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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社會的前提和基礎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我國法律文化對于維護社會和政治穩定來說發揮了比較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儒家思想對法律文化現代化建設的消極影響也不可忽視。對古代法律文化儒家化的正確認識有利于棄糟粕而吸收其精華,能提供一些有益思路給法治現代化模式之構建。
關鍵詞:
法律文化;儒家化;古代
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中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中華文明產生于特殊的自然條件和歷史條件下,其是在獨特的文化邏輯與歷史規律之中獨立發展的,并從而形成了與眾不同的文明模式。
中國有著悠久的文明史,中國古代人民創造了先進的文化。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文化體系的法典化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成就。“根據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中國的法典顯然是杰作,自成一格”。到了唐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高峰,對周邊東亞國家有著深遠的影響,形成了中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在近代,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脅下,中國被迫打開大門,在歐洲和美國面前,中國的法律制度失去了昔日的輝煌,淪為“野蠻”與“落后”的代稱。從清末的“維新”發肇,我國法律改革的參考規則是西方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文化受到冷落,備受各界的批評和攻擊。但恰如馬克思所提出的,“不管是政治立法還是公眾立法,它只顯示和記錄經濟關系的要求。因此,在法律問題上沒有真理,每一個國家都根據自己的傳統習慣制定法律制度”[1]。意識到這一點,將使我們能夠不妄自菲薄,從而汲取傳統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奮勇前行。傳統法律文化本身包含了許多的優秀元素。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存在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和判例法等并存的“混合法”;“無訟”的價值觀和“刑無等級”的理念;遵紀守法、司法保護兼容隱藏“人的學說”;“慎刑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集體主義”的司法法律的價值取向和“政治人”“親民”的政治道德觀、簡潔的法律語言,以及“為政在人”的人治觀、古代司法官員的人文素養及行政立法、監管體系所構建廉潔政府和歷史上的“變法”的經驗等,這些都是符合現代法治的,經過改造,可以服務于當前的法治建設。
二、包含儒家色彩的傳統法律文化特點
(一)傳統的法律文化傾向于國家本位主義在我國古代社會,家族式的父權制結構需要國家的認同和支持,由無數父權氏族社會組成的“人”形成的體系結構,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說是家族制度的模擬與擴展。這從某種角度上說,處于權力中心的國家權力是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在這種理論和信念的支持同時以實際行動擁護此種典型的專制統治制度,不管是強調“仁”和“孝”的儒家德治思想還是治人“藝術”與“正確”的法家集權專制思想,都與統治者的利益一致,并受到統治者的青睞的,從而使這些理論和思想都受到國家暴力機器的保護。因此,上述理論成為國家標準,并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和生存環境。在習慣上中華民族的美德片面地強調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并且要求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如果超越了界限,那么個人的人格權無從談起。現代法治尊重人權,追求自由與人格,是與上述所謂美德格格不入的。當今的法律傳統的雖然在制度層面已經否認了國家本位主義,但在一定程度上人們的思想仍然為其控制,從而直接致使了目前我國公民權利意識不強,并且不尊重他人之權利。長期灌輸的“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導致相當多的中國人奴性很強、逆來順受,不信任并且蔑視法律,所以對政府所謂的監督很難以政府“供養人”的身份理所當然的進行,更何談要求政府保護他們的權利,并平等與其談判和對話。
(二)傳統的法律文化工具主義特性明顯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主要部分的社會法是刑罰的概念。法律于中國古代僅僅是君主奴役臣民之工具,并且傳統和理論上很大程度“刑民不分,以刑為主”,一方面與專制的共同創建國民恐懼、無知、軟弱、奴性之CENTURY人格。另一方面是結合儒家思想,要求凡事有規則并且必須依照一定的儀式,追求片面的“和諧”,培養的是“息訟”“和為貴”的法律觀念。此情境下造就國人對已定的法律傾向遵從,但是對法律本身的無視,個人權利的問責是比較少的,并且對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如權利和參與的概念,在審議和行政的國家事務漠不關心。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之下,中國老百姓始終堅持“要原諒和寬恕”心理,除非彼此深恨,否則對方犯下罪行,一般是不訴諸法院。所有態度和立場都是溫和的,避免偏于任何一方表達自己的立場,以免麻煩。
(三)傳統法律文化注重等級秩序,忽視平等在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中,即使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此種說法,不過在漫長的封建傳統社會文化潛意識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八辟”、“八議”和“準五服以制禮”這些等級制度卻被長期堅守并施行,同時對嫡庶、輩份、年齡、地位的區分很嚴格。如此自然的權利,在思想觀念平等的當今人們無法成為共識,甚至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之上,秉持權柄者及其親屬也享有特權待遇。這對權力腐敗的蔓延有了催化作用。另外,由于血緣關系對中國古代社會的形態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人情比法律更大、親情比法律更大”已成為桎梏,限制了法治建設的進展。
三、包含儒家色彩的傳統法律的具體化
(一)法律公法化從先秦至清末時期,盡管有著不同的民族侵略,或不同的文化傳入中國,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國一直處于主體地位,并形成和延續了長久的文明進程,一切的變化影響不了歷史沉淀而形成的傳統的民族和國家。到漢代,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已具雛形,漢武帝推出并強力推行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國家政策,使得儒家思想在官方明確并建立了地位,法律公法化因此越來越明顯。從此以后,私法制度和理念在我國傳統中得以成長并發展。所謂中國法律,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刑法,二是組織政府行政機構及治理機構之法,其構成內容大體為行政執法的規則和違反行為規則的處罰[2]。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色彩極濃,基本上是儒家化的。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私法制度被劃為公法制度,其地位是依附或從屬的,可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基本上可以直接視為是公法。
(二)法典的刑事化在古代國人的潛意識里,刑法與法律基本上是同一個概念。用我們今天的思維去理解刑法得出來的結論是不一樣。犯罪和處罰的法律規范之總和被現代法學者當作是刑法的主要精義,教育(犯罪預防)是其主要的功能,懲罰罪犯是它的第二個功能;但是古代刑法中的思維集中在懲戒(報復),輕教育(警告),原因在于古代的法律的功能是主要是懲罰,懲罰就是殺戮。而殺戮其目的無它,報復是它的終極意義。從而刑罰化即為中國傳統法律之性質。要理解我們古代的法律是一種特別的刑法,并體現明顯的公法文化,可以從歷史與傳統的視角來看,我國的法律最初是在部落間的爭斗中形成的,主要用來處理和懲罰野蠻人。在這個獨特的歷史淵源的既定思維的影響下,人們總是根據處罰的法律,并且習慣將酷刑和殘忍同野蠻下等人和未受過教育的人、不遵禮教者以及品性敗壞的人等皆可稱為的人品不端(邪惡的)的人聯系一起。不過由于時代、身份和知識的局限,學者在沒有科學的辨別和評估下,僅僅在一些表象和主觀臆測之下,得到對應的法律觀和犯罪觀[3]。中國的法律軌跡二千多年來受到這種非科學的理論影響巨大。
(三)民法具有刑法的特征毋庸置疑,民法是一部重要的部門法,它是規范平等主體(法人和法人、法人與公民、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及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的規則。與中國古代法律相比,我國古代的民法沒有真正專門的民法典。以此看來,中國封建王朝的財產與財產關系有關系的法律,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表面上看,他們是民事的,但實際上,他們具有刑法化的特性痕跡。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有了法律規定的民事活動,當時的契約主要是貸款和交易。它的契約合同如果利息不按時交付的,就當作是違反了契約的規定,用刑法對之進行制裁,就是所謂的:“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并且,單純的買賣或租賃合同事件,最終被當作刑事案件。用刑法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從西周開始就成為一個傳統,直到清末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在傳統中國,民法是刑法,另一方面,民法內容在國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高,數量也不多。百姓的糾紛一般不驚動官方,而自行處理,并且根據宗族規定和風俗習慣的調解是其主要處理的方式,以宗族規定為主。不僅民法典在封建國法中沒有體現,并且民間的風俗習慣和宗族法規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法。所以,沒有嚴格意義上的中國傳統民法(法典)。
四、結束語
中國法律文化拋棄“儒家糟粕”汲取“儒家精華”,推進現代化的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工程,同時是一個與經濟、政治、理性文化及公民社會共生互動的過程,需要全體公民及政府的合力從而達成。只有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法治國家”的宏偉藍圖也將為期不遠。
參考文獻:
[1]郝鐵川.當代中國與法制現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楊超.中國民主與法治建設概論[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
[3]程燎原等.法治與政治權威[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作者:李坤明 單位:中共漳州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