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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職辭退工作發展概況
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任用關系。辭職辭退制度對破除舊的人才“部門所有”、“單位所有”,切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擇業權利,打破行政機關“鐵飯碗”,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暢通機關出口,實現能進能出,優化公務員隊伍,促進行政機關勤政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行政機關的辭退工作,最早是從公安機關開始的。*年7月,公安部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干警的規定》,率先在全國公安系統實行了辭退制度。*年以后,沈陽、青島、重慶、深圳、蘇州等地以及海關、稅務系統的部分單位也開展了辭退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始于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八十年代初,當時做出允許干部辭職的規定,有肯定個人擇業權的考慮,但更側重考慮機關的廉政建設。*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中規定“有些黨政干部愿意辭去原來職務轉入了辦企業的,可以允許”。之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既肯定了個人的擇業權,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動,同時,有效地防止“官”商行為,促進了廉政建設。*年,上海市根據當時任市長的朱容基同志的批示精神,對機關人員的辭職工作進行了規范,使機關辭職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軌道。
中央領導對辭職辭退工作非常重視,同志*年曾兩次在有關青島、沈陽等地實行辭退制度的情況反映和報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既要堅持正確方向,積極探索,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要認真總結經驗,抓緊配套政策的制定,使其不斷完善”。*年人事部在青島召開“全國推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工作會議”,部署辭職辭退工作,國務委員李貴鮮同志親臨會議并作重要講話。
*年7月,人事部制定下發了《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了辭職辭退的程序、條件及相關要求。*年7月,人事部制發了《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對被辭退的公務員的檔案管理、辭退費發放等做了補充規定,完善了辭退制度,保障了被辭退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下發后,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山東、吉林、河南、福建、廣西、貴州、寧夏、廣東、內蒙等18個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辭職辭退工作的實施細則。黑龍江、河北、遼寧、青海、陜西等14個省區市轉發了《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目前,辭職辭退工作已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展。
據人事部統計,從96年至2002年,全國共有28626名公務員辭職,其中有大批人員到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國家機關辭退了17857名公務員,機關工作作風明顯轉變,受到廣大群眾擁護。
二、辭職辭退的做法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的,可以向任免機關提出申請辭職。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超過三個月沒有審批的,任免機關應當為公務員辦理辭職手續。國家公務員如果連續兩年被確定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以及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將其辭退出公務員隊伍。
在嚴肅隊伍管理的同時,也制定了對公務員進行保護性的規定,對因公傷致殘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人員以及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不得辭退。
三、辭職辭退工作的成效
各地各部門實施辭職辭退制度的實踐表明,實行辭職辭退在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競爭激勵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造就一支廉潔、精干、高效的公務員隊伍,便公務員制度形成良性循環和整體效益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幾年來,辭職辭退制度的推行,取得了顯著成效。
1、通過開展辭職辭退工作,嚴格了隊伍管理,建立起競爭激勵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增加了機關的活力,樹立了公務員的新形象。辭職辭退制度的建立,對那些思想和工作相形見絀、不干事、不盡職、一個人不干影響一片,小病大看,小錯常犯,諸如此類,看你怎么辦的人員,通過辭退,將他們“請”出機關,優化了公務員隊伍;對那些“懶官”“饞官”“閑官”普遍產生了壓力,使他們增加了危機感,增添了動力,促使他們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自身素質,盡快適應工作;對那些接近辭退邊沿的人起到的警示作用,使他們看到了干不好,要丟官,“鐵飯碗”能砸破,“保險箱”不保險,增加了緊迫感。辭職辭退制度的建立與推行,完善了公務員競爭激勵機制,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極大地改變了機關的風氣,使人民群眾看到了公務員勤政廉政的新形象。
2、實行辭職辭退,為機關分流富余人員拓寬了渠道,促進了公務員人才結構的調整。辭職制度確立了公務員的自由擇業權,使那些業務不對口,志趣轉移,不愿在機關工作,善于經營的人才,通過辭職另擇天地,人盡其才,從而促進了人才結構的調整和市場機制的形成。同時,在公務員辭退規定中明確行政機關的用人權和辭退權,將機關不需要和不廉潔、不稱職、能力和素質明顯不適合在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辭退出去,不僅有利于暢通隊伍“出口”,搞活隊伍,促進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形成了行政機關新陳代謝的良性循環。
3、辭職辭退工作的開展,帶動了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促進公務員制度形成良性循環和整體效益。辭職辭退制度與公務員考錄、考核、申訴控告等制度發揮聯動作用,有效地克服了隊伍出口不暢,新鮮血液得不到及時補充,培養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就成為一句空話的弊病。不適應、不愿意從事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可以申請辭職,離開公務員隊伍,國家機關也可以通過辭退制度,將不合格人員清理出隊伍,從而為機關騰出空編,使一些有志于服務公眾的優秀青年通過考錄進行機關,施展他們的才華;將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辭退出公務員隊伍,強化了考核制度的激勵作用,被辭退人員對辭退不服的,可以申訴,促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有效地制約個別領導挾嫌報復、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辭職辭退制度與考錄、考核等制度發揮著聯動效應,促進了公務員隊伍的良必循環。
四、辭職辭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辭職辭退制度的實施,涉及到社會保險、重新就業以及住房、戶籍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問題,需要許多部門相互配合,需要與有關制度配套推進。
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制度不配套不完善,如辭職辭退制度推行,迫切需要與失業保險制度相銜接,目前,全國只有極少數的地區的國家機關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大多數地區尚未建立起來。由于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而辭退費支出無門,影響了辭退工作開展力度。再如,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辭職辭退的法定情形,《規定》第九條規定,患嚴重疾病的公務員不得辭退,但是“嚴重疾病”的標準尚未制定,造成應當辭退的人員仍滯留在公務員隊伍中,不能及時清理出去,給政府公務員形象造成很壞的影響。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相關規定。如制定患嚴重疾病的標準等,研究國家公務員辭職條件,使辭職辭退規定更加科學合理。
2、加強培訓,加大宣傳,保證辭職辭退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條件執行,減少因辭職辭退程序不合法形成的申訴案件,使辭職辭退工作向科學規范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