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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樹臣先生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類文明的大概念下面進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會上層建筑中有關法律習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設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動及其成果的總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動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動相結合,運用法律思維解決社會問題,實現法律思想指導法律實踐的一種文化。西藏傳統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經過無數西藏本土地區的法律實踐和藏族先輩們的法律思想融匯而成的。認真研究西藏傳統法律文化,既是對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種提煉和凝結,也有利于對未來法律發展趨勢的把握。西藏作為少數民族的聚居區,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有的文化,具有鮮明的區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為西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獨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對西藏傳統法律文化進行精準化的解讀,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發揮其對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有著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積極價值
西藏是一個宗教文化色彩濃厚的區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響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這種社會大環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經過歷史的沉積以及一輪又一輪嚴苛的篩選之后而留下的傳統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值得吸收借鑒的優秀品質,對于這些優秀文化,我們要吸收、改造及發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第一,西藏傳統法律文化倡導社會本位與人本社會的理念,具有準確的社會法治定位。社會本位和人本社會是以人民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的社會形式。在這種社會形式中,社會的發展是以大多數民眾的利益優先,社會的大部分利益的創造也是通過民眾來完成的。我們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國家的政體是人民當家作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們國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的過程中,以人為本的理念是我們立法、執法、司法的核心,將“人本”理念充分吸收、發揚光大,使它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熠熠生輝,是西藏現代化法治建設的基本出發點。第二,西藏傳統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諧與定紛止爭的民間調解制度是現代社會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在現行民事訴訟中,本著自愿原則以及利民惠民原則的現代審判中的調解制度是司法實踐中廣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讓人民采用非訴的方式解決問題,雙方以理性協調方式達成共識,既節約時間與精力,又不浪費司法資源減少社會成本,還增加社會的穩定性。毋庸置疑,調解制度受傳統法律文化“無訟是求、以和為貴”、“追求和諧社會秩序”思想的影響,甚至上升為民訴中解決糾紛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在西藏長期的歷史社會中,人們或部落認為訴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他們往往通過調解來解決各種糾紛,互諒互慧。民事糾紛,不僅有官府調解,大多由部落頭人、貴族首領或者宗教上層人物組織說服調和。因為組織調解的人多為當地德高望重、辦事公道的人,所以這種調解方式會讓雙方信服,并心理確信他們作出的決定也會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資源極其缺乏的時代背景下,西藏社會仍能穩定地發展,調解息訟的傳統法律意識在現代西藏法治社會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傳統法律制度中的民間調解制度在西藏地區深入人心,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在充分發揮民間調解優勢的同時,對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在西藏的實施有著積極的影響,也有助于西藏地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第三,傳統法律文化中崇尚懲惡揚善與清正廉明的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長期以來就有尊老愛幼、幫扶殘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順父母、尊敬師長”法則,它不僅是統治者施政仁愛的體現,也是關愛生命個體、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關懷滲透。在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藏傳佛教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彌補法律調整范圍的局限性。在當今,這些思想不會被歷史的塵埃所掩蓋,而是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基本價值觀。對此,應將其予以傳承、發揚,對現代法治建設具有諸多正面的價值和意義。第四,倫理思想中值得借鑒的積極因素。首先,藏傳佛教提倡的“不殺生”、“輪回轉世”、“因果報應”倫理思想客觀上成為了西藏社會倫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縮影。關愛生命、反對濫殺無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體現。不殺生,珍愛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僅在現代思想層面得到滲透,還在現實司法實踐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體現。藏族傳統社會講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罰作為輔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發揮作用時,刑罰手段才予以調整。刑罰只能懲罰犯罪,而教化卻能防范于未然。黨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在進行法治建設的同時,必須輔之以道德建設,二者相互促進。這種傳統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國家的模式,對現代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影響。既不重視道德輕視法律,也不輕視道德重視法律,兩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將硬性調整模式(法律)與柔性調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機結合起來,能更好更有效地促進法治現代化進程。充分發揮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道德文化,推動西藏自治區的道德建設,有利于維護西藏地區的和諧穩定,也將有利于實現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標。
其次,藏族傳統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礎,認為萬事萬物皆有靈性,在天人關系上,講究人與自然合二為一、和諧相處。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②的說法,說明萬物皆有兩面性,“和”乃為天地萬物之本質,是天地萬物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人與自然共存共亡,沒有誰是誰的主人,也沒有誰是誰的仆人,人的行為應該與自然相協調。古往今來,藏族傳統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違背天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精神,并將藏族人們自身生活與自然、天地緊密聯系起來。在環境保護方面,藏傳佛教強調萬物有靈,萬物皆父母,要與自然、動物和諧相處,由此制定了很多保護土地、動物的法令。如保護土地、草原方面,藏族農區廣泛存在的農田間歇的“歇地”(不同農作物合理輪作)、“年歇”(隔年耕種)習俗,對牧區破壞草原的行為,予以相當重的處罰,西藏當雄宗規定“失火者燒草原屬大案,罰款很重,一馬步伐一塊五銀元。”③對動植物的保護最早出現在吐蕃時期,有“十善法”、贊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堅贊索朗貝桑波頒布公文:“爾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規定,對土地、水草、山嶺等不可有任何爭議,嚴禁獵取禽獸。”④這些環保思想有助于國家環境法的實施,也與當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觀念相一致,對促進西藏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有著不容小覷的積極意義。
二、西藏傳統法律文化的消極因素
西藏傳統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區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從此開拓了社會主義新西藏的偉大征程。在當今西藏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法律文化必然會有不適應現代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消極因素,與現代法治理念產生沖突,對于這些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們要堅決剔除。
第一,西藏傳統法律文化具有濃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類歷史上一種古老又帶有普遍性的社會文化現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數民族社會生活中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其對社會的影響滲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數民族為主的聚居區,其形成的對藏傳佛教的信仰在西藏歷史上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為藏族社會最雄厚的力量。在當下法治社會,宗教的信仰對人們的生活仍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西藏傳統法律文化在這種社會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響。例如,在吐蕃時期,制定法律就有對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為指導思想貫穿法律的始終。再如,傳統法律文化中有關采集生產的規定:藏族人民未經頭人許可,不準到“神山”上去挖蟲草、貝母、秦籠、知母等藥材,否則處以罰款。經其許可者,須將所挖藥材上交頭人一半。并且不準砍“神樹”,也不準越界到其他頭人轄區內砍柴,否則要罰款,退還所砍的柴,并沒收其砍柴的斧頭和背柴的繩子。⑤這些法律規定都明顯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可見,宗教文化在西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影響根深蒂固。現代法治社會是一個崇尚信仰科學、信仰法律的社會,這種“宗教高于法律”的準則與現代法治理念相違背,對于這些文化糟粕我們要積極予以剔除和丟棄,要使人民樹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學會運用法律解決問題。
第二,西藏傳統法律文化對人權的踐踏。由于西藏傳統法律文化是為舊西藏統治階級服務的,具有極大的專制性,其本質是壓迫剝削及奴役廣大勞動人民,受治者是廣大農奴,治人者是農奴主。這種法制下的文化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例如法律懲罰方式的嚴酷性以及極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賠命價”制度。藏族對殺人案的兇手,處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罰,或者是賠命價。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報復,殺人的一方則給對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擋兵款,表示低頭認罪,愿意談判解決。命價因地區、死者的身份而有差異,一般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錢人或小頭人,則其頭、手、足另加命價。兇手的馬、槍歸死者家屬。兇手的親友,每戶罰馬一匹。殺人一方要買經卷,送給寺院。糾紛調節后,雙方見面和好,殺人一方再給死者一方若干錢的牲畜,死者家屬得1/3,2/3歸調解人,糾紛全部結束后,寫一份協議書,由頭人保存。外來戶打死當地戶的人,處罰更重。⑥這些殘酷的刑罰以及不平等的“命價”是對生命尊嚴與人權的赤裸裸的踐踏。現代法治國家提倡尊重生命、捍衛人權。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會所提倡的發展理念。具體到部門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確規定“罪刑法定”、“罪罰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這些都是對每個公民人權的極大保障。對于西藏傳統法律文化中踐踏人權,與現代法治理念極度抵觸、背道而馳的觀念、制度要徹底拋棄。
第三,西藏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觀念的淡薄。西藏傳統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決定了人們法治觀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統治社會秩序的主導因素,傳統法律文化也被賦予了濃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貫穿于法律文化的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規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這種統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眾“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讓位于道德”的普遍社會心理。在遇到糾紛、矛盾,甚至發生殺人事件等刑事糾紛時,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甚至是不懂運用法律的思維解決問題。這種傳統法律觀念的缺失與當今依法治國的理念大相徑庭。西藏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轉型離不開民眾法律觀念的樹立,法律意識的增強。現代社會的法治建設需要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體法律素養,才能提高社會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憲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運用法律,才是我們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會。
作者:蘇雪菁 喬素素 袁溥鈺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