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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稅制創立之初,為了彌補當時投資環境存在的諸多嚴重缺陷,選擇了全面優惠政策。時至今日,外資稅收優惠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正在逐漸顯現:一是稅收優惠過多,普惠性傾向突出而實際規則紊亂;二是政策目標不明確,區域優惠沖淡了產業導向目標:三是稅收優惠方式以直接減免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內、外資企業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盡管如此。但也不能盲目地、籠統地取消所有涉外稅收激勵政策,而是應使稅收激勵政策與引資戰略保持同步協調的發展步伐。有步驟、分層次地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
一、建立質量導向型政策體系
(一)引資戰略的調整
1涉外稅收激勵調整應服務于我國引資戰略目標的調整。我國的引資將從較為單一的彌補資金缺口向有選擇的目的多元化發展。引資行為從混沌走向理性。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利用外資的目的僅為彌補自身資金的不足,我們應逐步打破這過于單一的目標,在對現有稅收政策進行審視和評估的基礎上,重新進行政策體系設計,使稅收激勵調整服務于我國引資戰略目標的調整。
2涉外稅收激勵調整應服務于我國引資方式的調整。目前,跨國并購和研發國際化已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我國應結合具體情況,鼓勵國內企業通過國際并購和研發國際化手段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應逐步打破單一的引資方式,實現方式多元化引資。考慮稅收激勵與引資方式相結合。鼓勵跨國并購方式的采用和研發活動的開展,無疑將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
3涉外稅收激勵調整應服務于我國引資結構的調整。我國引資應打破過度集中的產業聚集和空間聚集的格局,從主要集中于制造業逐步向其他領域擴散,并依據產業發展與調整的規律明確發展重心,配合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因此,從引資結構調整的需要來看,我國涉外稅收激勵必須進行動態調整,使我國涉外稅收激勵的產業導向、地區導向更為明確。始終以引資質量導向為基本宗旨進行產業和地區選擇,形成科學、合理的產業布局和地區布局。
(二)引資質量的提高
涉外稅收激勵調整應從投資主體選擇、投資項目選擇、投資行為選擇等方面明確政策目標,來體現提高外資質量的需要。
1有選擇地對符合要求的外商實行稅收激勵。
目前。我國現有的針對引進外資的稅收政策在這方面的功能相當有限,很大程度上只局限于引資本身。對投資者的身份并沒有做到明確的區別。除了一些真正希望實現產業轉移與發展的投資者以外。也存在為了上市套現的投資者和賺取匯率變動收益的基金。他們具有一定的投機性,不符合我國引資的意圖。為了達到切實引進我們所希望的投資者的目的,應建立投資者的遴選標準,并且要在是否給予稅收激勵的條件上體現出來,對鼓勵性投資者和一般性投資者采用有差別的稅收待遇。遴選標準可以考慮投資者的國際聲譽、品牌知名度、投資前五年或三年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財務狀況、投資與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緊密度等因素,切忌單一的投資額標準。
2根據外資企業績效和經營成果給予其稅收激勵。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對企業經營績效的要求是提高外國直接投資效益和解決引資有關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政策工具。為了充分利用外資,許多國家要求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經營達到特定目標。并將這種績效要求與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等其他政策工具一起應用。以達到各種不同的發展目的。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目標和投資戰略目標,在稅收激勵政策的制定中。應將優惠條件的給予與其實際達到的業績結合起來。考慮就業機會、地區平衡發展、行業以及產品附加值提高等,引導境外戰略投資者在獲得投資收益的同時,促進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
3享受稅收激勵的投資行為應適合我國當前的發展需要。
目前,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是各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在引進外資和培育外商投資項目載體時。稅收政策應有所作為。因此,在堅持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基礎上。相應調整我國的稅收導向,從科學培育項目載體的目標出發。利用境外戰略投資者在管理、技術、品牌等方面的優勢,通過產業的關聯效應培育一批示范性強的項目載體,使我國的涉外投資稅收政策無論是在制造業還是其他急需改造和發展的行業、無論是在勞動密集型行業還是資本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行業都有一定的適用性。
4享受稅收激勵的投資行為應遵循良性循環的機制。
經濟發展要遵循客觀規律。符合歷史潮流。實現良性循環。投資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投資者的目標差異,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應成為享受稅收激勵政策的重要前提之一。為了體現稅收政策上的這一考慮,我國稅收激勵環節的選擇應從目前的企業設立環節向后予以推移,在達到所要求的期限后開始享受稅收的優惠。投資期越長,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越大,使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朝長期化發展。同時,要鼓勵投資者將利潤用于再投資而不是迅速匯回母國,從而建立一種投資在東道國良性循環發展的機制,同時也可保障我國資本項目上的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借鑒國外涉外稅收激勵政策的經驗
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我國在稅收體系的制定與完善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這就需要我國借鑒和吸收國外先進的、適宜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涉外稅收激勵政策。
(一)涉外稅收激勵應隨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適時調整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意識到要保持涉外稅收激勵的實施效果,必須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激勵及時地進行修訂和調整,無限度地實施稅收激勵只會導致稅收激勵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例如,新加坡的引資政策經歷了從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轉變;又如,東盟各國在基本完成了工業化的第一階段后,考慮到引進外商直接投資不宜再集中于勞動密集型產業,涉外稅收激勵就轉向如何促進產業升級。
(二)涉外激勵的實施具有較強的法制性
世界很多國家(地區)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過程中,采取了獨立立法的引資策略,制定了不同的“引資法”。嚴格限定稅收激勵的范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確定稅收激勵對象,并對其作出嚴格、詳細的界定。新加坡在《經濟發展鼓勵(所得稅減免)法》中規定了稅收減免的辦法;韓國先后頒布了《外資引進法》、《稅收減免控制法》,全面、系統地介紹國家的稅收激勵條款;臺灣地區通過了《獎勵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采取“科學工業園”、“產業升級”等法律措施引導外資投向。這種立法引資的做法。賦予了稅收政策較強的法制性,表明了政府引進外資的決心和態度,會對外資產生強大的吸引力。
(三)稅收激勵方式靈活多樣
在實施涉外稅收激勵的過程中,大多數國家采用了靈活多樣的稅收激勵方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1、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2、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虧損結轉、費用扣除、特定準備金等。多元化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標的模糊性和調節對象的單一化,可以更好地實現稅收激勵的政策意圖。
(四)特定優惠原則與平等原則相結合
特定優惠原則是指對外國和本國投資者在采用同一政策的基礎上。對前者某些特定項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區給予各種不同程度的優惠;而平等原則是指東道國對本國居民和外國居民在財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一視同仁,不因投資者國籍不同而有所差別。在外資企業的發展歷程中,各國一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各種稅收激勵;另一方面,對于本國不鼓勵、限制或禁止投資的領域則大力貫徹平等原則,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以發展本國民族工業,促進公平競爭。
(五)注重稅收激勵的實效性
對外商直接投資實施的涉外稅收涉及兩個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稅收利益分配等問題。而單純的稅收抵免并不能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稅收饒讓成為締約國稅收激勵措施產生實效的關鍵性因素。因此,各國在引資過程中往往慎重對待稅收饒讓這一問題,以期使外國投資者切實享有稅收激勵的實際利益。如。泰國先后與巴基斯坦、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等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獲取不同范圍的饒讓抵免待遇;馬來西亞與中國、泰國、加拿大、荷蘭等國家的協定也都有條款證明,凡馬來西亞對特定稅種的減免,上述國家均可視同已繳。
三、涉外稅收激勵優化的具體措施
(一)調整涉外稅收激勵方式
經濟發展到不同階段后,相應的體制也要發生變化。目前,我國吸引外資已不是單純的以外資量來計量,因而應該轉變傳統觀念,并且對稅收激勵政策作出相應的調整。具體來講,1、要調整直接稅收激勵方式,必須減少減免型優惠政策的使用,降低其優惠的幅度,縮短優惠的期限。2、增加稅收激勵手段的多樣性,提高其選擇性。除了調整我國現行的直接優惠性質的稅收措施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有關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科研費用開支和再投資退稅等間接性的稅收激勵措施。以體現稅收政策手段的多樣性,增強稅收激勵的有效性。
總體來說,結合我國稅收的產業和區域優惠政策,可以對不同類型的外資采取不同的優惠方式。對于有利于均衡區域經濟發展的外資,可以采用直接優惠方式,但是要降低優惠的幅度;而對于促進技術、管理、再投資等方面的外資則主要選擇間接優惠方式,企業必須采取符合政策目標的措施后才能享有這類優惠,從而不僅更易實現引資目標,而且可以減少無謂的“假外資”流入。與此同時,應加快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稅收饒讓談判,使我國付出的稅收成本有所值。
(二)涉外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調整
稅收激勵對產業結構存在顯著影響,因而我國可以結合當前的產業發展政策,作出適合產業協調發展的調整。目前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還非常薄弱,在高技術產品出口中三資企業占了80%以上;企業自主創新的高技術產品出口只占到外貿總額的2%;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只占到我國企業總數的萬分之三,因而調整產業稅收激勵的政策已迫在眉睫。
在調整稅收激勵政策時。要根據外資的拉動效應、外溢效應等積極效應和貿易利益轉移問題和“擠出效應”等負面影響,分部門、分產業制定不同的外資激勵政策,將外資激勵政策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相結合,促進各產業間的協調發展。具體來講。1、對重點產業、先驅產業的投資,無論內外資均應享有稅收激勵。并在此基礎上,給予投資于某些先驅產業的外資一定程度的特殊優惠;2、對限制性行業,則一律不予稅收激勵,并可考慮加征一定的附加稅;3、應取消外資的超國民待遇,轉向提高產業關聯效應、集聚效應、完善特定的需求配套等外資激勵政策。這不僅對外資更具吸引力。而且可以減少本國的福利損失。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
(三)涉外區域稅收激勵政策調整
稅收激勵對外商投資的區域影響是顯著的,因此,為了促進東部、中西部地區的協調發展。必須對區域稅收激勵進行調整。具體來講,1、對于沿海已轉向成熟期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逐步停止或適當降低直接稅收激勵手段的使用,并盡可能地采取間接稅收激勵手段或不實施稅收優惠;2、對尚處于開發初期急需資金的中西部地區,則應實行優惠幅度相對較大的優惠政策,并以直接性的稅收激勵為主,以擴大外商投資的空間;3、由于西部地區投資環境較差,稅收政策的作用可能受到抵銷,因此不宜采取全面性的地區涉外稅收激勵,可以考慮輔以其他非涉外稅收激勵,以保證涉外稅收激勵的有效性。這些做法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激勵彌補中西部地區投資環境較差所增加的投資成本,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發揮稅收調控作用,促進地區間經濟的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