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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屬有關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省政府和省軍區《關于認真做好川府**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發〔**〕3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發電〔**〕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堅持講大局、講團結、講穩定作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引導退役士兵顧全大局,自覺服從改革和當地建設的需要,珍惜和維護軍人榮譽,將個人前途融于實現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之中,正確對待就業安置和自謀職業等問題;針對安置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緊密聯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講清國家改革建設的形勢和有關退役安置的政策規定;認真細致地做好疏導工作,滿腔熱情地為退役士兵服務,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難、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思想穩定工作,關心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困難,防止發生各類重大問題和集體上訪。
二、嚴格執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總原則是:分線包干,各自負責,自謀職業,經濟補償。即實行政府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務,以自謀職業安置為主。
(一)屬于中、省直管單位(中央、省屬駐**單位)的職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仍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安置。
(二)屬于市直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及單位選用的退役士兵,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安置。單位無法安置工作的,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按照市安置辦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來源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按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托管三園區轄區內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各地按照上級相關政策自行負責安置。
(四)市城區市直企業在崗、下崗職工子女(配偶)、純居民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由船山區政府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所需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和待安期間生活補助費由市財政向船山區財政轉移支付,船山區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落實兌付給個人。
(五)從**年12月1日起,農村原籍入伍的復員士官與退伍義務兵直接回原所在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報到,在原籍安置。復員士官回農村安置,沒有承包土地的,重新劃給土地;農村入伍的復員士官回原籍后,因本村(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村(組)居民原集體資產變更所產生的經濟所得及待遇;.農村入伍符合轉業的復員士官,因父母或配偶戶口非就地變更成城鎮戶口的,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鎮戶口。
(六)從**年1月1日起,當年城鎮退役士兵在區縣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報到后,符合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人員,在當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聯系到企業工作(不需要安置辦辦理安置手續)的,視為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者,享受同年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償費。經費來源按同類人員規定的資金渠道解決。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下達的當年安置時間內辦理自謀職業一切手續的人員,若當年12月31日前被單位錄用、聘用的,將本人已領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退回安置辦,由退伍軍人安置辦另行辦理安置手續,此時間不視為待安置期。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手續的其他自謀職業人員,均不納入此范圍。
(七)城鎮退役士兵凡納入自謀職業安置的,均納入企業下崗職工范圍,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再就業優惠證》。
三、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認真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的優惠政策,要把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落實補助標準,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能按時足額領取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確保今年7月底前圓滿完成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一)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費。根據《兵役法》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關規定,按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平150元作為待安置期間生活費標準,發放時間:退伍義務兵從安置當年1月1日起,轉業士官從當年的8月1日起,至安置的當月止。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幾個問題的通知》(**發〔**〕38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有關問題的通知》(**府發〔**〕72號)規定,城鎮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標準為本地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的2倍,城鎮轉業士官補助標準為3倍。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采用市統計局提供的標準。轉業士官和城鎮戶口入伍服役滿期限的復員士官從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補助費300元。
(三)因戰、因公五至十級傷殘軍人自愿自謀職業的,除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外,另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九、十級1000元,八級2000元,七級3000元,六級4000元,五級5000元)。
(四)服役期間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在基數上增發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榮立個人一等功以上增發30%;榮立個人二等功,增發20%;榮立個人三等功,增發5%。
四、積極開展對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國辦發〔**〕10號文件精神,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力度,總結和推廣培訓、助學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努力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搭建繼續深造的平臺,拓寬就業渠道,增強其就業能力。對自愿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村退役士兵,要納入各地實施勞務扶貧工程培訓計劃。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利用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和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經費,發揮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的作用,確保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專門開設退役士兵服務窗口,及時辦理退役士兵求職登記,免費提供就業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各部門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完成。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檢查指導,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完成安置任務。嚴格執行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不能作為城鎮安置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應取消其安置資格;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不能評為雙擁模范城(縣);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政府督查室要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認真督辦落實;公安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當年退役士兵報到后入戶手續;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安置、培訓經費,保障安置、培訓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的順利進行;有關部門對生活、醫療有困難的退役士兵,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