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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存款保險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信用的制度安排。本文通過比較美、日兩國存款保險制度,介紹了現今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特點。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1、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存款保險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金融體系中設立的一種保護銀行業以及商業穩定的制度安排。商業銀行或其他吸納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交納保險金,存款保險機構承諾在銀行或其他存款金融機構發生財務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為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為清償債務。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針對銀行擠兌或倒閉而設計的。由于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即使在存款銀行倒閉破產時,仍然可以從相應的存款保險機構獲得一定程度的賠償,這樣就減少了存款人的損失和恐慌情緒,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存款人的非理性擠兌行為,從而維護了銀行業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只有當社會中出現了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危機時,存款保險制度才有了其確立的前提。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針對中小存款機構,因為中小存款機構的破產風險大于大型存款金融機構。對于經營貨幣存儲業務的中小存款機構,其自身實力有限,抵抗風險的能力弱,往往最容易發生支付困難,倒閉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中小存款金融機構對信用體系存在更特殊的依賴性,當一家存款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時,往往會引發連鎖反應。為了防止由于一家中小存款金融機構破產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危害,從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遏止破產風險的蔓延。
西方理論界根據銀行體系產生危機原因的不同,將存款保險理論分為銀行恐慌理論和清算危機理論。銀行恐慌理論認為,在銀行體系的不穩定因素中,存款人行為變化是關鍵因素,存款人集中性地大量提取存款會破壞銀行服務效率,并中斷正常的生產性投資,存款保險是減少存款人提取行為動機的制度性安排。
根據恐慌原因的不同,銀行恐慌理論又分為隨機提款理論與信息不對稱理論。隨機提款理論認為,當所有存款人在不同時點的提取量與銀行資產組合能夠提供的現金流量相平衡時,銀行體系處于良性均衡狀態;否則處于非良性均衡狀態,此時銀行原有資產組合一時無法承受變化了的取款量,銀行被迫將非流動性資產變現以滿足擠兌,這種變現行為不僅使銀行付出高昂成本,而且會打破原有的經營、生產和投資計劃,影響銀行體系及與銀行有業務聯系的其他經濟體的正常運轉。通過征收保險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以此做后盾,可以使銀行在不受原有資產組合限制的情況下變現,以防止變現成本巨大引發系統性危機。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存款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信息渠道,往往無法正確評估單個銀行的債務風險,只能通過銀行以外的渠道,利用總的宏觀信息進行判斷,一旦有某一錯誤的風險信號使存款人誤認為與銀行債務風險有系統相關性,存款人就會不加區別地從所有銀行提取,引起銀行擠兌恐慌。從該理論出發,一方面應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和信息披露,限制個別銀行冒險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消極影響,使存款人在信息不對稱下,不會因個別風險事件而對整個銀行體系失去信心,避免銀行系統性恐慌。
清算危機理論重點研究銀行的清算支付功能,認為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的擴大與金融創新的涌現使銀行承擔的清算支付功能不斷擴大;另一方面網絡技術的發展,全球清算網絡形成并不斷擴張使銀行間清算系統更為快捷;銀行間短期同業拆借和資金網上劃撥規模不斷發展,使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日趨復雜。一旦清算系統中某一較大銀行出現支付危機,將會影響到整個清算系統,甚至使其他銀行也陷入困境,因此銀行間清算系統無力承受由于個別銀行的支付危機而引發銀行系統性恐慌。存款保險制度能給銀行清算系統的恢復提供回旋余地,穩定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避免形成大的恐慌。
2、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美國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20世紀三十年代經濟大危機中,美國有近10000家商業銀行破產,存款人損失約14億美元,嚴重影響了金融系統和整個社會的穩定,動搖了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為了重新樹立存款人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止銀行擠兌,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根據這一法案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1934年建立了聯邦儲蓄信貸保險公司(FSLIC),負責向儲蓄信貸協會提供存款保險。由此,開創了世界上第一個正式的全國性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在日本也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歷史。20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為了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當時的日本金融體制研究會提出,應該引入金融機構競爭機制,但同時也不能損壞存款利益。有鑒于此,創設存款保險制度被提到了歷史日程。1971年日本公布了《存款保險法》,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國際比較
1、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目前,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主要是根據各國國情而設立,從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國家來看,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由政府出資建立并進行管理型、由政府與民間私人金融機構合資建立型、全部由民間私人資本組建型。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代表了由政府出資并進行管理的模式。1933年美國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DIC最初的資產總額為2.89億美元,其中財政部出資1.5億美元,其余部分由聯邦儲備銀行按其1933年底盈余額的50%認購股份。FDIC最基本的職能是存款保險,現為全美9900多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免受或少受由銀行倒閉帶來的損失;其次是對銀行進行監管,其直接監管5616家非美聯儲成員的州注冊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除此之外,FDIC還對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理。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71年,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也于同年7月1日成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初始資本金為4.5億美元,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民間私人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1/3。1996年7月日本政府出資50億日元從房屋貸款管理公司購買其轉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貸款,使日本政府的資本金占到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全部資本金的90%以上。
2、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形式。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形式分為強制性投保和自愿性投保。強制性投保使所有存款者的存款都能受到一定的保護,從而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自愿性投保則會面臨一個逆向選擇的問題,即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和經營管理較差、冒險性較強的銀行會加入。而一些大銀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借助于其自身的實力和信譽,而沒有興趣加入。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采用的是強制性投保,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美國存款保險采取強制投保與自愿投保相結合的方式。美國1933年銀行法規定,聯邦儲蓄體系的所有會員銀行都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體系,而聯邦儲蓄體系以外的州銀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這樣就使得加入的銀行比未加入的銀行在吸收存款上更具有優勢,面對競爭的壓力,非聯儲委員會的州銀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民間金融機構也都愿意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3、投保范圍及保險費率。從理論上講,存款保險應該保護所有存款人利益才能避免擠兌。但在實踐中,存款保險弱化了市場約束,形成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者們都認為,對單個存款人或存款賬戶金額設定一個上限,能夠在保護中小儲戶的同時,促使大額存款人積極參與到對銀行和其他存款金融機構的監督中來。所以,多數國家通常并不對所有類型的存款提供保險,只對小額存款人提供保護,同時要求大額存款人和復雜的存款人(如金融機構、大公司和政府等)對銀行經營狀況進行監督。
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投保機構采用屬地原則,凡在美國境內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機構都在承保之中,包括本國的、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但本國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則排除在外。在承保標的上,美國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對所有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儲蓄存款賬戶提供存款保險。對合乎條件的存款實行部分保險,并規定最高投保限額。1934年,美國的保險賠付限額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根據1980年的《放松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險限額,對所有種類的存款賬戶保險限額都提高到10萬美元,即在FDIC保險的金融機構,存款人的儲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賬戶合并在一起,保險的最高額度達到10萬美元。銀行在取得保險資格后,必須按照規定交納保險費。美國聯邦保險制度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統一費率制,各投保銀行按同一費率交納保費,最初的費率為0.08%,1991年提高到0.23%,1992年開始實行差別保險費率制度,將保險費率與銀行風險掛鉤,費率從0.23%到0.31%不等。
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則規定,所有在日本注冊的銀行和在該行海外分行的日元存款均受到保護,而外國銀行在日本的經營機構的存款則不受到保護。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方式:對總部設在日本國內的銀行、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和勞動金庫施行強制投保,而政府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在日本的分支機構以及除上述兩項之外的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水產加工協同組合等另設儲蓄存款保險制度。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保護存款的種類有:存款、《銀行法》規定的定期繳款和繳存款和附帶有還本保證契約規定的金錢信托。日本在1971年開始采用存款保險制度時,每個存款者只有上限為100萬日元的保險金償付,到1986年保險金償付限額提高到1000萬日元。
4、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存款保險機構對破產的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清償破產銀行的債務,支付存款人被保險的金額;二是安排對破產銀行的收購和存款繼承,即存款保險公司幫助另一家金融機構對破產機構進行重組,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收購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在選擇處理方式上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
FDIC對問題銀行的處理通常采用以下方式:第一,對破產銀行進行資金援助。對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瀕臨破產的銀行,FDIC通過對其發放貸款、注資等辦法,減少其破產的可能性,避免其破產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第二,收購破產銀行和承擔其債務。當投保銀行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公司會尋找一家經營穩健的銀行來承擔倒閉銀行全部債務,并由其購買破產銀行的部分或全部資產。第三,對破產銀行進行重組。由FDIC購買破產銀行的股票直接接管并改組該破產銀行。第四,對破產銀行直接理賠。對不適合予以挽救或采取挽救措施無效的中小銀行,FDIC可以通過法院宣告其破產,并在存款保險限額內對存款人進行賠付。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運用兩種方法處理銀行倒閉問題:第一種是直接償付法,DICJ在最高限額內直接賠付存款金給存款人;第二種方法為購買和接管法,先由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閉銀行的收購銀行,然后由收購者對倒閉銀行進行重組,并接管倒閉銀行的良性存款,DIJC對收購者提供資金援助,并幫助倒閉銀行順利破產或被兼并。日本存款保險機構在處理破產金融機構時,可以監管者的身份追究當事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對于阻礙不良貸款收回的組織或個人的非法行為,存款保險機構也會動用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