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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江蘇農業保險只有7個險種,到2011年全省統一條款達到21個,財政保費補貼基本做到了對主要種植業、養殖業和高效設施農業、農機具和海洋漁業的全覆蓋,進一步擴大和提升了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其中對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職工家屬的最高補償金標準和漁業雇主責任互助保險條款中意外死亡的互助保險金額進行了上調,把運輸型拖拉機交強險及其駕駛人員意外傷害險納入了財政補貼范圍,同時提高了蘇北地區農機保險保費的補貼比例,并積極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使2011年的承保費較2010年增長66%。
江蘇農業保險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縣級政府責任風險集中,賠付責任沒有得到有效分散
江蘇農業保險“聯辦共?!蹦J绞钦c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付責任,其中政府承擔的風險責任以縣(市)為核算單位,縣(市)超賠部分責任,通過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統籌部分政府保費收入、省級財政補助等渠道解決。根據《江蘇省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使用巨災風險準備金是根據災害損失賠付情況,實行超賠累進分擔的原則。當年縣級政府保費收入發生超賠,縣級政府巨災基金未發生超賠,縣級政府巨災基金承擔當年超賠部分的80%,省轄市巨災基金分擔20%;縣級政府巨災基金發生超賠當年政府保費收入50%以內,縣級政府承擔當年超賠部分的50%,省轄市巨災基金分擔50%……。從政策可以看出,當縣級政府的巨災基金發生超賠后,才能申請使用省轄市巨災風險準備金的50%,此外縣級政府還需要籌集另外50%的資金,這種賠付責任風險的集中和不能有效分散的弊端,大大影響了基層政府增加保險品種和保險責任的積極性。
(二)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事務過多,相關責任關系沒有理清
“聯辦共保”模式雖然已進行了實踐,但就政府、保險經辦公司和投保農戶三方的責任、義務關系來說尚未理清。作為基層政府推動農業保險,雖有助于農業保險業的快速拓展,但也容易造成農民對農業保險誤解的風險,特別是當有些基層干部為了省事和提高參保率而出現直接為農戶代交保費或者用賠款抵扣保費的時,就會有損于農業保險推廣的基本原則,也有礙于培養和提高農戶自身的保險意識。此外,由于基層政府既給予保費補貼,又管理保費資金和承擔保險責任,這種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險人的狀況,極容易使應該享受保險服務的農民得不到服務,從而導致農業保險宣傳教育的缺位和保險條款設計難以契合農民的需求。
(三)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質與商業化經營矛盾
“聯辦共?!蹦J降牧硪环绞巧虡I性的保險公司,作為江蘇,2007—2011年連續5年風調雨順,種植業年年盈利,養殖業三年盈利。在承保利潤中,政府分攤的保費基金逐年積累,巨災風險準備金的規模也逐年擴大。而保險公司經辦利潤由于缺乏積累制度,就逐步形成了公司利潤成為股東權益,從而使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質發生了變化,保險公司成了財政補貼保費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江蘇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的若干思考
(一)對“聯辦共保”模式下管辦分離的思考
設立虛擬的政府經辦機構,以代表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辦共?!鞭r業保險。作為省級政府經辦機構,則代表政府管理保費資金和巨災風險準備金,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旦在巨災準備金不足時,則向金融市場融通資金以解決賠付資金短缺的困難。在省市縣之間,可通過上繳部分保險費形成再保險關系,或通過逐步調整共保比例和引進其他商業公司參與“聯辦共保”的方式,逐漸減少政府承擔的比例,直至退出直接經營農險業務。如果真的退出直接經營農險業務,可以嘗試轉變為農業保險的專業再保險人。至于政府設立非營利性質經辦機構,可參考國外經驗,通過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將經辦機構交由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以解決運營成本高和人員管理不足等方面的問題。
(二)對農業保險市場化發展的思考
農業保險市場化發展的目標之一,就是保險公司的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在這一條件下,作為政府,除了逐步退出“聯辦共保”外,還要退出保險業務的拓展和查勘定損工作,以避免干預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目前,就基層的協保員來看,大多由村干部兼任,而鑒于村干部任期3年,可考慮組織離任或退休的村干部,以縣為單位組建相對獨立的農業保險專業機構,負責農業保險的宣傳和業務拓展;或考慮將農業合作社、農業信貸機構引導成為兼業機構;或依托農經技術人員組建獨立的農業保險損失鑒定中心和發展農業保險公估公司,負責對農業保險的防損減損、查勘定損和技術指導,而保險公司則專注于農業保險的產品開發、承保理賠服務和對中介機構、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三)對農業保險市場適度競爭的思考
農業保險作為準公共產品,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目前都還不具有完全市場化的基礎。但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可以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有益于提高農業保險的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有利于保護農戶的利益和促進農業保險政策設定目標的實現。因此,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保費補貼的提供者,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和限制是必要的,應通過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和制定市場競爭規則,實現對市場競爭與壟斷關系的平衡,保護農業保險的市場化經營,維護農民、保險公司和國家的利益。
(四)對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思考
農業保險應當建立多層次的、政府支持的、可持續發展的巨災保險體系。所謂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指風險融資結構要實現多渠道和分層設置,在空間和時間上有效分散和化解農業巨災風險;所謂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指政府對再保險市場提供制度保證和政策支持;所謂可持續發展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指通過政府支持、保險經辦機構市場化運作,以巨災保險體系促進防災減災,以防災減災支持巨災保險體系,形成良性循環,持續降低巨災風險的社會成本,實現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說來,就是要從三個方面建立和形成一定的機制:第一,建立江蘇農業保險巨災共保聯合體,為農業巨災保險提供超賠再保險,以便有效地解決再保險承保能力供給不足、費率太高的問題。第二,健全并完善江蘇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為江蘇農業巨災風險提供可靠的保障。第三,設立并發行巨災債券,促進巨災風險證券化,通過將巨災證券引入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使巨災風險得到重新優化配置,以解決再保險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
作者:王步武高云玲單位:恒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農業保險部連云港市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