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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熱門話題,改革要求實現社會公平,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又不能降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論文對此次改革的亮點及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改革
1引言
2015年1月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并軌改革,著力化解機關事業與企業面臨的主要矛盾———“雙軌制”,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何亮點,又面臨哪些問題和障礙,本文就此作簡要分析。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亮點
2.1“并軌”顯公平,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各類群體逐步被納入社保體系。改革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按“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1],盡快建立起退休待遇同繳費掛鉤機制,把按勞分配同繳費的權利義務對等起來,提升機關事業單位及職工參保的積極性,縮小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會矛盾。
2.2建立專戶,利于規避風險
從籌資看,此次改革亮點是由單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建立專戶,與企業的分開管理使用,同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利于明確各級財政的責任,也可避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對企業養老基金造成不利的影響。基金管理亮點是省級統籌,建立統一的基金池。此基金管理模式將有助于增強基金的規模,利于規避風險。
2.3設定過渡期,利于新老辦法平穩銜接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所有在職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中人”是針對于“老人”和“新人”而言,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已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簡稱改革后)退休的人員,也是本次改革的主要對象。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銜接呢?此次改革能較為妥善地處理“中人”在改革前后待遇差的問題,將“中人”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核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將“視同繳費年限”與實繳年限一并合計,作為計發養老金依據。
2.4建立職業年金,提供多層次保障
《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除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外,還應為職工建立職業年金。建立職業年金,能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提供多層次保障,其意義在于:①實現多層次的保障;②為工作人員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續的保障。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問題和障礙
3.1舊思想觀念難以轉換
改革前,事業單位,尤其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以往較長時間內一直由政府統管支出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不僅可領到基本工資,還能領到高于企業退休人員1~2倍的生活補貼費用,在“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獲得更多收益。由于受特權思想影響,存在依賴心理,此種舊思想觀念嚴重阻礙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2]。
3.2法律制度支撐不足
雖然國家通過立法制定了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具體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卻一直由行政機關政策文件指導展開,因各地定出的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法律支撐,終致改革失去持久的穩定性,給“并軌”工作造成了不少阻力。
3.3統一改革計劃欠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指出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繳納比例為20%和8%,按照單位和個人分別為8%和4%的比例建立職業年金,但并沒有統一、詳盡的改革計劃。政府政策文件只提基本性要求,對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等并未做出規定,讓各地執行起來阻力重重。
3.4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滯后,推進工作受阻
雖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但各地的進程并不統一,有些地方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落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很難依據公益Ⅰ、Ⅱ類對事業單位參保的范圍進行確定。
4建議
①轉變舊思想觀念,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應順應時代變遷,與時俱進,扭轉以往特權、依賴心理,積極投身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②建立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制定詳細實施細則、經辦規章流程及信息系統建設等相關配套文件,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③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明確事業單位參保范圍,避免“空殼”編制存在,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道路清掃障礙。
【參考文獻】
【1】韓秉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不降低[N].經濟日報,2015-01-16(003).
【2】劉娟.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現存阻礙及措施[J].現代經濟信息,2018(6):62-64.
作者:陳春素 陳明理 單位:柳州市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