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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衛生局,城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依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準入的監督管理,依據衛生部頒發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省縣鄉兩級助產技術服務標準》,現就進一步規范母嬰保健技術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范圍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的審批權限及其服務項目
(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一級醫療機構開展助產技術、上取環、結扎和終止妊娠手術的母嬰保健技術許可。
(二)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縣(市、區)婦幼保健專業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助產技術、上取環、結扎和終止妊娠手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許可;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醫療機構開展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許可。
(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凡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該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的準入審批及標準
(一)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相關專業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助產士資格并在合法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其他專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須在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經一年以上本專業進修培訓;
2.通過母嬰保健及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和助產技術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二)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權限內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并頒發《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一次。校驗機關應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項技術培訓簡況欄內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校驗章”,并注明持證人持證上崗的時間及脫離該項技術服務的時間、參加該項技術的業務培訓、復訓、考核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加強管理,加大檢查督導力度,規范其執業行為;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應加強基礎設施改造和設備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母嬰保健服務質量,要嚴格按照審批科目依法執業,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母嬰就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