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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資,是指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對外投資以及調整資本結構等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采取適當的方式,獲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行為。任何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購置原料、支付各種費用、進行研發活動、擴大經營規模等。因此,籌資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中一項最基本的內容。企業籌集資金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從納稅角度看,不同的籌資方式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企業最終所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取得的稅后收益也有差別,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1債務資本籌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1)銀行借款的稅收籌劃。向銀行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利息。銀行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具有抵稅作用,如果企業能夠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由銀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費用提高,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銀行也可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潤返還給企業或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貸款,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銀行和企業之間有一定的關聯關系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通過利潤的平均分攤減輕稅收負擔的。由于大多數銀行和企業之間沒有關聯關系,因此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稅收籌劃操作空間并不大。但是,考慮到稅收因素,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還本付息方式來減輕稅負負擔。方法是可以借助計算不同還本付息方案的應納所得稅總額作為主要選擇標準,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小的方案應該優先考慮,同時要將不同還本付息方案下現金流出量的流出時間和數額作為輔助判斷標準。如果現金流出量集中在還款期限后期,則可以因為現金流出時間滯后而享受到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的好處。如果現金流出量較低,則可以使企業有更多的資金自己支配。
(2)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資,可以為公司籌集大筆資金,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債券的利息根據稅法的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公司可以獲得所得稅收益。公司債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還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兩種方式,當公司選擇定期付息時,公司則在債券有效期內享受債券所得稅收益,還不必付息。因此,在還本付息的方式上公司可以考慮選擇定期付息。至于債券發行的折溢價的攤銷方法,目前新會計準則規定一律采取實際利率法,因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不大。
(3)企業間拆借資金,在利息計算及資金回收方面與銀行貸款相比,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從而便于企業間實現某種默契和稅收上的互利。因此這種籌資方式為眾多企業所青睞。此種方式,對于設有財務中心的集團企業來說,稅收利益尤為明顯,因為集團的財務中心能起到銀行的作用,可以利用集團資源和信譽的優勢以整體對外籌資,再利用集團內部各企業在稅種、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實行逐層分貸,調節集團資金結構和債務比例,既能解決財務難題,又為集團整體爭取到了稅收利益,如果有條件,應盡量將財務中心設在稅收協定網絡發達的地區,這樣可享受借貸款免征或少征預提稅和營業稅的好處。
(4)借款費用的稅收籌劃。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凡是與固定資產購建有關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之后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須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分期沖減以后各期應稅收益,而費用化的借款費用一次性抵減當期應稅收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由此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應在借款費用一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加大計入費用化的份額,獲得相對的節稅收益,即企業應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購建期間。
(5)租賃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租賃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從企業納稅籌劃的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經營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這樣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分期付款的貸款。而且從稅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從而減少利潤,降低稅負,資產也將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壽命期內折舊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降低稅負。相比之下,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更為明顯。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還可以直接把資產在不同利潤水平和稅收待遇的企業間轉移,并在規定范圍內收取盡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個集團享受最低的稅收待遇,實現集團整體稅負最輕。雖然融資租賃的避稅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體的租賃方式是采用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企業還是要根據投資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結合稅收利益及自身特點,從現金流量、貸幣時間價值、資金成本、風險價值等方面著手,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業的選擇。
2權益資本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企業自我積累是指企業在實現自己稅后利潤的前提下,將獲得的利潤逐年進行投資,在企業自我積累籌資方式中,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因此稅收難以分攤和抵消,難以進行納稅籌劃。而且,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投入生產經營之后,稅負全部需要由企業自負。這種籌資方式積累速度比較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經過征稅的利潤再投資獲利仍要征稅,即存在著雙重征稅問題。因此,無論從避稅效果還是企業承擔的稅負來看,此種籌資方式都不是最佳選擇。
當公司決定采用發行普通股籌集資金時,從節稅的角度考慮首先要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因為注冊資本的大小與稅負有很大關系,如果確定的注冊資本較小,而所需資金較多時,公司可通過籌集部分債務資本來解決所需資金。雖然注冊資本的大小對債務資本的籌集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公司可以通過改進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資收益率來增加投資者信心,以便籌集到足夠的債務資本,這樣負債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的項目,就可享受所得稅收益。
3混合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通過負債籌資,借款利息和債券利息是在稅前發生的,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沖抵利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負。若通過發行普通股方式籌資,股利要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象債務資金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此不具有抵稅作用,這相對增加了稅收負擔。但是負債過高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因此企業不可避免要籌集一部分權益性資本,這時可以考慮選擇可轉換債券的籌資方式,可轉換債券因使投資者有雙向選擇權而易于籌集到所需資金,又有利于穩定股票價格,減少對每股收益的稀釋,與普通債券相比除了同樣具有利息抵稅作用外,其較低的利率降低了籌資成本,在轉換為普通股時,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利用可轉換債券籌資,既可享受稅收利益又能使資本結構達到理想水平,這種間接的股權籌資方式,不失為一些企業的一種理想選擇。
4小結
在對企業籌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正收益。只有當籌劃方案帶來的當期收益大于當期費用支出時,或是雖然該籌劃方案帶來的當期收益小于當期支出,但是該方案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