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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通關效率,保證海關正確審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海關為符合適用條件的進口企業提供價格預審核通關便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價格預審核定義
本公告所稱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以下簡稱“預審價”),是指經企業申請,海關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前對其完稅價格進行審核,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海關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
二、價格預審核業務受理部門
價格預審核申請由海關關稅處負責受理。
三、預審價適用條件
(一)企業條件
適用A類、AA類管理的企業可以提交預審價申請。
(二)商品范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148號令)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存在成交價格調整項目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2.公式定價進口貨物不適用本公告。
(三)時限要求
企業向海關提交預審價申請,應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之日前至少15個工作日向海關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價格預審核業務辦理程序
(一)企業申請預審價應提交下列材料:
1.《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申請單》(以下簡稱《預審價申請單》,詳見附件1),每一份《預審價申請單》對應一份合同。
2.合同、發票等與貨物進口有關的商業單證。
3.反映交易過程的業務函電及商品資料、價格行情等。
4.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海關在審核企業預審價申請過程中,認為需要企業補充提供材料的,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資料的,海關可中止預審價作業。
(三)在價格預審核期間或企業補充材料期間,貨物實際申報進口的,企業應當立即通知海關,海關將停止對企業預審價申請進行審核,按照正常報關程序申報進口,并依據《審價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四)海關經審核認為企業申請提交預審價的商品價格(以下簡稱“申請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的,海關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決定書》(以下簡稱《預審價決定書》,詳見附件2)。《預審價決定書》僅對申請企業本次申請的貨物有效。《預審價決定書》的有效期限為90天,特殊情況,經海關同意可以再延長30天。長期合同進口貨物的《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由海關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確定。
(五)海關經審核認為企業申請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告知書》(以下簡稱《預審價告知書》,詳見附件3),通知企業按照正常報關程序申報進口。
(六)在海關預審價申請審核期間或作出預審價結論后,預審價申請中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預審價申請。
(七)海關認為應當撤銷原預審價結論并重新進行預審價的,將及時通知申請企業。預審價結論撤銷時,有關貨物尚未申報進口的,海關可以接受企業重新提出的預審價申請;有關貨物已經申報進口且已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的,海關將重新審查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經征收的稅款進行調整并辦理相應的退補稅手續。
(八)預審價結論經撤銷的,或者《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屆滿的,《預審價決定書》自動失效。
(九)企業經預審價申請獲得預審價部門出具的《預審價決定書》或《預審價告知書》的,應當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報《預審價決定書》或《預審價告知書》編號,并隨附《預審價決定書》或《預審價告知書》復印件及進口申報所需的各項資料。
(十)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海關審核發現貨物實際進口情況與《預審價決定書》有關內容不一致的,將按照《審價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十一)企業在貨物申報和進口過程中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的,海關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價格預審核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海關依法保守申請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