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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概述
(一)流轉稅和所得稅1.流轉稅。流轉稅(commodityturn-overtax)又稱流通稅,是指以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金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作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具體包括如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是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征稅范圍較廣,以商品生產、銷售、提供商業性勞務服務為前提,以商品的銷售額和營業收入為征收依據,具有間接稅的性質。2.所得稅。所得稅(incometax)是對我國內資企業、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進行征收的一種稅種。根據征收對象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以純粹的收入作為征收對象;具有直接稅的性質,不具有轉嫁性;采用累進稅率,對于自然人收入的調整具有積極作用;可以作為經濟調節的杠桿。
(二)流轉稅和所得稅對產業經濟的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微觀稅收政策主要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手段來影響產業經濟,具體來說,直接手段是指稅收政策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從而產生了稅收價格的替代效應。間接手段是指稅收政策影響產品的投資收益率以及產品的相對價格,從而對消費者的投資和消費需求產生影響。所得稅可以直接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和個人的財富狀況。流轉稅中的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通過改變消費品的相對價格進而影響政府和個人的消費結構,并最終影響到消費品的產業內部結構,即稅負的變化會引導資源的重新配置。微觀稅收政策中的所得稅通過改變經營主體的收益率以及個人的工資來引導資金和勞動力在不同產業之間進行轉移。同時政府通過設置不同行業或者產品流轉稅的差別,來影響產品的收益率、成本率,引導資本對不同行業以及產品的偏好。
二、實證分析
(一)變量選取及數據處理本文選取了6個變量來進行實證分析。流轉稅變量(LS)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四個稅種的總和來表示;所得稅變量(SS)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和來表示;三大產業的增加值Y1、Y2、Y3;產業結構變量(JS)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之和占GDP的比值來表示。數據來源于中經網數據庫和《中國統計年鑒》,時間跨度為1994-2013年。為了消除通貨膨脹因素對變量所產生的影響,首先選取1994的CPI為基期,即CPI(1994)=100,對各個變量進行了價格平減處理。再進行價格平減整理之后,又對變量取自然對數以消除數據之間存在異方差的問題。
(二)變量的平穩性檢驗再對變量進行VAR模型分析之前,需要對經濟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防止出現“偽回歸”問題,影響實證結果。本文利用eviews6.0軟件,進行ADF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從表1中數據分析可知,6個經濟變量的ADF檢驗值均大于其在1%、5%、10%水平的臨界值,說明6個變量均是不平穩的時間序列。隨后,筆者又對變量進行了一階差分處理,檢驗結果顯示一階差分以后的變量是平穩的數據。因此下文將采用一階差分的變量數據做回歸分析。
(三)變量的協整檢驗協整檢驗主要是分析各變量之間長期內是否存在穩定的協整關系,同時也是對變量之間是否存在研究價值的一種檢驗。本文采用Johansen協整檢驗法,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由表2中數據分析可知,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三個變量組的特征根和特征值均拒絕原假設,說明第一、第二、第三產量組以及產業結構組的變量都是存在協整關系的,各個組的變量之間均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何輝,2014)。
(四)格蘭杰因果檢驗格蘭杰因果檢驗是對模型系統中各變量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檢驗,即解決了自變量x是否會引起因變量y變化的問題。本文在實證分析過程中,用格蘭杰因果檢驗對流轉稅和所得稅對三大產業和產業結構的影響提供有力的根據。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根據表3中數據分析可知:在第一產量組中,流轉稅和所得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絕原假設,說明流轉稅和所得稅對第一產業增加值影響顯著;在第二產量組中,流轉稅和所得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絕原假設,說明流轉稅和所得稅對第二產業增加值影響顯著;在第三產量組中,流轉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絕原假設,說明流轉稅對第三產業增加值影響不太明顯,相反所得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依舊小于0.1,說明所得稅對第三產業增加值影響顯著;在產業結構變量組中,所得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絕原假設,說明所得稅對產業結構影響不太明顯,流轉稅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P值小于0.1,說明流轉稅對產業結構影響顯著。
(五)方差分解方差分解可以較為直觀地反應模型內部變量變動對系統內部其他變量的沖擊,方便了解各隨機擾動的相對重要性。本文方差分解結果如表4所示。由表4中數據可以看出,在第1時期第一產業值增長率的波動完全來自于自身沖擊,隨后第一產業增加值對自身的貢獻度有所減少,但始終維持在85%以上。但是流轉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對第一產業值的貢獻度卻在逐漸提高,在第4時期之前,所得稅收入對第一產業值的貢獻度小于流轉稅收入對第一產業的貢獻度。從第4時期開始,所得稅收入的貢獻度大于流轉稅收入的貢獻度,且增長幅度也要大于流轉稅收入。另外從二者對第一產業值的貢獻度大小來看,流轉稅和所得稅相差不大,都維持在10%以下。
在第1時期第二產業值增長率的波動完全來自于自身沖擊,隨后第二產業增加值對自身的貢獻度有所減少,但始終維持在60%以上。同樣流轉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對第二產業值的貢獻度在逐漸提高。但是從表中數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對第二產業值的貢獻度明顯大于流轉稅收入,始終維持在20%以上,而且增長幅度也比流轉稅收入的貢獻度要高。而流轉稅收入對第二產業值的貢獻度始終維持在10%以下。說明在第二產業值的貢獻度上,流轉稅收入的貢獻度不及所得稅收入。從表5中數據可以看出,在第1時期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波動完全來自于自身的沖擊,隨后第三產業自身的貢獻度有所降低,但始終維持在60%以上。同樣流轉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對第三產業增加值的貢獻度逐漸提高,且明顯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對第三產業值的貢獻度大于流轉稅收入對第三產業值的貢獻度,從第2時期開始就維持在20%以上。流轉稅收入對第三產業值的貢獻度一直維持在10%以下,說明在第三產業值的貢獻度上,所得稅收入的貢獻度大于流轉稅收入。在第1時期產業結構的變動完全來自于自身的沖擊,隨后產業結構自身貢獻度有所降低,但也一直維持在80%以上。同樣流轉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對產業結構的貢獻度逐漸提高,從表中數據可以看出,在第6期以前,流轉稅收入對產業結構的貢獻度小于所得稅收入對產業結構的貢獻度,隨后流轉稅收入的貢獻度要大于所得稅收入的貢獻度。說明在短期內,所得稅收入對產業結構的優化效應要大于流轉稅收入,但長期來看,流轉稅收入對產業結構優化效應更加明顯。
三、結論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轉型期,由強調經濟發展速度逐漸轉型為強調發展質量。本文通過理論分析以及建立VAR模型實證分析了我國流轉稅和所得稅對產業經濟的影響,得出以下主要結論:流轉稅、所得稅、三個產業增加值、產業結構在長期內具有穩定的協整關系;流轉稅收入、所得稅收入對三個產業值、產業結構都具有影響,但是貢獻度并不是很高,說明產業經濟的發展由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稅收政策并不起絕對影響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應該建立更為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對目前的稅收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增強稅收體系對產業經濟調節的支持力度。
作者:趙麗娟 單位:常熟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