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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是海南省省會城市,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中心和重要的海、陸、空交通樞紐。海口市人文薈萃,積淀了彌足珍貴的人文史跡。海口古風醇厚,民間傳統文化豐富多彩。瓊劇、木偶戲、八音等極富地方生活氣息;以紀念冼太夫人為主題的軍坡節成為海南最受民眾歡迎的民間節日之一;數百年來盛行于府城地區的元宵換香(花)節演變成為元宵節的主要民間特色娛樂活動。
一、海口市文化遺產現狀
海口文物古跡眾多,經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達1566處(全省不到4000處),占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的三分之一強。其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計125處,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處6點,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1處,海南省文物保護單位18處,海口市文物保護單位100處。此外,歷史文化保護街區2處:騎樓歷史文化街區、府城歷史文化街區。海口騎樓建筑街區比較完整地保存了騎樓建筑街區的空間形態、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風格騎樓建筑群。目前,騎樓建筑多數年久失修,不協調的現代建筑陸續取而代之,地下管網、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建筑立面亂拉、亂掛、亂建,嚴重破壞街面景觀,機動車交通秩序混亂等,已成為十分突出的現象。府城傳統民居建筑街區呈矩形平面、不規則的方格路網結構,城內主路呈錯位十字相交,仍保持東西主軸線(文莊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軸線(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較完整地體現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兩側已有相當數量的民居、商鋪被改造為現代建筑形式,整體街區歷史風貌已遭受破壞,“一線天”街巷日趨嚴重,如鼓樓街、關帝巷、尚書直街等。
(一)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依然存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推進,在妥善處理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護制度體系還不夠完整。在引導社會參與、協調基本建設矛盾、做好社會文物監管、加強責任考核等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規定。
(三)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文物保護經費匱乏是制約我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瓶頸。經了解,我市文物部門每年的正常項目支出不足40萬元,因此,歷史街區和大量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維護,瀕臨損毀的文物保護單位沒有資金修繕,周邊環境風貌破壞嚴重,甚至連文物保護規劃、修繕設計費也負擔不了,嚴重制約了我市文物事業發展。
(四)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還不強。全社會保護文物、發展文物事業的認識水平還不高。一些單位和群眾對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的認識和重視不夠,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出現了個別“建設性破壞”情形,如府城傳統街巷整體歷史風貌日漸消退。
(五)文物資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護的宣傳上做得還不夠,名城中的文物景點知名度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難以發揮。同時,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內部設施落后、創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較低,亟待進一步開拓創新,充分發揮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
(六)專業技術人才缺乏。文博專業人才不足,制約和影響全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質量開展。據了解,海口市文物系統100多人的隊伍中,具有文博高級職稱的1人,中級職稱3人,遠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進文博專業人才和復合性人才,加大現有人員的培訓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長足性進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強海口市歷史文化遺產,特別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議
(一)落實“五納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建議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事業“五納入”(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要求,調整對文物事業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護資金,并逐年增加,以確保文物事業發展。
(二)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文物保護協調機構,進一步加強文物、發改、財政、公安、工商、海關、國土、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的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凈化文物市場;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遏制文物違法行為。
(三)加強文物保護人員隊伍建設。隨著近年來事業發展,人力資源上的青黃不接問題,已經成為事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在崗培訓和離崗培訓等其他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工作顯得十分緊迫,“走出去,請進來”,需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四)以法律法規為宣傳重點,擴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范圍和影響。利用每年的“5.18國際博物館日”和“中國文化遺產日”進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
(五)建立督導評估機制。在文物保護與歷史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工作中,逐步規范形成科學規劃、穩步實施、評估總結的連貫工作方式。有針對性的督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指導各文保單位管理機構在未來5年內形成自我總結、自我評估的工作模式,解決存在的問題,合理安排工作目標。對文物的利用、文化與旅游融合促進方面進行監督,對其利用方式的合法化、階段成果價值作出評估,權衡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不僅對文物系統內部進行督導評估,對社會公眾群體特別是文物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文物市場實施監督指導。在規劃實施期間,城市規劃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協調協調,文化與旅游融合形態初現,同時做出可行性評估,確保我市珍貴歷史文化遺產的有效利用。
作者:王治國 單位:海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