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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法文化、觀念法文化與醫學生人文素質的內涵
1.1制度法文化、觀念法文化的內涵制度法文化主要指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機構及法律設施等文化外在表現形式;觀念法文化主要指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法律習慣等內蘊的文化觀念。在觀念法文化里,法律意識比法律心理在理論上又深化了一步,是觀念法文化的基本構成要素,是人們對法與法律現象的心理、思想與評價的總稱,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和影響著法律實踐活動。法律規范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它規定了一個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乃至法律制度,規定了法律組織結構以及法律設施的設和建造,規定了法律創制的各種規則和法律運行的程序等,是各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化表現形式,是法律意識形態的外化物的直接體現[4]。
1.2醫學生人文素質的內涵“人文”一詞最早見于《易經》中的賁卦的彖辭: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在這里,人文與天文相對,天文是指天道自然,人文是指社會文化,以“文”化“人”,能夠幫助社會形成和諧、文明的秩序。在西方,人文是用humanism一詞來表達的,是指人道主義、人本主義。拓展開來就是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對人正當權利與自由予以尊重,維護做人的尊嚴。醫學首先是一門科學,它治療的是疾病,但因為其診斷和治療皆以人為對象,所以又是一門人文學科,醫學的本質是科學與人文。醫生是應該具備人文素質的,從生命的角度來講,醫生應該是善良的。善良是最重要的品質,最基本的品格。醫生都應該是人道主義者。醫生是以生命為對象,他與生命的關系是最密切的[5]。所謂醫學生人文素質是指醫學生通過人文課程的學習和實踐,通過以“文”化“人”的潛移默化,形成尊重人權、人道主義、善良、誠實、正直、嚴謹、行為合乎秩序等人文素質,從而在未來醫者的職業生涯中對患者實施充分的人文關懷。
2制度法文化對建構醫學生人文素質的作用
法律規范將一個社會中占主導地位(或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形態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表現出來,規定和制約著全社會成員的行為方式,成為一種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模式和準則[4]。具體到醫療衛生領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當中著重規定了醫護人員具有治療的義務、解釋說明的義務、保密的義務,為患者著想、尊重其權利的義務。這些義務也是1969年修訂的《日內瓦宣言》、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2000年的《赫爾辛基宣言》等規定醫務工作者的職業倫理規范的國際醫學準則的體現。換言之,制度法文化把醫務工作者需具備的義務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下來,成為具有強制約束力、必須予以履行的法律規范。不僅如此,我國還相繼頒布了與醫學生未來執業密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其他的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等,初步形成了一個衛生法律法規體系。醫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法律規范,明白衛生法方面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及違反其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對規范將來的行為有預測、指引、教育、強制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會針對典型案例,設計如下問題引導醫學生思考。①醫學生在實習期是否具備獨立的行醫資格。②病歷的法律意義何在。③醫學生在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前提下,擅自脫離帶教老師的指導與認可,是否構成非法行醫;如果非法行醫的罪名成立,沒有執業資格的醫學生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通過這些問題引導學生認識到醫學生在實習期是沒有獨立行醫資格的,需要在帶教老師或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下完成醫療任務;在醫療過程中實習生的病歷書寫材料要得到帶教老師或指導醫生審核簽名后才能成為正式有效的病歷,才是法律所認可的醫療文件;如果醫學生非法行醫成立的話,將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非法行醫罪的刑事責任等。通過案例分析,學生不僅認識到醫療行業確實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行業,在行醫的過程中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與嚴謹的科學態度,并且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相關法律規范內容。因此,制度法文化是以明文規定的方式告訴醫務工作者在法律預設的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從而明確醫務工作者的行為準則與法律責任。當然,制度法文化是從外部對醫者從業行為進行規制,僅僅依靠外在規范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把蘊含于觀念法文化當中的人權理念、公平正義、秩序的法律意識滲透到醫者的行為習慣當中去。從某種角度來說,觀念法文化的浸潤比制度法文化的外部規制更為重要,因為它能完成醫務工作者從制度法文化的他律到觀念法文化自律的升華,把醫者的行為納入到法文化預設的軌道當中,從而養成依法行醫的法律意識與行為習慣。
3觀念法文化對建構醫學生人文素質的作用
3.1人權理念教育是建構醫學生人文素質的核心《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提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牛津法律大辭典》對人權的定義是:人權就是人要求維護或者有時要求闡明的那些應在法律上受到承認和保護的權利,以使每一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獨立獲得最充分與最自由的發展。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它可以由實在法授予,但不能被實在法所剝奪或取消。人權的本質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與發展。而自由、平等、生存、發展的基石是人的生命權與健康權,因此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權[6]。人權既是一項法律權利,也是一項道德權利,它的倫理學基礎是生命神圣論。生命權是神圣的、不可轉讓的、不可處分的、不可克減的,生命權是人的尊嚴的基礎和一切權利的出發點,個體的生命權同時具有社會共同體價值秩序的性質,對個體生命權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憲法秩序價值的侵害[7]。醫務人員所從事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自始至終都是在維護和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權,即生命權與健康權。人權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人的。人權的本質就是“善”,擁有人權理念的人,會以善意之心來體驗和感受他人的痛苦并希望能夠盡一己之力來減輕和消除這種痛苦,以善良之意來體會和感受他人的幸福并愿意促進這種幸福。因此,我們要教育醫學生尊重人權,秉承人權理念,使其在將來的執業活動中自覺做到對生命心存敬畏,以人為本,善意地對待他人的生命權與健康權。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普及,將來會有相當一部分醫學生進入城市社區和鄉村,從事社區基層醫療保健服務,面對的服務對象更多的是基層人民。在服務基層的過程中,需要醫學生秉承以善為本的人權理念來進行醫療服務,從敬畏、善待、成就生命的情懷出發,去創造醫患和諧,建立公平正義的秩序,從根本上消除醫患暴力,從而為社會的和諧創造條件。
3.2公平正義思維的培養是建構醫學生人文素質的基石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具體到醫療活動當中,就是要求醫者對患者一視同仁,無論其是富裕還是貧賤、權貴還是平民。關于正義,給它第一個下定義的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即正義就是給每個人應有權利的穩定和永恒的意義。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在現代,正義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得到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合理的平等的對待[8]。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醫患之間建立的是平等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因為醫療服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從而令醫患雙方的信息獲取、理解領悟方面具有相當大的不對稱性,即患者不僅要依靠醫方的專業技術,而且還要依賴其一視同仁、有利于人民、公正地盡其職的精神境界才能順利完成醫療服務合同,因此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接受方來說很難做到完全自治。所以在醫療活動中,醫務工作者被賦予根據具體的醫療情形而享有的特殊的醫療干預權。醫務工作者的醫療干預權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通過限制患者的自主權,由醫務工作者對醫療活動作出決定的一種特殊權利,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醫務工作者應該從人權、公平正義、秩序的視角出發來行使醫療干預權。醫學生要培養秉承公平正義的理念及與患者打交道的法律理性,從而避免醫患矛盾。
3.3秩序意識的形成是建構醫學生人文素質的應有之義秩序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社會秩序可以維系社會關系的穩定性,保持行為的規則性和進程的連續性,它能增強人們對社會的信任與安全感,對于法律秩序的意義,人們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美國著名的法學家龐德認為,秩序的標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與“利己本能”之間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狀態。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造秩序[9]。良好的醫療秩序是醫患雙方共同遵守規范,實施規范的結果。而隱藏在良好的醫療秩序背后的是醫患雙方所共同認可的文化,雙方認可的文化必定內涵公平正義。我國所頒布的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文件,其目的就是構建良好的醫療服務秩序來滿足醫患雙方的需要。它不僅內蘊了尊重人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而且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文規定了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確立醫患雙方彼此權利與義務的界限來避免醫患糾紛,即便有了糾紛也能做到有章可循。作為未來的執業者,醫學生應該認真學習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自覺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與規定的義務,自覺遵守規則,培養模范遵守醫療服務秩序的意識。而自覺遵守醫療服務秩序的理念一旦形成,就會主動去協調、減少、消除與患者的矛盾與沖突,從而達到醫患關系和諧。
作者:石慶紅 李力強 張少華 單位:肇慶醫學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