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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審計署報告,僅2004年對10家中央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查出企業轉移挪用、貪污受賄等涉及經濟犯罪的金額為16億元,而因為決策失誤、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145億元,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導致的經濟損失金額巨大。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很多涉及公眾利益,無法完全依照市場主體來進行分析,若是投資失誤不追究投資者責任,很可能導致資金的浪費,因此有必要采取問責制度對投資決策的控制效果,本文主要分析企業投資失誤問責。
1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現狀
目前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各省相繼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投資項目問責制度及法規,都包含問責及相關內容。同時,問責的目的不再是單獨追求投資執行中出現的責任,而是重點考慮投資本身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等。問責主體包括:行政監察機關、監督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有權進行問責的國家行政機關等。問責客體包括:不依照規定程度進行民主決策導致投資失誤者、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導致投資失誤、群眾上訪者、未經合法審查導致投資失誤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投資失誤者以及擅自改動投資導致投資失誤者等。問責對象包括:投資評估機構、導致投資失誤單位及個人、財務部門及行政管理部門等。問責方式包括:責令限期更改、批評、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警告、撤職以及警示談話等,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對違反其規定投資等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2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存在問題分析
目前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2.1問責制度內容不健全從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失誤問責規定分析,相關規定比較籠統,沒有明確標準,而且不同地區的制度存在很大差異。一般重大項目投資決策領導人為黨員干部,依照投資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黨紀處分。在關于違的紀律中規定,處分主要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職務等,在黨員干部辭職規定中指出嚴重失誤者需要引咎辭職。依照《公務員法》,應該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負責人。除了這些之外,在很多規定中,都指出對觸犯法律的人員需要追求法律責任。國有企業投資決策失誤牽扯到領導人、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不同方式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在實際的執行中,不少投資失誤者往往擔負多重角色,約束法規有很多,在執行中容易導致問責對象無所適從。國有企業重大投資失誤會涉及很多領導人員,由誰來承擔責任一直是爭議的熱點,當前國有企業實施問責制度主體存在一定的交叉情況。從問責標準角度分析,國有企業相關問責制度并沒有明確直接責任以及間接責任等,沒有詳細規定出財政金額失誤以及相應的處罰程度。問責制度在不同的解讀過程中,由于標準上的差異,可能存在執行不公正現象。四川綿陽機場于2001年竣工通航,當年就虧損3800多萬元。在竣工后的兩年間,還有1億多元工程款未付清。據審計部門調查綿陽機場建成的最初幾年未發揮或未完全發揮投資效益的資產高達2.2億多元。進入運行初期機場長達一年半無法支付職工工資,并引起職工集體上訪,為以后的機場改革造成了巨大的社會障礙。此事件處理中就出現問責對象無所適從,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
2.2權責不對等依照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對于直接責任者的問責最重,而主要領導人員的處罰就比較輕。在國有企業投資中,決策者并不一定就是執行者,投資在執行中可能因為其他因素出現失誤,一旦出現失誤情況,往往會把焦點集中在執行層,導致投資本身被忽視掉。在追究責任中,很多都是先行問責透析項目規劃、施工以及負責人,很少追究到決策階段,因此在國有企業投資決策失誤問責中存在責任轉嫁問題。涉及的問責制度無法可依,因此問責部門有更大的權利,容易導致同種類型國有企業投資失誤,但是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卻存在很大差異,一些人被追究法律責任,另外一些人則是被降職。2012年10月26日,四川長虹(600839)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終止向大股東長虹集團收購“歐麗安PDP”股權的議案,放棄將這家數年前被長虹集團收購的韓國等離子企業納入上市公司,變相承認高達20億美元的等離子項目投資失誤。有關報道指出,長虹上馬等離子面板生產線,與當時工信部有關領導的鼓動有關。此事件的處理目前還未涉及任何領導人員。
2.3問責制度執行不到位國有企業雖然已經制定投資失誤問責制度,但是絕大多數的投資失誤并沒有得到追責,懲罰力度比較輕、執行不嚴,難以做到公正客觀,由于投資失誤問責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導致責任主體難以確定,這給執行帶來很大的麻煩,很多投資失誤問責是通過各種渠道大事化小。
3改進措施
針對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提高問責制度的實用性。
3.1問責制度原則國有企業在完善投資失誤問責制度中,需要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增強領導人員的大局意識。問責制度需要恰當適用在國有企業各部門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工作中。企業管理人員實施問責制度需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在問責制度的實行中,需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區別對待盲目投資失誤和改革創新投資失誤。
3.2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內容完善國有企業在完善投資失誤問責制度中,需要做到由于工作能力而導致投資失誤應交于行政處理,由于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投資失誤追求法律責任,以權謀私者追求刑事責任。國有企業在完善問責制度內容中需要建立投資人投資責任制,提高資金利用率,制約相關部門的決策權,推動投資的科學化。國有企業在作為公共投資項目方時,代表公眾意愿項目投資人,要在公共投資領域中引進責任制,充分明確項目投資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以及間接責任人等,避免責任主體模糊不清。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避免領導人員的短視行為,尤其是對于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行領導人員重申負責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已經退休的相關責任人,同樣需要追究其相關責任。國有企業在完善投資失誤問責制度中需要規范問責程度,嚴格執行程度,在追究責任部門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劃分責任主體分類,判斷責任主體應該承擔的責任。明確劃分問責對象,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注意問責主體和對象的分離,避免出現權力腐敗。
3.3強化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執行力度完善的制度只有執行下去才能看到效果,追責失衡不僅會影響國有企業相關條例的公正性,還會影響國有企業的公眾影響力,導致相關人員存在僥幸心理。國有企業需要嚴格制定領導人員負責制度,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領導負責制,對投資項目有最終決定權的領導人員需要承擔相對等的責任。嚴格執行領導人員問責制,能夠避免投資失誤后,相互推諉,也能增強領導人員的謹慎態度。國有企業在執行問責制度中需要遵循紐倫堡原則,也就是在形成的決策中,領導人員是最終投資者就需要承擔相對等的責任,有效阻止投資失誤的領導人員繼續享有權利。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出現失誤,需要承擔責任,國有企業應建立檢舉機制,有效保護上報和檢舉組織及成員。為確保問責制度執行到位,國有企業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在執行過程中,割斷問責主體和問責對象的利益鏈,避免滋生腐敗。
3.4拓寬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信息公開范圍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在很多情況下與信息不對稱有關,而投資失誤后,追責不利也與信息不透明有關,評定重大投資項目是否失誤更加需要聽取公眾意見。因此問責主體需要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報告問責進程。建議國有企業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從投資決策到項目完成都由大眾來監督,及時向社會成員分析投資項目的意義和工程進展,不斷聽取大眾意見和建議。在項目問責中,由相關部門把追責過程報告給大眾,針對重大投資決策失誤,可以通過召開會來聽取大眾意見和建議。在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中,可以打破時間和空間限制,采用網絡化模式,依法公布問責主體、問責對象以及問責依據等。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幾點,改進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還需要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加強社會團體、公眾以及媒體等對問責主體及問責對象的監督,加強公民參與和公眾監督,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能力。
4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國有企業投資失誤問責制度,國有企業投資失誤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采用問責制度能夠有效控制投資失誤。在以后的發展,仍然需要不斷完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失誤問責制度,通過事后監督和懲罰約束事前操作等,避免國有資產的浪費,提高國有企業投資決策的效能和監管水平。
作者:胡正龍 單位:5·12汶川特大地震紀念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