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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城市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繁榮、有序的城區環境,鞏固省級衛生縣城,提升我縣市容市貌環境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縣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臨街建筑物(商場、商店、餐館等)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進行其它經營活動。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二、禁止占用城區道路兩側、主干道十字路口、廣場城區入口、橋梁、街道公園及其它公共場地從事設置市場、攤點,占道洗車、廣告宣傳(亂張貼廣告標語、亂寫亂畫、亂懸掛物品)、經營或娛樂活動和堆物、作業、搭建設施等占道活動。如因公共設施需應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三、禁止從事食品經營、門窗加工、鐵藝制作等沿街店占道經營和店前亂搭蓋等行為。
四、機動車輛在車行道要單側順向停放在劃定區域線內,在人行道上要規范停放在指定區域線內,不得亂停亂放。
五、商家店鋪不得經營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非法物品。
六、商家店鋪要做到合法經營,符合衛生要求,不得無證無照經營。
七、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城區道路從事營運活動。
八、農(集)貿市場經營攤點要做到規范有序、清潔衛生、合法經營。
九、車輛維修、洗車場(店)、車站及周邊管理有序,不得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堆亂放和亂搭蓋遮陽網等占用城區道路和影響城區市容市貌美觀。
十、禁止在城區內亂晾曬衣物、堆放廢棄物、放置小廣告、小燈箱等行為。
十一、凡在城區內不得隨意隨地亂扔亂投放建筑、生活垃圾,嚴禁亂丟果皮紙屑等行為。
十二、嚴禁建筑施工、飲食、娛樂場所、服務業等場所產生噪聲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十三、嚴禁生產、生活污水隨意隨地排放,污染環境衛生。
十四、要愛護市政設施,嚴厲打擊破壞城市標示牌、隔離欄、公交站點、環衛等市政設施行為。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建設、交通、環保、工商、交警、城管執法和城監大隊等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各職能部門應相互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徹底解決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