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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本市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進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摩托車及電動三輪摩托車;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違反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三輪摩托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核發牌證,禁止上路行駛。
三、購買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三輪摩托車,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牌照。
駕駛三輪摩托車必須考取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禁止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隨身攜帶身份證、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五、禁止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為維護城市交通暢通,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三輪摩托車及電動三輪摩托車每日9:00時至19:00時在以下市區道路內通行:建國路、濱河路、七一路西延長段、勝利路、海晏路、冷湖路、西關大街、西關橋、西門口、長江路南段、南關街、夏都大街至建國南路以內主城區道路及小橋大街。
七、駕駛三輪摩托車及電動三輪摩托車,違反本通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有以下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駕駛非法拼裝、改裝,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摩托車及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三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后,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予注冊登記的三輪摩托車及非法拼裝、改裝、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二)準予注冊登記的三輪摩托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罰并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可返還車輛。
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予以報廢;車輛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九、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道路的集貿、批發市場內從事貨物運輸不受此通告限制。
十一、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在本通告施行后十五日內辦理上路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照本通告規定處理。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