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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旨在要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尊重患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及隱私權。本文以《侵權責任法》中涉及的醫療倫理損害規定為視角,分析了醫療倫理損害中的告知義務、知情同意、保密義務以及責任因果關系等倫理問題,同時針對這些倫理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醫療倫理規范,完善醫療保障制度以及加強醫學倫理委員會功能,應是可行之策。
【關鍵詞】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倫理問題;侵權責任法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涉及了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旨在要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嚴格遵守醫療倫理規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以及落實保密義務,從而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醫患和諧。但由于我國法制不完善,立法上對醫療倫理損害規定簡單、模糊、概括,導致醫務人員在醫療倫理上執行不到位,存在諸多弊端。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為視角,探討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中相關倫理問題,并從法律角度提出相關對策,希望其在法制上得到進一步完善。
1醫療倫理損害行為的倫理問題
醫療倫理損害行為依據行為的方式同樣可以分為作為侵權行為與不作為侵權行為,比如未經患者同意,醫務人員泄露其隱私或者公開其就診資料等醫療倫理損害行為屬于作為侵權行為;醫務人員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診療規范向患者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未履行該義務等醫療倫理損害行為屬于不作為侵權行為。諸如此類行為單從表面上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在醫療實踐中,由于法制不健全,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往往困惑于該如何準確地理解和行使這種行為以避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事件的發生。
1.1醫療告知行為的困惑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違反醫療告知義務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及身份權,剝奪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及自主選擇權,屬于典型的侵權行為[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通過規定一般情形與特殊情形的方式要求醫務人員履行醫療告知義務,即在一般治療中,醫務人員只要對患者履行符合醫療常規的告知義務即可,而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特殊情況下,還需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但由于此規定過于籠統,沒有將醫療的專業性、自主性以及獨立性考慮其中,對醫療告知的方式、內容、時間、程度等沒有相應明確的指引,同時大部分醫療行為往往介于兩種情況之間,醫務人員的告知行為往往無法正確把握,只能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結合患者的實際需求判斷告知內容:這樣就有可能因為擔心“言多必失”而隱瞞病情或者用含混的詞語表達,而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或者為了自我保護及規避法律風險而告知所有可能發生的意外,小題大做,導致告知過度,此種對患者不利的行為易引發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同時也浪費醫療活動,影響正常的診療活動。此外,應就“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形加以說明,以免在實踐中醫療機構以此為由縮小自己的告知范圍[2],同時能有更具體的規定,既能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又能讓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無醫療倫理過失,無需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1.2知情同意中的困惑
2007年社會上發生了一起廣受關注的“李麗云死亡”事件[3],當時產婦李麗云病情危重,醫院各科室聯合積極搶救,為了挽救母兒生命,醫生建議進行剖宮產,但由于自稱是李麗云“丈夫”的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手術作罷,最終李麗云及胎兒死亡。雖然肖志軍的行為令人不解,李麗云及胎兒的死亡令人惋惜,但這也反映出了“知情不同意”在醫療實踐中常常令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陷入醫療倫理困境,以致于本來同意是以知情為前提的,但患方卻往往無法知情,知情權受到各方面的限制[4]。患者自主選擇行為與生命健康權到底應如何取舍,將法理上的“自由價值”放在首位還是視生命無價履行醫務人員的救死扶傷職責,此種合情、合理但卻不合法的醫療行為常有發生,如若不當則難免要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此條授予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缺乏知情同意時的“危急搶救權”,但在具體醫療實踐中,由于情形的復雜性,很容易將潛在的侵犯知情同意行為暴露出來,此條中的“不能”究竟是該擴大解釋即考慮患者近親屬的主觀不能,如李麗云事件中肖志軍不利于患者的意見,還是只將情形限制在客觀不能上,如無法聯系近親屬,無論何種情況都容易產生醫療上的缺陷,或對患方自主決定權的侵犯,或者醫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違反醫學倫理道德,對此法律規范上仍然缺乏相應的指引。
1.3保密行為的困惑隱私權
在我國初始是通過名譽權加以保護,隨著法學的研究、私人對隱私權的重視,立法上才明確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5]165。患者隱私權作為隱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自然人作為患者在接受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行為的過程中,對于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以及與診療活動相關的其個人信息所享有的自主決定的權力[6]。由于我國對隱私權認識的滯后致使立法上不完善,針對患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層次較少,多數為效力等級較低的衛生部門規章,甚至有些仍通過道德來規范行為,導致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患者隱私的保密義務上通常只根據個人的理解和習慣,容易陷入醫療倫理困境。2016年1月份發生在河南永城市婦幼保健院的事件,準夫妻進行婚檢,女方查出患有艾滋病,但醫院卻告知男方夫妻雙方都正常,之后男方感染艾滋病[7]。此事發生后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而事件中的矛盾主要在于患者隱私權保護與他人利益之間的沖突。然而醫療的復雜性并不僅限于此,醫生知情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醫學教學時都會與患者隱私權保護發生沖突,如若處理不當不但有悖于醫療上的倫理道德,甚至還要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患者隱私權畢竟屬于人格權,雖然《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患者隱私的保護,但仍需要更完善的相關解釋以及法律層面上的相關規范來指引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如何協調各種權利沖突以更好地保護患者的隱私,同時又免于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因果關系的倫理問題
醫療倫理損害因果關系是醫療損害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倫理損害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正所謂“前因”才能引起“后果”。依據法學原理,因果關系可以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體到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中,首先患者的損害與醫療倫理違法行為具有關聯即事實因果關系,這也是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首要條件。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來看就要考慮醫療違法行為是否真實地對患者產生損害事實,從而判斷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患者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家屬不知,待醫院檢查出結果后告知家屬時,患者已死亡,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嚴格來說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之一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現行法律對缺乏損害后果而單獨進行精神損害的賠償是不支持的[8]。但由于我國法制發展不健全以及傳統的中庸思想,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在判定法律因果關系時,政策性因素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5]225,因此為了平衡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利益,很多情況下將醫患關系以及相應的法律關系認定為一種交易關系,醫療機構往往都會給予一定的補償從而平息患方,這種行為也滋生了醫療糾紛的發生,擴大了患者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索賠范圍,導致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畏首畏尾,不利于醫學的發展。
3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問題應對之策
3.1進一步完善醫療倫理行為規范
醫療倫理行為規范是以人格權為法理基礎,以倫理道德為約束,達到對患者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當倫理道德與法律規范相沖突時,究竟該如何選擇往往使醫務人員進退兩難,以致無辜的生命流逝。假如上述“李麗云事件”發生在美國,則結果全然不同,醫師在將患者送入手術室準備手術的同時,醫院向轄區法院申請法官強制手術的命令,只需要短暫的時間即可[9]。因此,針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倫理困境,建議能夠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范。首先對《侵權責任法》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尤其是一些缺少明確指引的條文,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中“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形,到底包括哪些情形和條件,即使沒有相應具體的規定,至少也要讓醫務人員知曉其立法意圖以及相關原則,又或者文中上述提到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是否可以具體一下,如將此情形限定在近親屬無法聯系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上。再次,由于人格權屬于絕對權且是人權的一種[10],所以希望通過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能夠在法律層面上出臺更多的法律效力位階高的規范來明確醫務人員如何具體地履行醫療倫理行為,如針對醫療告知中的方式、內容、時間、程度等進行具體化,隱私權保護中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權衡,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明確的、具有指引作用的規范,解決醫療倫理困境。
3.2進一步健全醫療保障體系
“患者因為經濟困難而放棄治療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據統計,有55.6%放棄治療的患者是因為與‘錢’有關的原因”[11],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條件仍然是影響患者治療的重大因素,也正是由于經濟的制約,患者在診治過程中才會吹毛求疵,只要醫務人員有醫療倫理不當行為,便會發生醫療倫理損害問題。有鑒于此,是否能夠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建立以政府、企業投保為后盾,以商業經營為運作模式的醫療保險機制[12],以政府和企業的基本醫療保障為基礎,再加上患者在門診或入院診療時由醫患雙方共同出資投保商業補充保險,通過這種合作補充方式從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進而當發生醫療倫理損害但卻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時,經過一系列的審核后,通過政府以及商業保險機構給予患者一定的精神補償,當然數額也不宜過多,否則容易導致患者權利濫用。同時,加快農村與城市居民保險統一化,完善和擴大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尤其是針對進口藥品的醫保報銷程度,還要增加重大疑難雜癥報銷比例。這樣,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能有效減少因“看病貴”而引發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減輕醫療機構經濟負擔,促進醫學的發展,同時也維護了患者的利益。
3.3進一步完善醫學倫理委員會功能
目前全國很多大型醫院已經設有倫理委員會,主要針對院內開展的新技術、新應用以及其他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倫理審查,但是倫理委員會成員基本上都是由本單位人員組成以及設立在醫院內部,這種情況有很大的弊端,即不同的醫院倫理委員會對同一病案的倫理審查會得出不同的結論[13],同時該機構職能也基本上流于形式。因此,醫學倫理委員會的設立最好由當地衛生部門牽頭,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組成人員包括醫療、倫理、法律、社會等方面專家,同時衛生行政部門人員也要參與其中,建立一種現代化、多方參與、體現廣泛民主性管理與監督機制[14]。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嚴格的道德和法律審查使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當醫療機構遇到倫理困境時,可以通過這種高效、便捷、理性的方式將醫務人員在醫療倫理行為不知所措時解救出來,如當再次發生“危急搶救權”等情形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可依據倫理委員會的咨詢結果從事相應的醫療行為,因為已經履行正確的醫療倫理行為,所以無需再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此外,通過設立醫學倫理委員會,不但可以解決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問題,同時還可提供其他倫理問題咨詢,如因經濟因素放棄治療、冷凍胚胎移植、安樂死等倫理問題,此類關于生命健康的倫理問題,更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向其施予救濟,同時也希望司法機構能提供司法救濟渠道,通過司法裁判從而擺脫倫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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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健1;陶小冬1;任元鵬2 單位:1南通市婦幼保健院醫務科,2南通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