獨善其身,保持中立,唯法是尊,判案時常面臨兩難境地:屈從大眾思維、網絡民意,則可能背離法律,有損法治原則;不遵從大眾思維、網絡民意,則可能遭受網民圍攻,降低司法裁判的大眾接受度和社會公信力。

      (三)不當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造成損害,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即程序的正義是保障結果正確的前提。實體正義之“正義”更側重于“真實”,而程序正義之“正義”則更側重于“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體現于過程之中,與結果沒有必然的關系。人們會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有利于發現結果真實的程序,但因為結果的真實只是一種主觀的相對的真實,所以它更要受過程的價值的制約。訴訟程序是一個封閉的法律程序,其信息來源渠道受當事人舉證責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規則的限制。法官判案的過程是審查、判斷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證據的過程,未進入訴訟程序的信息、證據不應當成為法官裁判的依據。裁判的公正性首先體現的是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網絡輿論則偏重于追求事實真相,如網絡輿論的信息來源較訴訟程序中產生的信息更全面,網絡輿論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體現實體正義。當網絡媒體對個案大肆制造輿論、左右輿論、誘導輿論,調動起社會大眾的情緒,形成強大的社會公意合流時,就會對人民法院審判形成巨大沖擊,實際上就把人民法院和法官推向了社會的對立面。網絡輿論對于案件的強勢、主觀的報道和宣傳實際上是對案件的“預審”,從而加劇司法判決與法律準則之間的背離,也進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劇司法權的邊緣化。

      二、人民法院應對網絡輿情的現狀及不足

      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對于如何運用傳媒資源塑造公正形象缺乏經驗、能力和訓練,存在著不少問題。部分法院領導觀念陳舊,習慣于“捂蓋子”、“遮丑”,將媒體監督定性在正面報道的層面上。他們媒體意識淡漠,不掌握傳媒新聞傳播的規律,也未全面了解新媒體、新環境、新特點,未能充分認識到網絡傳媒作為“社會排氣閥”具有宣泄民眾情感、舒緩心理壓力的正面作用,一概排斥網絡監督,更不知如何將網絡“為我所用”,疏民意解民怨。在發生網絡涉法輿情危機時,他們往往消極被動,應對媒體能力不足,欠缺經驗技巧,有時會引起媒體、民眾對司法公正的猜疑,最后造成人民法院在輿論上處于被動地位,損及司法公信力。部分法院應對網絡輿情危機不利,存在以下不足:1.輿情危機處置機制不健全,不能適時果斷地處理危機。對新興的網絡輿情缺乏有效手段。對網絡不實言論,主要采取刪帖了事,很少對事實進行澄清。有些問題早已解決,但反映問題的材料一直在網絡中轉帖。2.不善于和網絡新媒體溝通,不能有效借助網絡管理部門的力量平息輿情,也難以發揮主流媒體的引導作用。比如,在2009年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沒有及時建立起傳媒溝通的良好機制,對出現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所發生的沖突問題,沒有及時與傳媒保持互動。司法機關大都經歷過從被動解釋到不得不積極應對的發展過程,不善于對事件的成因與發展做出預判,不善于利用大眾傳媒、借用案件開展宣傳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種民怨之聲、破壞司法權威之聲占據了一定的“上風”。3.缺乏網絡輿情危機意識以及處置網絡輿情危機的經驗和技巧,容易導致枝節橫生,衍生新的網絡熱點。同時對網絡輿情危機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也明顯滯后,造成危機事件處置的被動。人民法院設立的網站、微博不符合信息時代要求,難以滿足民眾的司法需求。全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基本建立了網站,開通官方微博的人民法院數量逐年遞增。但與數以千計的公安微博相比,法院微博顯得勢單力薄。在新浪網政務微博中,司法部門的微博在影響力前200名的政府機構職能部門微博中只占1.5%,不如公安機關的56.4%。人民法院已經建成的多數網站、微博存在一些問題:網站、微博建設流于形式,只滿足于網站、微博的建成;版面設計缺乏職業特色,沒有形成亮點;網站、微博更新不及時,內容陳舊;網站、微博信息內容偏離了公眾的需要,缺乏公眾所急需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缺乏主動與網友的實質交流互動,缺乏親和力;微博建而不用現象嚴重,未能發揮微博的便捷、靈活、迅速功能,增進與網民的溝通交流;微博管理處于混亂狀態,科學化、常態化、規范化程度不高。大多數法院微博側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對社會關注的審判執行、隊伍建設等熱點、難點問題披露少,通過微博積極回應公眾關切少,通過微博解決實際問題少。大部分法院網站點擊率極低、微博粉絲少,網民關注度不高。

      三、應對網絡輿情,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設

      人民法院除了做好公正司法、提高法官的素質和司法能力、保持司法廉潔、注重訴訟調解、大力加強法院文化、作風建設等常規工作之外,還應依據網絡輿論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

      (一)在處理網絡輿論關注的“公案”時應吸納合理民意,避免“網絡審判”案件審理過程不是機械過程,法官也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天外來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不可能閉目塞聽,應積極回應網絡輿論,吸納其中的合理成分,爭取裁判結果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正如我國宋朝的胡石壁所言:“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循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兩者之間,使上不違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對于網絡輿論關注的個案,人民法院應科學分析、客觀對待網絡輿情,尊重人情民意、民間智慧、生活邏輯。但同時不被“網絡民意”牽著鼻子走,違背法律原則、一味妥協退讓,讓位于“網絡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秉承“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的立場,堅守“正當程序”的法治要求,對網絡民意進行適當的區隔,借助網民的事實發現與觀點論辯,依據法律事實,選擇適用法律規則,并以嚴密的邏輯推理,運用適當的司法方法,得出裁判結論。司法過程中,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種手段引導網絡輿論,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說服民眾接受判決,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司法公開制度,設立網絡發言人,做好網絡直播庭審、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網絡受眾之所以容易對審判過程及判決結果產生各種懷疑,很多時候源于信息的不通暢,來自主流媒體的正規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傳播。主動增強司法透明度,及時把真實信息傳播到普通受眾,保障民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可以有效遏制網絡流言的產生和傳播。人民法院應設立網絡新聞發言人,整合各類司法信息資源,以視頻、文字、圖片等多種形式,在互聯網上新聞及司法信息,并就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利益訴求,通過網絡新聞平臺和網絡輿論監督回復專欄,以“網絡新聞發言人”的名義采取發帖、跟帖的形式及時予以答復。答復時應避免大話空話和模糊辭令,減少網民猜疑。力圖做到對網民的回復“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應”,努力維護和打造人民法院尊重民意、對民眾負責的良好公眾形象。選擇部分案件進行網絡庭審直播,將審理過程公開化、透明化,直播時可以當庭宣判,對網民進行法治教育,引導民眾,培養民眾的法律、程序、規則意識。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和司法公信力的載體,應該在網絡上予以公布,接受網民的檢視和評價,消除網民的疑問和誤解,平息網絡謠言,取信于民。

      (三)采取司法便民措施,加強網站建設,設立網絡訴訟服務中心,開設符合時代要求的法院微博人民法院要用網絡的辦法解決網絡出現的問題,不惜人力物力財力,精心打造網站,在法院與民意之間架起一座“金橋”,了解民意、傳達民意、疏導民意和吸納民意。摒棄“保密才有助于穩定”的觀念,在網絡上公開可以公開的司法信息,及時更新網站內容。要經過不懈努力,把法院網站建成本轄區內網民信賴、喜聞樂見的網絡媒體,為司法網絡輿論引導提供強有力的發力平臺,掌握網絡輿論宣傳陣地的主動權,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在網站上應設立網絡訴訟服務中心,為民眾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務。網民在網絡訴訟服務中心可以查閱法院快訊、開庭信息、拍賣公告及結果公示、送達公告,法律法規、訴訟指南、訴訟文書格式。服務中心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網上信訪、材料收轉、案件查詢、約見法官、委托鑒定、申請判后答疑、網上閱卷、查閱訴訟收費計算方法等各項便民服務。服務中心也可以設置資深法官工作室、人民調解工作室、連線社區等欄目為民排憂解難,并接受網上違法違紀舉報、審判作風監督、申請司法救助等,使網民接受便利服務的同時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滿足公眾日益增強的司法需要。人民法院應開通貼近時代脈搏的微博,占領這塊重要的公共輿論陣地,找準自己的位置和發出自己的聲音。法院微博不能盲目跟風、流于形式,要將其真正打造成促進司法公開的重要工具以及法院提供便民服務的有效平臺,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和舉措,真誠吸納民意和面對批評,破除有礙微博發展的作秀風。法院微博應做到兼顧信息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司法活動的特殊性。法院應建立健全一整套關于微博運行管理方面的制度規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術支持,提高運用現代傳媒的能力,推動落實司法民主公開的長效機制。擺脫“司法未處理就不能發言”等機械教條觀念的束縛。善于互動,增強語言的親和力和感染力,緊密聯系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用淺顯易懂的語言“翻譯”各類專業的法律術語,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法院微博的信息交流中來。要能寬容不同的聲音,在溝通中實現求同存異,除涉及人身攻擊的帖子外,輕易不要刪帖。

      (四)建立網絡涉法輿情應急處置機制,應對網絡涉法輿情突發事件建立網絡涉法輿情應急處置機制,該機制包括網絡涉法輿情監測機制、信息溝通報告機制、輿情研判引導機制、事件處置機制、新聞機制、記者接待管理機制、總結評估機制外,要重點抓好網絡涉法輿情預測評估機制建設,強化審判執行人員網絡輿情意識,對網絡涉法輿情不抬高、不回避,坦然應對。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要實行風險評估,隨時做好輿論應對準備,注重從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信訪各個環節把握矛盾糾紛的焦點,及時公正透明地化解糾紛。在司法活動遭受網絡輿論強烈干預時,應事先向黨委、政府通報案情,善于借助黨委和政府力量來排除對抗,維護法院的審判獨立性。在網絡涉法輿情危機、突發事件到來時,人民法院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爭取在第一時間給予回應,搶占先機和話語權,主動設置話題。盡早與有影響力的主流媒體溝通,注重發揮主流媒體的作用,搞好輿論引導,迅速平息輿論風暴。同時查找自身原因,檢查工作中的缺失,公開坦承失誤和不足,迅速啟動問責程序,處理失職、瀆職人員,樹立人民法院負責任的良好形象,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柏亞琴張廣永單位:三江學院法律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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