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西藏寺院經濟產生與發展動因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宗教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歷史過程。本文沿著西藏社會歷史發展的軌跡,從不同視角,多個層面探究了西藏寺院經濟產生發展的動因及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在政教合一制尚未確立時,西藏寺院經濟的發展主要是通過宗教組織對政治的干預來實現的。政教合一制度確立后,三大領主之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利益分配格局,這一時期寺院經濟擴張主要是通過加重對廣大農奴的超經濟剝削來實現的,其結果嚴重地阻礙了西藏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歷史上,西藏的社會財富大部分集中于寺院。寺院控制了藏區的農牧業、手工業和商業等生產服務部門,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成為影響藏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寺院上層僧侶也正是依托雄厚的寺院經濟實力作為其堅實的物質基礎,建立了“政教和一”的地方權力機構,從而把持了西藏政治、宗教、經濟、軍事、文化大權,可見,寺院經濟對西藏社會的發展產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影響。那么,西藏寺院經濟是在何樣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其發展的內外動因是什么?各個發展階段有何特點?在西藏,寺院組織何以積累起巨額財富?寺院經濟又為什么得以長期延續存在?本文試就這些問題作一粗淺研究,不當之處,敬請同行斧正。
一、西藏寺院經濟的產生
西藏寺院經濟是西藏社會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宗教與經濟、政治結合的產物。西藏寺院經濟的行為幾乎是伴隨著佛教的傳入而產生的。佛教一經傳入青藏高原,便建佛寺,而佛寺本身就有一種經濟屬性,是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相結合的實體。西藏寺院實體的產生又與青藏高原的政治經濟發展變革有著密切的聯系。作為當時代表新興階級意識形態的佛教迎合了吐蕃社會變革的需要,佛教有了賴以發展的政治溫床。公元5—8世紀青藏高原的農業、畜牧業、手工業都有了較大的分工,社會分工的具體化,擴大了商品交換,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寺院經濟實體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物質條件。如大昭寺、桑耶寺的建立等,少則一兩年,多則三四年,經過大興土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完成。寺院的興建,一方面是統治階級政治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個地區的統治者有能力承受修建寺院所耗費物資的壓力。
在赤松德贊贊普時期,出現了專門以誦經傳教為業的出家僧人。為了保證出家僧人的生活,贊普宣布免除出家僧人的差稅,其所需一切開支均由王室府庫供給,這一優待政策激發了人們充當僧侶的熱情,此后,僅一年多時間里,僧人數量便從幾十人增加至350人。為避免以后不供給或發生意外,王室將這種不定量供給制度轉變為有定量供給制。佛教僧侶分別按其等級定期提供不等量的食物、衣裝、紙墨等所需的物質開支,并賜予寺院土地和屬民。如贊普明文規定:“賜給寺院民戶一百五十戶,賜給每名僧人三戶屬民,總計賜桑耶寺和三百零五名僧人的寺屬奴戶為一千零六十五戶。按平均每戶四口計算,總計四千二百六十二人,這些寺屬奴戶都不向贊普繳納賦稅,不負擔兵役。”供給堪布每月青稞75克(一年900克),每年酥油一克又半涅嘎(一年共計1100兩),每年衣服一套,馬一匹,紙四十卷,墨三錠以及足夠的食鹽。供給大修行者和經師每年青稞55克,酥油800兩,馬一匹,衣服一套六件;25名學經僧人每年青稞25克,衣服一套三件;其余普通僧人每年青稞8克,紙20卷。這些情況表明,僧人在經濟上開始具有了一定實力。此時的僧人堪布、大修行者、經師等已開始成為享有免除差稅特權的特殊階層,他們曾以化緣為生的經濟來源已上升到政府資助的軌道,王室通過經濟援助提高了佛教在吐蕃的社會地位。
赤松德贊去世后,佛教勢力繼續發展,到第40代贊普熱巴巾時,由于其“深信佛教,大小政權皆受于僧眾”寺院僧侶參與政治的勢力逐步擴大。而寺院政治勢力的擴大,又使其經濟關系也發生重大變化,熱巴巾將原來賜給僧人的屬民由3戶增加到了7戶,史稱“七戶養僧制”。另外,熱巴巾又專門為一些寺院撥給更多的土地、牲畜、奴戶作為寺院的固定財產和寺戶。例如大臣尚蔡邦·多日在堆垅江浦修建的江浦寺前所立的碑文記載:“贊普天子赤祖德贊(熱巴巾)恩詔,在堆垅江浦地方建立三寶所依處,住有比丘四人,作為寺院順緣之土地、牧場、法器、財物、牲畜等一并交付寺院,作為贊普赤祖德贊常川不斷的供養。”通過采取上述措施,一方面減輕了政府在經濟上的負擔;另一方面僧人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者寺院上層開始成為擁有土地、牧場、牲畜和屬民的農奴主階級。這樣統治階級有意識地利用宗教,而宗教代表人物也主動向統治者階級靠攏,政教互相滲透經濟連帶的階段由此開始,所有這些又為“政教和一”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打下了基礎。可以說,西藏的寺院早在萌芽期就為日后發展樹立了基本模式。寺院僧人除了譯經、傳法之外,還介入了吐蕃王朝的政治經濟生活。
西藏寺院經濟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馬克思主義認為,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統一構成一定的社會形態。吐蕃王朝時期,其社會經濟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奴隸制社會經濟形態過渡到封建農奴制的社會經濟形態。這種社會經濟形態的變化,必然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意識形態和上層建筑。佛教的傳入正是西藏社會經濟發展給社會意識形態和上層建筑帶來的變化。反過來,意識形態和上層建筑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產生深刻的影響。正是由于佛教的學說有助于新興階級政治愿望的實現,順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吐蕃王朝的贊普們選擇了這種新的意識形態作為精神武器。為了使這一精神武器能長久地發揮效用,必須鞏固佛教的社會地位,于是統治階級不僅在政治上提高僧人的社會地位,而且給佛教寺院以物力、財力上的大力支持,寺院經濟雛形開始形成。
然而,佛教參與國政,權勢日強,而寺院經濟的發展,使為數眾多的壯勞力離開土地和牧場,脫離社會物質生產,靠俗民供養,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引起了不喜佛法的貴族大臣和平民的極大不滿,他們發動政變縊殺了熱巴巾,擁立朗達瑪為贊普,開始了吐蕃歷史上空前的禁佛運動,初見雛形的寺院經濟也在禁佛運動中夭折。朗達瑪在位3年后被人殺死,藏區處于分裂狀態,吐蕃王朝至此崩潰。
二、寺院經濟的發展
吐蕃王朝的崩潰,使青藏高原地區出現了百年左右的混亂局面。朗達瑪的滅佛,使佛教在衛藏銷聲匿跡,一些僧侶流落到原吐蕃王朝的邊遠地區。至10世紀后半期,佛教在多康(今青海省境內)及阿里地區得到傳播,并形成了一定規模的佛教傳播中心。而此時,混亂的西藏地區也已開始走上了穩定之路,盡管有些割據勢力仍在局部范圍內相互爭斗,但勢力較大的幾個集團已在吞并眾多弱小勢力的基礎上開始穩定下來,形成誰也吃不掉誰的對峙局面。在這種形勢下,各地的新的封建統治者意識到需要重新樹立佛教思想,按自己的利益規定其具體的內容,使其成為自己擴充政治經濟實力的得力助手。于是,至11世紀,佛教從多康和阿里兩路又傳入衛藏,由于得到包括統治階級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支持,修復了拉薩大小昭寺、昌珠寺、桑耶寺等寺院,佛教逐漸在民間扎下了深根,藏族社會各階層廣泛信仰之,寺院經濟也以各種形式再度出現在西藏各地。
在佛教的復興過程中,世俗割據勢力,不僅爭相延聘高僧,組織人員譯述佛經,而且極為慷慨地出資贊助建立寺院,貴族們將田莊、牧場、牲畜與農奴施舍或奉賜給寺院、僧人,如阿里古格的拉德王為了表示對仁青桑布的尊敬,把普蘭地方的一個莊園奉賜給了仁青桑布,還撥了一定的稅收供他使用,從此西藏有了寺屬莊園。又如11世紀中葉至12世紀初,魯梅、章·意希允丹等人在拉薩地區為爭奪寺院財產多次發生武裝沖突,說明衛地的寺院已有一定數量的財產,也說明西藏佛教寺院從一開始便不能完全超脫對政治的干預以及對經濟利益的爭奪。而寺院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僧侶的生活和各種儀規的舉行,亦即為了維持寺院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后弘期初期佛教信徒求法,佛教大師傳法,都必須交納或者收取金錢或實物形式的各種費用。如卓彌譯師每傳一法必索多金;瑪爾巴譯師傳授密法的條件是受法者要把全部財產貢獻給他;有的譯師為他人譯一部醫書,就要幾十兩金子的報酬;其他僧人則多以念咒防雹、作法驅邪、擇定吉日、驅疫治病等宗教活動聚積財富來維持寺廟活動,其中大部分人還經營商業。可見,由于統治階級及社會其他階層的支持,寺院經濟已逐步復興并有所發展。但是,由于當時西藏社會分裂割據,政治經濟、文化不相一統,佛教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規模龐大的宗派,寺院經濟的力量也不夠雄厚。
隨著西藏社會的基本穩定,封建制的逐步確立,使西藏地區的農業、畜牧業、手工業、商業等社會經濟相對發展。但是政治上的互不統屬,分裂割據,使這種相對發展的經濟表現出個別集中的現象,呈現出自給自足的地域性經濟特點,因而,在各自的區域范圍內,為寺院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另一方面,隨著佛教在藏族社會中的影響加深,僧侶在藏族社會中的威望與日俱增,一些上層僧侶以寺院為據點,一躍成為地方上的頭人。如達垅塘巴扎希貝就曾因成功地調節達爾域人與絨巴人之間的爭斗,成為統治這兩個地方的頭人又如甲律詩在須浦建寺講經,他死后由侄子饒卻旺布繼任該寺堪布,須浦地方遂由饒氏家族世代統治。在上層僧侶以宗教地位為跳板,攫取世俗統治權的同時,世俗統治者為了維持擴大特權,認識到寺院組織的力量,也在不斷爭取宗教地位,積極令其子弟出家為僧。這種上層僧侶期望掌握宗教、世俗雙重權力和世俗統治者竭力爭取宗教地位的愿望,促成了各地世俗統治者與上層僧侶的融合。于是,12世紀初在衛藏地區出現了或由一個家族兼掌政教兩權,或由一個家族和一個教派聯合掌政,或以一個教派(或寺院)為主,由一個家族暗中掌握實權的地方割據勢力,其中具代表性的有:薩迦派,其創始人貢卻杰布是吐蕃時期貴族昆氏家族的后裔,他建立了薩迦寺后就任寺主,之后寺主一職就采用家族世襲的辦法,發展到第四代薩班·貢噶堅贊時,已控制薩迦地區的政治、經濟大權,在衛藏地區實力數一數二;蔡巴噶舉派與噶爾氏家族相結合,兼并拉薩河地區的許多村落成為這一地方重要割據勢力;帕竹噶舉派與山南附近的朗氏家族相結合;止貢地方的居熱氏家族與止貢噶舉派相結合等等。寺院和封建農奴主的結合,僧侶和貴族的聯合,在西藏形成了數個據地范圍大小不一,互不統屬,但性質一樣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這種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寺院經濟得到鞏固和發展。
13世紀初,世俗政治勢力與宗教勢力進一步結合,使寺院取得各種特權,“薩迦家族的私有莊園和其他私產,按照慣例,豁免負擔并享受種種特權。”寺院經濟的強大,亦依賴于蒙元中央王的支持。從13世紀初葉,藏傳佛教各派形成,寺院集團與貴族融合成為地方割據勢力開始,西藏一直處于各派勢力此消彼長,相互攻擊的狀態中,各派勢力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希望得到中央王朝的支持。薩迦、帕竹、止貢、蔡巴、達壟、雅桑等教派紛紛派人向元朝表示歸順,而元王室也正想利用佛教作為其統治青藏高原的工具,于是對各教派給予有力的支持,奉賜給寺院土地和大量屬民,“旭兀烈封給帕竹巴領地屬民二千六百三十八戶;蒙哥汗封給蔡巴噶舉的領地屬民為三千七百戶。”“闊端汗封給薩迦派除了阿里三圍以外的拉堆南北,還賜給其古莫曲迷、襄、夏魯、羊卓等七個萬戶地區,屬民一萬零八百八十五戶”。此前成吉思汗已“宣布了免除西藏地方僧人的差稅和兵役的詔命。”通過王室和地方統治階級的大力支持,不僅使寺院經濟獲得免差免稅等種種特權,還使寺院掌握了社會上大量的財富和勞動力,寺院羽毛日益豐滿。1269年,元世祖忽必烈冊封薩迦派教主八思巴為藏王兼法王,居有極高的宗教、政治地位。這時的寺院不再是單純的宗教寺院,其內部不僅有管理宗教的部門,在使用和管理寺院財產和生產資料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與傳播宗教的組織并行,但是具有明顯區別的組織,即寺產管理組織和僧人私產管理組織,還有司法部門以及寺院同外部發生沖突時所需的武裝力量,至此寺院成為一個獨立的整體。寺院地位日益鞏固,寺院經濟也因此不斷壯大。
從13世紀初至14世紀的2000年時間里,西藏地方割據的政教合一制進一步發展,寺院僧侶通過干預政治獲得了更多的經濟權益,不僅寺院財產增加,寺院財產管理機構權力加大,而且上層僧侶個人財產迅速增加,政治地位不斷提高,僧人財產管理機構(拉章)甚至發展到了類似宮廷組織的地步。
薩迦、噶舉等教派先后達到了他們權勢極盛的階段,這些教派的上層僧人直接參與掌握政治、經濟權力的活動。各派之間為追逐世俗社會權力和經濟利益經常打著宗教的旗號去爭斗。這種爭斗的結果使西藏地方依次經歷了薩迦政權、帕竹噶舉政權、噶瑪噶舉政權和格魯派政權。
寺院組織在其爭取世俗權力和經濟利益的過程中,也充分發揮了宗教的教化作用,寺院一方面宣揚“天意”、“六道輪回”、“業果報應”的神秘說教,為統治階級的剝削辯護,另一方面勸戒廣大勞動人民要順從要忍受壓迫、剝削,寺院這種明顯的維護封建農奴制的教化,獲得世俗貴族對僧侶集團更為慷慨的經濟資助,支持格魯派創立時,朗氏家族的扎巴堅贊等作為施主承擔了甘丹寺的全部建筑經費;甘丹寺建成后扎巴堅贊、囊梭仁青、甲瑪萬戶長達瓦等,向甘丹寺捐獻(布施)了一批奚谷卡莊園,提供實物和勞役地租,以此收入供養甘丹寺幾百僧侶常年生活費用。朗氏家族的南喀桑布為哲蚌寺提供建筑經費及足以供養該寺僧人的莊園屬民,并與其子南喀貝覺資助修建色拉寺,供給莊園、屬民。這一時期,寺院已擁有大量的屬民、莊園,寺屬莊園收入成為寺院收入的重要來源。寺院還有來自中央王朝的豐厚賞賜。據記載,元朝中央一次賞給西藏宗教首領的紙幣就多達50萬貫,皇慶元年(1312年)元朝皇帝“遣使贈西僧金五千兩,銀二萬五千兩,布帛三萬九千九百匹。”1415年,明朝永樂帝封宗喀巴的弟子釋迦益西為“西天佛子大國師”,賜給大量金銀、綢緞、佛經、佛像、法器等財物。釋迦益西將這些財物的一部分奉獻給宗喀巴用于擴建甘丹寺佛殿,大部分用于修建色拉寺。
此外,寺院還有廣泛的民間布施收入。從當時舉辦的兩次全藏性法會的布施收入,可見寺院經濟收入情況之一斑。1277年,由忽必烈為施主,八思巴在后藏的曲米仁摩(今日喀則市境內)地方的曲德欽波(大寺院)舉行大法會,衛藏康各地7萬僧侶參加,歷時半月,除法會用消外,參加法會的每一僧人得一錢金子。1409年初,宗喀巴在帕竹第悉闡化王扎巴堅贊及其他重要官員的大力贊助下,在拉薩大昭寺舉行祈愿大法會,集萬余僧眾,歷時16天,法會所得收入;黃金921兩,值黃金450兩的白銀,酥油37060克(合248320斤),青稞、糌粑18211克(合509908斤),整牛羊肉干2172頭(只),價值2073兩金子的牛羊,白茶416兩,黑茶163包,蔗糖18包,綢緞290匹,布帛731匹,袈裟法衣30套等,牛馬等牲畜折價白銀2073兩。此后,拉薩祈愿大法會年年舉行,形成慣例,每年寺院都可獲得一筆巨額布施。這一時期的寺院經濟不同于吐蕃時期僧侶生活主要靠王室供給,是受世俗統治階級豢養的依附型經濟,而此時寺院通過占有大量生產資料,直接剝削廣大農奴已成為寺院經濟重要的收入來源,并逐步形成了寺院經濟穩定而又多元的收入格局。這一時期寺院經濟的另一特點是,其經濟規模的擴張主要是通過干預政治,從世俗農奴主手中爭取更多的經濟權益來實現的。
三、格魯派掌權和寺院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15世紀,宗喀巴的宗教改革,是西藏宗教史上的一次大變革,這場變革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元朝后期,隨著封建農奴制在西藏地區的普遍建立,西藏佛教的一些教派權勢大增,薩迦、噶舉派上層僧人直接參與掌握政治、經濟權力的活動,他們享有特權,積聚財富,追求世俗享樂,有的橫行不法,欺壓百姓。“真學實行之士日逐減少,至不知戒律為何事,寺院僧侶盡同俗裝。”宗教戒律的廢弛和僧人的腐化使僧人在民眾中的威望下降,日漸喪失其社會和民眾的基礎,從而使藏傳佛教自身的發展陷入困境。針對時弊,宗喀巴進行宗教改革,要求僧人必須嚴格遵守戒律,這一舉動得到了封建統治者和廣大民眾的普遍歡迎和支持,使格魯派獲得大好的發展時機。當時,新興的以嚴守戒律為第一要義的格魯派是一個充滿生機的教派,吸引了其他教派的許多僧侶紛紛涌入格魯派寺廟內,寺院發展很快。“寺院之多,不勝其數”“雖窮鄉僻谷,皆寺院林立……極盛一時不可言宣。”還有其他教派的寺廟直接轉化成格魯派寺廟,寺院勢力大增,寺院經濟力量也隨之增強。再則,在積聚資財方面,格魯派采取了不同于以往其他教派只在一個地方同一個地方勢力結成施主關系的做法,而實行“廣為施主”的辦法,即不論遠近布施多少都結為施主,廣開經濟收入來源。
然而,格魯派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避免不了其他教派寺院組織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繼而介入政治生活的老路,這就引起了既得利益者,即其他教派和貴族組成的地方勢力的警惕,從1537年止貢噶舉寺院首先向格魯派發難起,敵對勢力開始處心積慮地限制、打擊格魯派寺院集團,在這種情況下,三世達賴索南加措毅然決然跨出了民族的界限,在蒙古族統治階級中尋找新的合作伙伴,他答應蒙古人,他將轉世在蒙古人中。他圓寂后,格魯派尋認的四世達賴云丹加措果然是一位蒙古人。這樣,蒙古人和格魯派超過單純的宗教信仰,更緊密無間地結合在一起了,所以蒙古汗王保證,如果格魯派受到攻擊,他們要給予軍事上的援助。17世紀以四世班禪和五世達賴為代表的格魯派領袖人物利用蒙古固始汗的軍事力量消滅了迫害格魯派信徒的白利土司頓月多吉,捕殺了支持噶瑪噶舉派的第悉藏巴·丹迥旺布,為格魯派在西藏的發展掃清了道路。
固始汗統一衛藏后,繼續對反對格魯派的勢力進行打擊,強令在藏巴汗一方的噶瑪噶舉派寺院改宗格魯派,這樣格魯派的寺院數和僧人數目大量增加,寺屬莊園和屬戶亦隨只猛增。固始汗又將衛藏地區十三萬戶每年繳納的稅收,以“布施”的形式奉獻給了達賴喇嘛,作為格魯派寺院宗教活動的費用。這實際上是把衛藏地區的經濟大權交給了格魯派,從而確立了格魯派在各教派中的統治地位。
格魯派寺廟集團憑借固始汗的武力和財政支持,由達賴喇嘛指派第巴一名在固始汗的領導下處理衛藏地區的行政事務,從此,格魯派由一個佛教宗派上升成為地方實力集團,他們對衛藏各封建領主的土地莊園等,通過第巴以達賴喇嘛的名義或調整,或沒收,進行重新封賜、分配:一部分土地莊園封賜給貴族,藏語稱為“格奚谷”,即貴族莊園;一部分土地留作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生產資料,藏語稱作“雄奚谷”,即政府莊園,還有一部分土地封賜給寺院,藏語稱作“曲奚谷”,即寺院莊園;使寺院占有了更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
對于在西藏各教派中占統治地位的格魯派,清朝在政治上對其首領多加冊封,賞其名號,經濟上封賜給寺院大量資金,因而使格魯派舊有的寺院得以大力擴充,并新建寺院60余處,“有的資料說明,此時黃教寺院已增加到3070余處。對于這些寺院,除撥予土地和農奴外,還命令近宗、奚谷,按期供給黃教寺院的宗教活動費用。”此外,五世達賴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冊封后,“各地蒙古益加敬信之”,來藏布施、熬茶者“絡繹不絕”,因而格魯派寺院便也獲得比以往更多的大量的布施財物,這些都為寺院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使寺院經濟成為支撐西藏社會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
17世紀中葉至18世紀初年的60多年時間,是格魯派勢力急劇發展的時期。格魯派逐步完善了政教合一的統治形式,為寺院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政權支持。為維護、鞏固、發展既得的宗教、政治、經濟權益,格魯派寺院集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對寺院內部的組織形式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規定了執事僧人的任免升遷制度、僧人學經程序、考試制度、寺產管理方式、寺內紀律儀節等。在寺院內采取委任制、任期制的管理制度,避免了個人專斷和世俗統治者操縱寺院事務,使寺院組織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從而奠定了格魯派勢力和寺院經濟穩定發展的組織基礎。
其次,在處理格魯派內部諸多寺院的關系問題上,確定主屬寺關系。以拉薩三大寺以及扎什倫布寺等格魯派大寺為中心,在全藏建起格魯派寺廟網,大小寺廟之間,建立隸屬關系,形成母子寺(主寺和屬寺),規定主寺有權派出僧人擔任屬寺的堪布等重要職務,由此而形成了一個嚴密而又強大的主屬寺院網絡,進而克服了以往各教派在其教派內部的寺院之間因互不統屬所導致的利益沖突。
其三,在首領繼承關系問題上,成功地采用了噶瑪噶舉派創造的活佛轉世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不僅避免了格魯派寺廟集團內部因爭奪領導權而引起的矛盾,而且解決了寺院財產繼承權問題,使寺院財產持續不斷地增加。
規定西藏地方各級官吏、格魯派上層僧侶直接參政議政,授予許多寺院管理莊園和百姓的權利,規定全藏僧侶人數和僧差制度,逐漸壟斷了西藏地方“管理宗教之權,選任藏王之權,制度法律之權,任免一切官吏賞罰僧侶之權,征調軍旅之權,征收賦稅之權,宣戰媾和之權。”其勢力急劇膨脹,據黃琉璃史》記載:“從第十二繞迥木狗年(1699年)至第十二繞迥水牛年(1733年),僅黃教僧侶人數,就由原來的134498人迅速增長為221742人,增長了65%。”隨著寺院及僧人數量的倍增,寺院經濟的規模也在進一步擴大。乾隆二年(1737年),據清朝政府統計,達賴系統所屬3150余所寺廟即占有農奴121438戶;班禪系統所屬27座寺廟占有農奴6752戶。以拉薩的三大寺而言,“每寺占有的土地都在三萬克(一克約合內地一畝)以上,其中號稱擁有七千七百喇嘛的哲蚌寺擁有奚谷卡一百八十五處以上,計耕地有五萬一千余克,牧場三百處,牲畜三萬頭以上,農牧奴兩萬余人。”
盡管從理論上講寺院經濟產生的目的僅僅在于維護寺院自身的存在及其宗教功能的正常發揮,但實際上它從產生之日起完全超出了這個范圍。它們是僧人由干預政治到參與政治,最終建立政教合一地方政權并維護其存在的物質基礎。政教合一制度的完備,無疑又為寺院積極的穩定發展提供了客觀條件,同時也意味著宗教組織對政治的干預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由此在僧俗統治階級內部形成了與政教合一的政權相適應的利益分配格局。寺院勢力最終在政治上乃至經濟上戰勝了作為競爭對手的貴族勢力。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330萬克實耕土地,寺院及上層僧侶占有121萬余克土地,占西藏土地面積的36.8%,貴族占有79萬克,僅占耕地總面積的24%,其余為政府占有,寺院占有的土地遠遠超過了貴族。據統計,1917年院土地收益為80萬英鎊,占三大領主土地收益的41.7%,貴族40萬英鎊,僅占20.8%。寺院還擁有雄厚的高利貸資本和商業資本。寺院勢力的勝利并不僅僅在于其政治上的優勢,還在于其侵吞社會財產和貴族瓜分利益相比,是穩定且不斷積累的,寺院組織財產繼承權的穩定性決定了其財產積累幾乎總是呈單向的增加趨勢,另外,與貴族勢力的經濟來源相比,寺院又具有大量布施收入的優勢,如大寺院占有的土地和屬民,除了最初由五世達賴和固始汗封賜的外,后來大量增加,其中不少來自貴族的布施。此外,錢財布施收入,其數目也頗為可觀,1956年,當雄宗鍋查部落富戶索朗,一次就向色拉寺布施牛100頭,青稞200藏克,值大洋2萬元。
格魯派掌權以后,寺院經濟實力迅猛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寺院領主通過對廣大農奴實行超經濟剝削來實現的。寺屬莊園農奴的勞動強度遠高于貴族莊園的農奴,其受剝削程度也遠高于貴族莊園的農奴,寺院在經營商業和高利貸過程中,無不利用宗教政治特權,巧取豪奪。寺院高利貸不僅資本雄厚,放貸范圍廣,其利率也遠高于世俗領主,民主改革前西藏地方政府高利貸利率為借十還十一,貴族領主為借七還八,寺院則為借四還五。由此可見,寺院經濟越發展,農奴遭受的剝削就越嚴重,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自17世紀中葉格魯派寺院集團得勢以來,經濟日趨遲緩,人民生活極端貧困和落后,社會發展逐漸緩慢,人口數字明顯下降,都成了無法掩蓋的嚴重事實。
總之,西藏寺院經濟是在西藏社會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發展起來的。在寺院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其發展動因及其對西藏社會發展影響也不同。在政教合一制度尚未確立時期,寺院經濟的發展主要是通過宗教組織對政治的干預,不斷從世俗統治階級手中爭得更多的政治經濟權益來實現的,其結果促成了西藏社會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政教合一制度確立以后,三大領主之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利益分配格局,這一時期寺院經濟擴張主要是通過加重對廣大農牧民的超經濟剝削來實現的,其結果嚴重地阻礙了西藏社會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