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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歸責問題
在我國,對于一般民事侵權問題通常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例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對于商標侵權問題,我國《商標法》第38條以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l條都明確規定了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責任,而未提及其他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在現行國內法律制度中僅以過錯責任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就無責任。
但是,根據trips協議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適當情況下,各成員可授權司法機關責令其退還利潤或支付法定的賠償。如果侵權人故意或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從事侵權活動,司法機關還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有關費用,其中可包括有關的律師費用。”通過分析該歉規定,可以得知,TRIPS協議將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分成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侵權人是故意侵權,除承擔返還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的責任外,司法當局還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為訴訟所花費的開支,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等費用;二是如果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的行為系侵權行為,則可只承擔返還利}閏或支付法定賠償額的責任,但不支付有關權利持有人為訴訟所花費的開支。由此可以推定,TRIPS協議對于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雙重歸責原則,即侵權人無論有元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存在類似的法律實踐,例如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對一切商標侵權,被侵權人均有權對其提起訴訟,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對故意的或過失產生的侵權,則被侵權人有權進一步要求賠償;英國的商標法則規定,對直接侵權行為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問接侵權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等等。換言之,不論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只是責任輕重不同而已。可以說,由于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種類多樣性、分布廣泛性和形式隱蔽性等特征,兼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才能更好地滿足當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的發展需要。
在侵權救濟手段方面,雖然我國也考慮了商標侵權責任形式多樣性的問題,例如《民法通則》第118條就規定,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盡管如此,我國還應當參照TRIPS法律規則,將商標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納入《商標法》之中,以順應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趨勢的需要。
二、侵權構成問題
根據TRIPS協議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享有專有權,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在貿易過程中對與已注冊商標的貨物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標記,如此類使用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在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標記的情況下,應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根據上述規定,關于TRIPS協議商標侵權的構成條件問題,我們可以獲得以下信息。首先,從該款的第1句話可知:(1)需存在合法的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因此而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關于商標注冊的條件,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構成商標。此類標記,特別是單詞,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的成分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任何此類標記的組合,均應符合注冊為商標的條件。(2)需存在違法使用商標的行為。第三方使用商標專有權沒有法律依據,既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同意又沒有法定的根據。(3)需在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商標專有權的保護范圍是與已注冊商標的貨物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標記,即保護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類似貨物或服務上使用類似標記;二是在相同貨物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標記。(4)需產生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該款對于侵權損害后果表述為“此類使用導致混淆的可能”。應當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是“可能性”并非指實際產生了“后果”,即無須產生實際的損害后果,亦可構成侵權。此外,TRIPS協議第50條要求各成員當局應當禁止“即發侵權”,把侵權產品制止在進入流通領域之前。也就是說,“即發侵權”雖未產生損害后果,但也應承擔侵權責任,這進一步驗證了上述觀點。其次,從分析該款的第2句話中得知,對于在相同貨物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標記問題,構成侵權的條件是“應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不必再考察和分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而可以直接“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這一點與在類似貨物或服務上使用類似標記問題截然不同,值得我們關注。
綜上所述,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則,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只需包括以下三方面要求:存在違法使用商標的行為;該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或造成了損害的可能性;違法行為與損害或可能產生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很顯然,商標侵權構成與一般民事侵權構成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這一點在我國相關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應當予以考慮。
三、國內保護問題
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TRIPS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知識產權受到侵害,且一旦受到侵害能夠得到及時和合理的法律救濟,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這部分的內容主要有知識產權執法中的民事、行政程序和救濟;臨時措施的實施;邊境措施,即海關中止放行措施的實施;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規則。我國應嚴格按照TRIPS協議的義務要求,逐步提高對商標權的保護水平。應當說,在立法層面上,我國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商標權保護法律體系,涉及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民法通則》、《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等。特別是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際,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上對《商標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這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商標法律制度,適應了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關于商標保護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中修改和增設的內容,達到了該協議中有關商標保護的標準,在一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其保護水平。具體而言,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加強了對優先權的保護;規定了禁止“反向假冒”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商標的申請和審查程序;商標“確權”之權移交法院管轄;完善了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程序;對商標侵權賠償的額度進一步明確;增加了關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規定;擴大了商標專用權保護主體的范圍;擴大了商標構成要素的范圍;增加了關于缺乏顯著性不能注冊商標的具體規定,等等。然而,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及時把握國際貿易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平行貿易、商標權的合理限制、地理標識等等,對于這些問題應適時立法,填補相關領域的法律空白。
在司法層面上,除了不斷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以外,以下問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并予以解決:(1)侵權證據問題。商標侵權往往是在較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并具有形式多、地域廣等特點,因此舉證責任是十分繁復的。法院在具體司法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進行合理地劃分,如商標權人只承擔提供商標侵權的初步證據,包括商標權人合法擁有涉案商標;侵權人侵犯了其商標權等,而其他證據的提供則由侵權人承擔。同時,商標權人應重視證據的保全,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商標權人可以在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2)侵權糾紛解決問題。WTO的相關協議均屬于國際公約性質,其約束的主體是國家和獨立關稅區,商標權人不能直接依據TRIPS協議的法律規則向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來主張權利,他們只能通過其母國政府來尋求保護。
因此,商標權人與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非常重要,這樣可以保證政府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便于商標侵權糾紛得到有效的解決。同時,在糾紛解決方式上應盡量選擇協商、談判或調解,只有當上述方法用盡后仍不能解決問題時才采取司法方式,這不僅與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相承,也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原則相一致。并且,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往往可以使爭議雙方避免曠日持久的對抗,也大大降低了爭訟成本。(3)侵權損害賠償額問題。關于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范圍和計算問題,雖然我國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被侵權人可以選擇按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得利潤作為賠償額,但是在實際適用中還是存在著不少困難,因為有時具體的賠償范圍和賠償額是難以確定和計算的。但是,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和一些法治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對于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的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范圍問題,除了包括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等合理費用;對于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計算問題,當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利潤能夠確定時可據此計算,當不能準確計算時,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在一定幅度內確定賠償額。
此外,在執法層面上,我國應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力度,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的相關程序規則,并采取積極有效的行政措施,如臨時措施、邊境措施等等,以有力地遏制“偽劣”、“假冒”等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
論文摘要:對于商標侵權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如侵權歸責原則、侵權構成條件,等等,WT0的TRIPS協議并沒有明確予以指出,這為該規則的實際適用以及各成員國的有關國內法律實踐帶來了諸多困難。因此,相關問題的解決對于我國商標權的有效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TRIPS;侵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