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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一、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各縣區、各單位在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對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要整體規劃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逐步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縣區政府要依法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不得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交由企業管理。國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嚴格管理,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也不得抵押或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二、嚴格執行涉及文物的開發建設活動審批程序。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編制旅游等開發建設規劃時,要堅持文物保護優先,把確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與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相銜接,在服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前提下,編制專項規劃。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事先必須依法征得文物、規劃、建設部門的同意,規劃部門要按照《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文物、規劃、建設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三、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文物、旅游等部門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學評估文物資源狀況和游客流量,抓緊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區的游客承載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文物部門每年都要對利用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展旅游等開發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對可能造成文物資源破壞的要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對文物保護的投入。各縣區政府要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要切實保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保護投入和日常維護經費。要加大基礎建設投入,改善文物本體及其環境狀況,加強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建設。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要專門用于文物保護。文物旅游景區門票收入、經營性收入要優先用于文物保護,具體比例由縣區政府確定。
五、加強文物旅游的指導和監管。各縣區文廣、旅游等部門要將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區質量標準管理體系。對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不落實,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巡視檢查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定期組織評估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狀況并向社會公布,促進文物保護和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實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各縣區政府及其文物部門是文物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和直接責任主體,要始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物保護機構隊伍建設,解決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做到文物保護與其他重點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督查、同落實。各縣區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專項檢查活動,并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及文物保護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領導不力、決策失誤、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七、認真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部門要加強對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好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旅游部門要在旅游業發展中,切實落實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對文物保護設施的投入,把好涉及文物的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關;財政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加強經費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考古遺址等重點文物保護用地及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建設、規劃、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依法保護;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損毀文物特別是國家保護珍貴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區政府要盡快對本區域內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的文物保護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的,要限期予以回購、終止抵押。對于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要限期將其從企業資產中剝離。對于游客接待量超過承載量,造成文物破壞或帶來文物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改正。對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由縣區政府或其建設、規劃、文物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于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交由企業管理的,要從企業中分離,恢復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交由文物行政部門管理。對于把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整體出讓給企業管理經營的,要限期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