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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眾體育和全民健身在中國的盛行,人們生活的富足以及休閑時間的增多,對健康和文體娛樂休閑的需求日益迫切,使我國體育用品業得到了長足、快速的發展。同時我國的體育用品業產業規模小,產品科技研發投入不足、自主創新嚴重不足,缺少具有競爭力的民族體育品牌。致使體育用品業競爭力不足,客觀上迫切需要國家財政、稅收等宏觀調控政策支持、激勵其發展,為我國體育用品業的大發展與大繁榮創造有利的條件和良好的發展環境。
1現行體育用品業的稅收征管政策
現行體育用品稅收政策主要源于我國1994年1月的第七次稅收制度改革,它基本確立了體育用品業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征收管理體系。目前的體育用品征管稅收政策主要有:(1)營業稅。屬于體育用品的流轉稅類,是征收體育用品范圍最廣、內容最多的稅種??煞譃樗姆N方式繳納營業稅。第一種是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有償服務,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所適用的3%的比例稅率征稅;第二種是提供各種體育游樂服務(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體育游藝等)的經營收入,按照“娛樂業”稅目依據20%的營業稅率征稅;第三種是2004年7月1日起對于保齡球,臺球等體育用品,減按5%的營業稅率計征納稅;第四種是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而獲得的租賃收入,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目依據5%的營業稅率征稅。(2)企業所得稅。屬于所得稅類,針對體育用品企業法人的所得、利潤和一般財產價值進行征收管理。其內容共分為三類。一是對于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健全的體育用品法人企業所獲得的年利潤(所得)采取查賬征收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征稅;二是對于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不完整、不健全的中小型體育用品企業所取得的年利潤(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依據25%或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征稅。(3)個人所得稅。屬于所得稅類,針對體育用品自然人的收入、所得進行征管。其內容共分為二類。一類是對于體育用品企業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另一類是體育用品企業中的個人獲得的省(部)級人民政府以下的相關體育方面的獎金(含現金獎勵和物質獎勵)需繳納個人所得稅。(4)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屬于體育用品業財產稅類。具體內容是,體育用品企業自己使用的廠房、辦公用房按照1.2%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企業對外經營性租賃的廠房、店面等按照12%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體育用品企業購買的土地用于生產經營的,按照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依據最低0.6元至最高30元不等的金額征收土地進行征稅。(5)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屬于體育用品業行為稅類。具體內容是,針對體育用品企業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有償行為,依據1‰、0.3‰、0.5‰、0.05‰不等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此外,對于體育用品企業購買的用于生產經營、使用的車輛繳納10%的車輛購置稅和16元至120元/自重每噸的車船稅。(6)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屬于體育用品業的附加稅(費)類。針對體育用品業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3%,1%、5%或7%不等的稅類附加征稅。
2我國體育用品業稅收政策問題分析
體育用品業作為體育產業的有機構成部分,一般包括體育用品制造業和體育用品銷售業兩個大類,其制造與銷售的載體主要是運動服裝、運動鞋帽、體育器材等體育用品。[1]我國現行體育用品稅收政策仍然沿用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的內容,迄今為止沒有專門制定體育用品業的稅收政策,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課、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中予以體現,但稅收征管政策不完善,存在諸多問題。
2.1體育用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高,多數企業無法享受到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全國300多萬家的各類體育用品企業中,絕大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研發團隊,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科研力量利用率低下,體育用品業75%的技術是依靠外來,依賴貼牌生產、模仿生產,體育用品企業缺乏一個較完善的自主創新能力發展環境。[2]基于此,為鼓勵包括體育用品企業在內的高科技企業的產品研發投入,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科技部聯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頒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定,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體育用品企業,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高,需全部滿足認定條件。如:(1)體育用品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企業科技人員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4)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術體育用品收入須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可見,新政策的認定限制門檻高且限制條件多。殊不知,我國95%以上的體育用品企業都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一方面研發投入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擁有自主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的企業極少,大多生產制造的是缺乏自主品牌且科技含量低下的模仿體育用品,在相當長時間內無能力既達到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60%的標準,又擁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因而根本達不到國家認定的體育用品企業高新技術認定標準,這將意味著全國300多萬家的體育用品企業中90%以上無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不到國家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嚴重弱化了稅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引導、公平、激勵產業發展的原則和作用,不利于提升我國體育用品企業的科技含量和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2現行稅收政策加大了體育用品業的稅負成本,制約其持續發展長期以來,我國體育用品業很少有稅收優惠政策予以專門扶持,相反,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其稅收負擔重,納稅成本高。按照現行稅收政策,體育用品企業需要繳納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財產課稅、行為課稅和附加稅類,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以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至少12個稅種,特別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體育用品企業納稅最多的稅種,在營業稅稅收征管中,提供游戲機、射擊、臺球、溜冰、高爾夫球、保齡球等體育用品休閑服務的,按照5%至20%不等的高稅率繳納營業稅。[3]始于1993年由國家體育總局長期扶持培育起來的民族品牌展會———中國體育用品博覽會。經歷十幾年的打造,體博會已發展成為亞太地區規模最大,最具權威性的體育用品專業展,作為我國民族體育用品拓展市場,走向世界的橋梁。不管從大力發展新興高端會展服務業,還是扶持我國體育用品業發展的角度看,國家都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支持。然而,在博覽會上的參展商、供應商和采購商所獲取的參展營業收入不僅沒有享受到任何稅收優惠,相反需要依照5%的服務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征管中,體育用品企業無論何種形式的體育贊助支出均不得在稅前扣除,還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調整全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合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若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得扣除,需要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總之,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體育用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反而體育用品企業需要繳納諸多的課稅稅種,其納稅成本高,稅收負擔重,極大地阻礙了眾多體育用品企業的持續發展。
2.3缺乏完整、易操作的體育用品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激勵內容不完善作為新興產業的體育用品業,并沒有產業性或行業性的一些政策傾斜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調控方面的措施。[4]更沒有制定專門針對體育產業或體育用品業的以產業導向為主體模式的稅收優惠政策,忽視了體育用品業稅收優惠在調整產業結構、涵養稅源方面的促進作用,而且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體育用品業發展的激勵內容不完善。首先,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寬泛、優惠方式單一。長期以稅率減免、稅額減免、稅基減免等稅后支持為特征的直接稅收優惠方式為主,而以投資抵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成本扣除、稅項扣除等稅前長久扶持為特征的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極少。其次,未構建長期鼓勵體育用品業規范發展,便于有效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且缺乏通過有效運用減免稅、出口退稅、投資退稅、投資抵免、稅收饒讓、虧損彌補、加速折舊、稅項扣除等多種稅收優惠手段來鼓勵我國體育用品業大發展與大繁榮的較為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體系。第三,目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體育用品業的新內容規定,致使內容不完整。如缺乏鼓勵中小體育用品企業的風險投資、合伙制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和投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專門支持中小高新技術體育用品企業自主研發創新,以及體育用品休閑娛樂、體育用品廣告會展服務業、企業資產重組等內容的稅收優惠政策,致使現行體育用品業的稅收激勵政策內容不全面、不完善。
3完善我國體育用品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3.1充分運用間接和直接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體育用品企業科技投入,鼓勵自主創新依據經濟學理論,科技研發活動的性質決定其具有很強的外溢性特征,它在體育用品企業科技創新中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地位。而且體育用品業產品研發創新的高風險,外部屬性客觀上迫切需要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支持與激勵。具體講,鑒于我國的體育用品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激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構建一套以間接稅收優惠政策為主,直接稅收優惠為輔,直接稅收優惠與間接稅收優惠政策有機結合的規范、完整的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使其在企業研發投入、研發設備投資等諸環節均有稅前扣除優惠政策,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與激勵功能。[5]一是,對體育用品企業的產品研發投入支出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現金或資本性支出;二是,通過采取直接稅收優惠方式減免企業所得稅,以增加體育用品企業的利潤所得,進而達到增加產品研發投入的稅收政策目的;三是企業為科技研發而進口的研發設備、儀器等免征進口關稅或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四是運用加速折舊等特殊間接稅收優惠方式,對企業的產品科技研發投入設備和配套固定資產給予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有利于體育用品企業加快研發設備更新,激勵其產品科技研發創新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3.2構建科學、完善的體育用品業特殊優惠政策以體育用品業為物質基礎的體育產業,向來被認為是發展潛力巨大的朝陽產業,極具有發展潛力。因此,政府應與時俱進,在稅收政策調控方面給予適度的扶持與促進,在體育用品企業中實行“低稅率,寬稅基”的特殊保護性稅收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而言:(1)針對體育用品龍頭企業的進口生產設備、生產材料給予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消費稅的優惠待遇。(2)體育用品企業銷售、運營體育用品租賃、廣告等體育服務的營業稅稅率可與“文化體育業”一樣,適用3%的低稅率以減輕其稅收負擔。(3)給予體育用品企業產品出口全額退稅的稅收優惠待遇,降低其出口成本,鼓勵其“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提高體育用品的國際競爭力。(4)提高體育用品企業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提高到5000-10000元;提高應稅勞務月銷售額3000-6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200-300元,以減輕其稅收負擔,鼓勵中小體育用品企業的初期積累。(5)對投資于國家認定的國家級體育用品集聚區或產業科技園區的高科技體育用品企業,可參照國家制定的“保稅區”中來料加工稅收優惠政策,同樣給予其減免征各種稅收的稅收優惠待遇。(6)針對體育用品企業的各類贊助性支出,可像企業捐贈扣除那樣,設定一定的贊助比例標準準許其稅前扣除,有助于鼓勵體育用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降低其經營成本。(7)從事群眾體育健身活動的場所(列入娛樂稅目的高爾夫球場、臺球室等場所和賓館、酒店附屬體育經營場所除外)取得的體育用品收入可享受暫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待遇。
3.3制定專門支持體育用品品牌和標準化建設的稅收激勵政策我國現有體育用品標準類51項,其標準大部分是2000年前制定的,2000年后制定的標準僅16項,這些技術標準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我國體育用品制造業的發展,[6]導致我國體育用品企業遭受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所面臨被動境地。再者,我國的體育用品標準化表現為“標準低、標準少、標齡長”,國產上千種體育用品標準化率不到10%。[7]由于中國在標準化制定和運用上與世界發達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將直接影響中國體育用品業國際競爭力水平的提高。[8]我國的體育品牌和標準化亟需加強建設。2010年3月19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在“重點任務”中明確提出,加強體育產品品牌建設,推動體育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增加體育產品商標內涵,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制定完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加強涉及強制性標準體育用品質量監管,提高產品附加值,提升體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稅收政策作為政府重要的宏觀調控工具能夠支持體育用品業的品牌和標準化建設。一是對于體育用品企業在境內外開展的網絡品牌及維護服務取得的營銷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二是企業購買體育用品品牌的商標權、專利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支出準予在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除,既可減輕稅收負擔又可擴大體育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三是體育用品業的商標廣告性支出實施特殊、靈活的優惠政策,準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部扣除,以減輕企業塑造體育品牌的無形資產成本。四是降低對體育用品企業擁有的體育品牌用于轉讓、租賃、廣告等經營行為的營業稅稅率,由現行5%的稅率降低為2%,比較適合鼓勵體育用品業做大做強自身體育品牌的政策目標。五是企業加大體育用品品牌和質量等標準化建設投入,重視技術研發與創新,其標準化研發創新投入支出除給予150%的加計扣除外,還可允許企業按照年收入總額5%的比例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呆賬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提高體育用品標準化研發資金的使用效益,從而大大降低體育用品品牌和標準化技術研發風險成本,進而推動體育用品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持續發展。
4結語
體育用品業作為體育產業重要的朝陽產業,其發展前景廣闊。同時在我國依舊是產業發展初期的幼稚產業,其產業的做大做強亟需得到國家宏觀政策的扶持與激勵。然而,由于我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現行稅收政策在支持體育用品業發展中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制約瓶頸,阻礙了我國體育用品業的持續發展。稅收政策作為國家調節體育用品業的重要杠桿工具,對于優化和調節體育用品產業結構,激勵我國體育用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必將大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