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自建立以來,經歷了多次重大變革。如今有學者提出“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建議,給筆者很大的啟發,本文旨在探討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可能會出現的困境以及解決途徑。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稅收公平原則
個人所得稅是各個國家都普遍開征的稅種,最早起源于英國,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調節貧富差距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由于稅收體制的不健全,個人所得稅“劫富濟貧”的作用仍然很有限,這一現象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大方面[1],根據稅收公平原則,納稅人憑借收入的多寡繳納稅款,總體上體現了橫向公平;但每個納稅人的家庭經濟負擔不同,家庭贍養老人、撫養小孩和身體健康狀況等情況不盡相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忽視了縱向公平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建議,考慮到了納稅人的家庭情況,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若以家庭為單位征稅可能會遇到什么樣的問題以及解決的途徑,下文將著重分析。
一、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面臨的問題
(一)家庭范圍標準難界定我國現行法律采取以個人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僅以個人收入的多少來征收個人所得稅,忽略了對家庭經濟負擔的綜合考量,難以做到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統一。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征稅,把家庭作為一個整體集中納稅,是把未成年人的教育經費、對老年人的贍養費和其他生活開支等予以扣除,這一做法雖考慮到了每個家庭的特殊性,這也符合我國傳統的思想觀念,但家庭范圍的界定標準學理上并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二)家庭收支繁瑣,稅務機關確定總額難度大如果采取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制度,則需綜合考量每個家庭的具體收支情況,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但家庭收入來源、支出方向與個人收支情況相比會更復雜。針對統計不同家庭成員收支情況的問題,有兩種解決途徑:一是要求納稅人主動向稅務部門登記家庭需要撫養多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無收入人口等情況,這就與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息息相關;二是稅務機關積極調查納稅家庭的總收入,對納稅人登記信息的情況一一核實,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這與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有著必然的聯系。但就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稅的現狀可知,目前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還很淡薄、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果不是很理想。因此,針對我國納稅家庭收支來源多樣化、納稅意識薄弱和相關部門如何有效征管等問題亟待解決。
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征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一)以核心家庭結構為主,建立家庭稅號制度家庭結構可以采用經濟學上的標準:主要是以核心家庭結構為主,是由一對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稅法上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可按照核心家庭的結構計算應繳納的所得額;提高征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未成年子女教育經費、父母的贍養費等家庭生計開支的扣除問題,都是不容忽視的,以防引起納稅人的不滿,從而達不到增加稅收收入、穩定社會的效果。每一個家庭的納稅號可以與家庭戶口簿中戶主的身份證號相對應。每個家庭必須在相關稅務部門申請獲取唯一的納稅號碼。家庭成員在銀行開立賬戶可以根據納稅號獲取,這樣每個家庭成員在銀行開立賬戶、獲取收入和支出等相關收支情況都會登記在家庭納稅號下。把納稅號與社會福利、退稅等聯系起來,以確保個人積極申辦納稅號碼。
(二)強化非現金結算的方式對個人收支數額較大的(如:一筆收支金額為1萬元以上的),強制推廣使用支票、信用卡、儲蓄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對個人積極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納稅人,不管納稅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考慮在一定范圍內予以稅收優惠,另外,鼓勵更多的人主動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進行交易,盡量縮小現金交易的范圍。
(三)完善稅收征管體制為了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實現稅收公平,了解不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是至關重要的。為此,稅務機關先讓納稅人填寫家庭收入情況等信息,隨后深入調查信息的準確性,推算出具體家庭的納稅數額;然后,把估算的納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進行比較;最后,把差距較大的篩選出來,采取納稅人自證收入來源與相關部門主動調查的方式,確定應繳納的納稅額。[3]
(四)強化公民納稅意識第一,做好稅法的宣傳工作,采取相應的激勵手段提升公民的納稅意識,盡可能地讓每個公民了解稅法、熟悉稅法、積極納稅。另外,相關部門需要完善服務設施,為納稅人繳稅提供便捷的服務。第二,建立納稅誠信制度,與納稅人的社會信譽結合起來,激勵、約束每一納稅家庭。除此之外,懲治偷稅、漏稅者的措施不能僅停留在罰款上,對于數額較大的,可以吸納刑法上的處罰措施,比如:拘留、管制、有期刑等,發揮懲罰和威懾的作用。盡管建立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制度將會是一項龐大而又復雜的工程,既離不開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又需要盡早地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但這項改革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能夠實現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的統一,更能夠促進個人所得稅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施正文.分配正義與個人所得稅法改革[J].中國法學,2011(5).
[2]<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第二條.
[3]陳業宏,曹勝亮.個人所得稅法實質正義的缺失考量:以納稅人家庭經濟負擔為視角[J].法學雜志,2010(5).
作者:袁曉寧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