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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人武部黨委,縣委各部辦委,縣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我縣遭受特大暴雨引發山洪和泥石流災害,造成部分群眾住房倒塌。為幫助災區群眾重建家園,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確保倒房戶按時搬進新居,根據《省關于做好因災倒塌民房重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做好全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針及時間要求
全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周密部署,科學規劃選址,整合資金,精心組織實施,確保今年11月底前新建住房主體工程竣工,12月底前入住新居。
二、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因“8.22”特大暴雨災害造成正在居住的正房倒塌,或因災造成嚴重危房的農戶新建住房或購買安全住房的,為恢復重建補助對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納入恢復重建資金補助對象范圍:
1.有兩處以上住房,其中一處因災損毀的;
2.因災損毀的臨時房、簡易房、廚房、廁所和家禽圈舍等;
3.因災損毀的借住、租住公用房屋;
4.違章建房倒塌的。
(二)補助標準。資金來源由政府統籌救助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
新建住房對象補助標準:一般困難戶,政府救助資金每戶6000元,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每戶6000元,社會幫扶資金每戶5000元;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政府救助資金每戶10000元,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每戶6000元,社會幫扶資金每戶5000元。
購買安全住房對象補助標準:政府救助資金6000元,不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
資金發放辦法:新建住房基礎完工后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住房主體工程完成一半時發放政府救助資金,以上兩項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達個人帳戶。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后由鄉鎮政府兌現社會幫扶資金。
三、工作步驟
(一)9月10日前將重建任務落實到村,村委會按程序評議、公示,將重建申報審批表報鄉鎮,鄉鎮、村委會和農戶三方簽訂責任書,鄉鎮對重建戶審核后報縣民政局集體審批。
(二)9月11日至11月30日各鄉鎮組織實施并完成重建工作任務。
(三)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鄉鎮組織專班對重建戶進行驗收,填寫驗收表格報縣民政局。
(四)12月11日至12月20日縣民政局牽頭,組織對全縣重建戶進行驗收,公示、發放救助資金和補助資金到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縣委副書記、縣長石顯銀任組長的災后倒房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災后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鄉鎮也要成立災后倒房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負總責、親自抓,要組建工作專班到村指導,及時解決重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二)強化工作責任。要逐級建立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一是明確重建工作職責。縣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檢查督辦,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重建責任書;縣民政局負責業務指導、資金救助和組織驗收;縣直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為倒房重建農戶搞好協調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建房戶選址,與重建戶簽訂重建協議,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定時間、定任務、定責任,確保建房進度,每半個月向縣倒房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重建工作進度表;村委會負責重建的具體工作,按時完成重建任務。二是建立重建工作責任制。實行縣級領導包重災鄉鎮、鄉鎮領導包重災村,鄉鎮干部包重建戶的“三包”責任制,各村要對每個建房戶落實一名村干部和黨員具體負責幫建。三是建立倒房重建選址聯審機制。由各鄉鎮政府牽頭,縣國土部門負責,民政、交通、建設、水利、房管等部門參加,為重建農戶做好新建房屋安全選址聯審工作。四是認真落實縣直部門幫扶責任制。這次重建工作任務艱巨,縣直各單位要幫扶1-3戶受災戶恢復重建住房,為其提供資金支持,單位幫扶資金每戶5000元,9月底前將到戶幫扶資金撥付到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根據建房進度兌現到農戶。
(三)統一規劃設計。重建工作要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選址、統一圖紙”的要求,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堅持一次規劃、逐步到位,充分考慮水、電、路等基礎設施配套。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因地制、分類指導,根據災區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在充分考慮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引導幫助倒房群眾新建抗災能力強、造價適中的房屋,既改善受災群眾的居住條件,又避免困難戶因建房新增債務。縣住建部門提供統一設計的建房圖紙,重建戶根據統一規劃要求和家庭實際能力,采取集中規劃建房和分散建房形式,按照統一設計圖紙新建住房。農村五保戶住房因災倒塌的,原則上不安排重建,應入住鄉鎮農村福利院。
(四)強化優質服務。各級各部門要優質服務,打破常規,特事特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為重建工作搞好協調配合和服務。民政、房管部門和縣直幫扶單位要按照縣政府統一要求,積極籌措重建資金,有關部門要對倒房重建實行“零收費”,國土部門要優先免費辦理倒房重建用地相關手續;林業部門要優先免費為重建戶辦理用材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重建資金;住建部門統一設計戶型,監督按規劃設計建房,并予技術指導和對竣工房屋鑒定,確保重建居民住房安全;經濟商務部門要協調建材供應;工商、質監、物價部門要加強建材市場監管,保證建材質量,防止哄抬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服務工作;各鄉鎮和村委會要幫助農戶選址,積極搞好倒房戶重建選址聯審聯批和其他協調服務工作。對重建竣工的農戶,各鄉鎮要及時組織驗收,填寫《因災倒房重建驗收表》報縣民政局。
(五)嚴格資金管理。災后重建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省級下撥和地方配套的救災資金、房管局籌措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對倒房重建救助資金采取“一卡通”社會化發放。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嚴格檢查和審計資金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貪污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加強督辦檢查。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重建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倒計時督導、“銷號式”管理,切實加強對重建工作的督辦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縣紀委、監察局成立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督導小組,定時到重點鄉鎮、重點村督導檢查,對重建工作領導不到位、責任不到位、服務不到位、幫扶不到位,恢復重建進度慢的鄉鎮和縣直單位進行通報,對單位主要領導實行問責,確保如期完成重建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