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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編制村鎮規劃
(一)加快集鎮規劃編制。根據市政府相關文件精神,鄉鎮建設規劃的期限應與當地鎮(鄉)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5年計劃同步編制,近期、遠期應分別按5年、15年考慮,并與歷史文化保護、綠地系統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村鎮規劃編制的主體,要加快集鎮總體規劃修編,盡快進行規劃的修編設計、評審和報批工作。各建制鎮要在年前完成總體規劃修編,其它鄉要在2012年前完成總體規劃編制。
(二)做好新村規劃編制。村莊規劃要按照上級關于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建設“集中型”、“散居型”、“綜合型”新村。“集中型”要體現自然和諧的田園風光;“散居型”要體現鄉間別墅特色和漢風蜀韻的北民居特色;“綜合型”要體現中心集鎮的功能。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在年8月底前完成“三型”村莊規劃編制,區建設局要編制完善農村居民標準圖集,提供多種設計戶型供村民建房選用。
(三)高標準編制鎮村規劃。在村鎮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布局的科學性、功能的合理性、交通的便捷性、環境的生態性、居住的適宜性、建筑的地域性、文化的傳承性七個關鍵。通過規劃引領,切實避免村鎮建設布局零亂、風貌不雅、缺乏特色、沿路建設等無序現象,逐步引導鎮(鄉)建設健康科學發展。村鎮規劃制定后,由區建設局組織技術評審,邀請市規劃和建設局專家參加技術評審。評審通過后,經區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并送市規劃和建設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二、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
(一)在村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開工前,應向區建設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在鄉、村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公共建筑、公益事業建設的,開工前,應向區建設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房屋、構筑物建設的,開工前,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在鄉、鎮、村規劃區范圍外進行房屋、構筑物建設的,開工前,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實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
三、加大村鎮規劃監察力度
(一)各鄉鎮、街道是本轄區違法違規建房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對違法違規建房實施直接監督管理,對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無視建房審批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要堅決制止、及時糾正。
(二)區國土、建設等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亂占亂建行為。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三)對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件的,建設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不得提供建設用地。嚴禁越權審批或違反規劃建設,對任何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追究批準單位和個人責任。
四、提升村鎮建設規劃檔次
(一)在重點鎮、中心鎮規劃區內建房,要走綜合開發建設之路,積極推行組團式塊狀建設,引導居民向居住小區集中。在一般建制鎮和集鎮,要把綜合開發建設和聯戶建房結合起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在國道、省道和重要縣道沿線規劃和新建城鎮,應選址在公路一側進行,嚴禁夾道建設。新建城鎮的邊緣與公路邊溝的外緣凈距在國道不少于80米、縣道不少于50米、鄉(鎮)道不少于15米。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控制距離按城鎮規劃相關規定執行。公路兩側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距離在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三)分散、零星的村莊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群眾自愿的原則,結合拆舊建新工作進行遷并,引導群眾向居民點集中;對依托原村莊進行擴建或新建的農村居民點,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居民點周邊環境和村民意愿,劃定居民點用地紅線控制范圍,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設計方案,報區建設局審定后方可實施。
(四)對已建成的道路狹窄,房屋擁道而建、低矮密布的集鎮居民區要逐步實施改造,因地制宜,拆除違法違規建筑,打通卡口堵頭,實施外觀風貌改造。
五、加強農房民居風貌建設
全面推廣《區新農村住宅設計方案圖集》,農民建三層以下、300平方米以內住宅應在該圖集中選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國省道、鐵路沿線及重要節點農房建設實施過程中,要重點對外墻立面、門窗、檐口、屋頂、屋脊等建筑細部進行相當統一。單體建筑的造型、色彩搭配、色調選擇都要有風貌特色定位,要體現漢風蜀韻的北民居特色。區建設局要在規劃選址、規劃設計、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指導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