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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工作是保證各項重要決策、部署順利實施和局領導各項批示要求貫徹落實的重要推動力,是全面提升各警種、各部門執行力和工作效率,保證警令、政令暢通的重要手段。為全面加強督辦工作,進一步提升公機關執行力,根據《縣公局督辦工作暫行規定》,經局主要領導指示,要求進一步加強督辦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任務
以督辦工作為抓手,督促基層所隊增強“第一時間督辦、第一時間落實、第一時間反饋”意識,提高督辦協調能力和督辦工作效率。對交辦事項,凡到期不能辦結的,承辦單位要積極與縣局指揮中心(辦公室)聯系溝通,縣局每月將對督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點評通報。
二、明確督辦范圍
(一)縣委、縣政府、省公廳、市公局和本級公機關有關公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本級公機關重要會議(包括局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專題會議、案件協調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等)和重要文件決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本級公機關決定開展的具體工作。
(二)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黨委政法委領導批轉的督查件、批示件;本級公機關領導的批示件、交辦件。
(三)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四)本級公機關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明確督辦程序
(一)登記。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各級領導或部門轉辦的重要指示、文件通知和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時,及時登記,建立督辦臺賬,作為督辦工作的原始依據。
(二)擬辦。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按照公文處理程序要求,及時簽批,報請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審批后,及時送達有關部門和警種辦理。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在批示時,明確牽頭承辦單位及承辦時限。
(四)承辦。相關部門和警種在接到縣局領導批示的有關指示和文件通知后,對照要求,認真、按時、保質做好辦理工作。辦理事項涉及到多部門、多警種的,牽頭單位要負起責任聯系溝通,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交相關材料。
(五)催辦。指揮中心(辦公室)要加強催辦和督查工作,承辦單位和領導要如實向督辦人員反映辦理情況,不得積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上交矛盾,不得延誤辦結時間。
(六)辦結。交辦事項完成后,承辦單位要按照“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及時向縣局指揮中心(辦公室)反饋,由指揮中心(辦公室)呈縣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呈報承辦結果,將相關材料歸檔被查。
四、明確督辦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督辦工作關系到警令、政令暢通,各部門、各警種要提高認識,強化領導,所隊長作為督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督辦工作,直接負責承辦事項落實,不得層層向下簽批,以簽批代替落實。要將督辦反饋情況納入績效考評范疇,獎優罰劣。
(二)精心組織承辦。各所隊要以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督辦工作,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做到細致耐心、客觀公正、依法依規、準確無誤。
(三)嚴守保密紀律。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和公機關有關保密規定,對需保密的督辦事項,應嚴守秘密,辦結報告應按《市公機關涉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辦理;不宜擴大影響的督辦事項,一定要指定專人在指定范圍內進行,辦結報告應妥善傳遞、使用和保存。
(四)嚴格督促檢查。縣局對督辦工作建立跟蹤督察機制,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督辦事項的督促、催辦、檢查和考評工作。對不能按時完成督辦事項,對承辦事項落實不認真、敷衍塞責,縣局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對承辦不力,嚴重影響重大工作推進的,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