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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中市小額農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小額信貸資金供求矛盾大。巴中市現有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4家涉農金融機構和2家農戶小額信貸組織(通江SSCOP項目和廣納促進會),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縣域網點的大量撤并,信用社代辦站的撤銷和鄉鎮網點的整合,農村金融覆蓋率不斷下降,每萬名農村人口金融服務網點不足1個。在開展小額農貸業務后,一方面信貸資金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在開戶上受到限制,存款得不到相應增長,資金供給非常有限。截止2011年末,農信社農業貸款占全市金融機構的96%,而存款市場份額僅占27.28%,造成全市農村信用社存貸比例高達89.1%,人民銀行的支農再貸款成為其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
2.貸款投向結構不合理,長短期借貸市場供應錯位。巴中市絕大部分小額信貸資金投向主要是農業生產項目的,其中60%的貸款投向種養殖業,其次是農戶建房和經商項目,用于運輸、助學及生活消費方面的比例非常低。大額貸款對象集中于種養殖大戶,例如從事生豬、黃羊、家禽養殖等的專業養殖大戶。這一方面反映出該地區農戶借貸觀念還相對保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貸款用途的集中和盲目偏向大戶的做法加大了信貸資金的使用風險。
3.信貸業務操作不規范,貸款管理不到位和風險增大。小額農貸本身具有點多、面廣、量小和線長的特點,操作必須嚴格規范。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農信社不按政策要求辦事,堅持傳統的方式。例如,個別信貸員不深入調查摸底,把評級、核貸建立在自己的印象上或全部依賴村社干部代勞;有的將創建工作簡單化,不是按調查摸底→評定信用等級→核定貸款額度→發放貸款證→評定信用村的順序辦理,而是同步進行,或逆程序操作,造成評級走過場、核貸欠實際;有的片面理解貸款的安全性,存在少放少收少責任的想法;有的片面強調入股,不入股就不發放貸款。凡此種種為農貸埋下了風險隱患,尤其是埋下了操作和償還的風險隱患。
4.內部監督檢查缺位,制約機制缺乏。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制約機制缺乏,是小額信貸普遍存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部門不僅不能形成有效的責任約束機制,而且容易導致業務上的違規操作和以權謀私現象的產生。在隨機走訪的8家農信社中,發現有3家農信社未建立“三會”(即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其余5個農信社雖設置了三會,但都是“紙上談兵”的形式。表現在:“三會”職能不能充分發揮,班子會替事會,內部審計部門替代監事會,職工大會替代社員大會;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分離,理事長、主任由一人兼任。
二、對策建議
1.建立完善資金業務內控,拓寬資金來源和投放渠道。巴中市許多鄉鎮地處偏遠,農信社應充分利用當地唯一金融機構這一優勢,一方面通過改善服務、設施以及多元化優惠利率來吸引存款,另一方面加大小額信貸的推廣力度,通過橫幅、標語、村社廣播等方法加強農戶對小額信貸的認識,改變農戶“貸款難”的印象,通過“貸款致富”典型事例的宣傳鼓勵助農項目進行生產。同時,可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城鎮化、小額消費信貸以及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挖掘需求潛力,尋找營運的新的增長點。
2.建立完善授信內控制度,確保小額農貸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安全高效。農信社要充分重視信用評級在小額信貸運行機制中起決定作用,信用評級應嚴格按照章程辦理,并加強執行力度。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防止信貸員憑主觀印象打分或把調查摸底工作全權交給村委會辦理的作法。信用檔案需根據農戶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作出靈活變更,評定階段可借用商業銀行放貸審查的“5C”原則,并結合農戶小額信貸本身特征進行信用評級。
3.建立完善會計內控制度,確保小額信貸業務依法、有效、有序地進行。依據《會計法》、《銀行法》、《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農村信用社出納制度》等有關金融法規,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堅持按章辦事;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控制,明確信貸、會計、審貸、監查等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債權債務賬目登記等工作;再次,建立授權批準制度,審批人員根據貸款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而對于越權限范圍的審批,信貸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主任或監事長報告。
4.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推動小額信貸業務發展。對外實行客戶動態激勵機制,利率可隨客戶還貸次數的增加和資信狀況的提高而逐次降低,貸款金額則可逐次提高;實行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減輕客戶還貸壓力,提高還貸積極性。對內實行信貸員雙向激勵機制,不倡導零風險的小額信貸,可允許有2%的不良貸款,這樣不至于因信貸員的過于保守行為而喪失許多放貸盈利的機會。同時,對小額信用貸款可采用額外的“胡蘿卜+大棒”薪酬制度:對主管及信貸員分別給予每筆額外40元獎勵,把小額農貸的建檔、評級、核額、發證、分紅、擴股、收回等作為信貸員工作考核的必備要素;而對徇私向親屬、朋友、關系戶放貸,界定為主觀失職的,對當事人作嚴厲處罰。
作者:伍紫丹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