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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經濟模式及同發達國家在循環經濟認識、實踐方面的差異
總體上,中國特色的循環經濟的認識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產生的背景方面。發達國家在逐步解決了工業污染和部分生活型污染后,由后工業化或消費型社會結構引起的大量廢棄物逐漸成為其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在這一背景下,產生了以提高生態效率和廢物的減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環(3R原則)為核心的循環經濟理念與實踐。我國是在壓縮型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在較低發展階段,為尋求綜合性和根本性的戰略措施來解決復合型生態環境問題的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發展了自己的循環經濟理念與實踐。第二,內涵方面。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首先是從解決消費領域的廢棄物問題入手,向生產領域延伸,最終旨在改變“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從我國目前對循環經濟的理解和探索實踐看,發展循環經濟的直接目的是改變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走出新型工業化道路,解決復合型環境污染問題,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
二、我國現階段財稅政策對發展循環經濟扶持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尤其是財稅政策,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起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以資源循環利用為基礎,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從根本上轉變發展方式,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投入和環境代價取得盡可能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努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2005年12月,財政部長金人慶在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說:今后五年,中國將制定實施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推動理順資源價格,建立合理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綜合開發;逐步加大對清潔生產、可再生資源和新能源開發等項目的支持力度,并整合資金,重點用于支持與發展循環經濟有關的科技研發、技術推廣和重大項目建設示范;運用有關財稅政策措施,引導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生產和消費模式。中央財政將支持建立健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政策機制。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逐步提高排污收費水平,將環境要素成本化;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以支持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為突破口,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試點示范及其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但從現實的財政政策與正在發展壯大的循環經濟相互關系來看,我國的財政政策還存在一些差距。
(一)財稅方面的各項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財政政策出臺滯后,公共財政政策對循環經濟的扶持力度不夠。
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目前的稅種中只有資源稅和所得稅涉及到環保問題,其他主體稅種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項目沒有優惠政策、消費稅對汽油消費沒有什么限制功能。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收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來說,稅率過低,各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起不到調節作用。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由于資源稅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又因為是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往往起到了鼓勵地方對資源過度開發的作用,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3、對排放污染項目缺乏制約作用。有些稅種對環保項目本身免稅,卻對排污項目沒有限制作用。同時,那些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無污染的產品和清潔生產,又沒有享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
(二)、財稅政策手段單一,缺乏適時的變動性。
原來的財稅政策以鼓勵類為主,主要是通過減免鼓勵發展、通過征收限制消費,而在限制低能效類產品和產業發展方面基本處于空白。政策手段單一,沒有利用政策的組合效果支持循環經濟產業發展。在財政支出方面,除了預算內的財政資金直接支持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研發和技改外,缺少其它政策手段;在稅收優惠政策上,目前發展循環經濟政策,基本上只采用稅收減免這個單一措施,對國際上通用的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其它財稅政策手段沒有采用,顯示了國家對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財稅政策缺失。
(三)對發展循環經濟產業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對發展循環經濟產業的投入不僅僅表現為以往政府習慣的財政出資建設幾個示范項目以及完成若干技改,或者對某些項目進行某種稅收優惠。截至目前,國家還沒有建立獨立的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相關循環經濟產業的投入分散在企業技改資金和高新技術發展創新項目資金中,使政府在循環經濟投入上處于相當不穩定的狀態。而且,政府的直接投入只局限于研發和生產(技改)領域,在循環經濟產品銷售、使用、服務、回收、信息傳播等方面幾乎是一個空白。
(四)稅種設計拘泥,對資源消耗調節不力。
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應該是對資源節約起調劑作用的稅種,通過征稅,增加原生資源的開采成本,促進企業厲行節約,但我國現行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實際上是一種級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稅的功能。就資源稅來說,稅率過低,各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起不到調節作用。
三、對我國調整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財稅政策的建議
財稅政策在具體制定中必須堅持對解決環境壓力和資源壓力兩大目標的同等重視。具體到財稅政策的相應改革過程中,一方面,財稅政策應把支持循環經濟作為政策目標之一,與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等傳統目標并重。要支持建立健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政策機制,進一步轉變財政支持經濟發展的方式,以促進循環經濟。另一方面,財稅政策應該努力推進體制與市場基礎建設,如完善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最終使資源使用者需要為自己對環境的破壞行為付出足夠代價。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財稅政策框架,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對循環經濟建設的投入力度。
政府為了發揮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作用,應該安排必要的財政投資。在未來的公共財政改革中,預算內投資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的產業予以投資傾斜。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設施建設的承建企業經濟負擔較重,所以政府通過投資性的支出,既可以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也可以調動企業建設循環經濟的積極性。在我國,循環經濟產業是一種全新的挑戰性產業,該產業需要的投資大、建設周期相時較長,因此國家應設立專項基金,對循環經濟產業提供優惠貸款,以促使該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完善有利于資源節約的稅收和收費政策
完善資源稅,將資源稅和環境成本以及資源的合理開發、養護、恢復等掛鉤,根據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可再生資源的再生成本、生態補償的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可考慮將現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工業廢棄物、城市生產垃圾廢棄物、噪音等收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充分發揮稅收對環保工作的促進作用。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在投資環節,對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減免其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在生產環節,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在消費環節,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或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嚴重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在其他環節,如科研、產品的研制和開發、技術轉讓等領域,鼓勵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對環保企業給予所得稅優惠等。調整高耗能產品進出口稅收政策。在進口稅方面,降低高能耗產品進口關稅,對相關進口企業給予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對導致高耗能的儀器、設備、技術的進口提高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出口稅方面,在國際允許的范圍內,大幅提高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關稅,降低或取消此類貨物的出口退稅,并對此類商品的出口進行限額管理。適時開征燃油稅、完善消費稅、調整有利于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稅收政策等。從國家稅收角度,建立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通過獎勵和懲罰兩種手段激勵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財政補貼措施
從國際上看,許多發達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通過財政補貼對于相關企業予以支持。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通過政府面向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可以大幅度地調動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引導整個社會資源向循環經濟的方向發展。
2005年7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見》,標志著循環經濟已正式納入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年,以解決環境和資源問題為目的的財稅政策變革已經全面鋪開,今年4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首次在稅收制定中強調節約型社會的目標,并把環保和資源可持續利用列為稅收原則。而在今后所得稅、增值稅等項稅制改革中,將繼續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體現該原則,而資源稅費改革預計也能搭上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快車,并成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核心手段。。這都將為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提供極大的發展動力。
發展循環經濟((RecyclingEconomy或CircularEconomy))是全球對人與自然關系深刻反思的結果,是人類社會探索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必然選擇,它體現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戰略措施。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
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