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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修改為:“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實施車輛暫扣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決定書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二、將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承運人應當按照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的停車示意,主動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不接受公路路政監督檢查,強行通過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告知有關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檢測屬于超限運輸可分解物品的車輛,承運人應當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為承運人提供超限運輸卸載物品臨時存放場所,或者協助聯系分載車輛。卸載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機構保管的,應當辦理委托手續。”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公路路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公路路產原狀。”
刪去第三十五條。
三、將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戶外廣告的批準設置使用期滿未自行拆除或更換,或者需要辦理延期使用手續而未辦理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四、將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應當鑒定或者查禁的圖書報刊可以依法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圖書報刊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檢查圖書報刊市場,必須出示證件;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程序進行。查封、扣押圖書報刊時,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五、刪去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第二十六條。
六、刪去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條。
七、刪去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八、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礙河道行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清理、平整,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路、鐵路、航空和動物檢疫等單位,有權對無證運輸、攜帶、郵寄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依法進行檢查,及時通知并移交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十、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擅自捕撈的,沒收漁獲物、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漁獲物現值三倍的罰款;非法收購、購運魚貨的,沒收魚貨,并處以漁獲物現值二倍的罰款”。
十一、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主要檢查木材運輸和森林植物檢疫;對無證運輸或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