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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查盤點,分類登記造冊
各搬遷單位要對所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登記造冊。其中,對搬遷后需繼續使用的資產分類造冊,確保該部分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丟失、損壞和被盜等問題發生;對需要處置的資產按本通知第二條辦理。
二、規范處置行為,加強資產管理
凡各搬遷單位處置資產,須按照《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搬遷單位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等不動產,一律移交縣城投資公司,各單位與縣城投公司辦理移交手續后,依據雙方簽訂的移交協議和資產移交清單,進行賬務處理,并將移交清單報送縣財政局。對搬遷后單位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包括已達到使用年限或雖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因老化、毀損、型號淘汰等確需報廢的,以及閑置資產等(搬遷后統一處置的房屋、土地等除外),各單位要在搬遷前登記造冊,提出初步處置意見,統一報縣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再報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認為須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并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各單位資產處置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嚴禁私分或私設小金庫。
三、嚴明紀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各搬遷單位要按時完成本單位資產清查盤點,認真開展登記造冊,嚴禁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嚴禁采取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將國有資產收益繳入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嚴禁私分資產處置收益或設置賬外賬。處置國有資產,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任意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強化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凡違反相關規定,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違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監管,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各搬遷單位要統一思想,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切實重視和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要以此次搬遷為契機,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制度,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收益收繳管理,完善辦公設備和車輛等管理制度。縣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充分發揮在國有資產監管中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高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