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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開始前文化差異的應對
國際商事爭議產生后、提起仲裁之前,一般會經過一定的協商期或其他利用ADR的方式以爭取通過和平的手段解決彼此間的糾紛。依照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習慣,許多當事人不想將問題鬧大、更不想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他們更重視協商的階段,有的甚至派出強大的談判隊伍并對其“分派任務”,要求“必須有結果”。而這一做法正好與西方國家的理念相異。西方國家由于受法治影響頗深,一旦產生爭議,他們更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且并不認為這是“有傷和氣”或影響“合作”。如此,在協商時就會產生我國當事人將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當做是必須完成的任務,而外方當事人僅把其當做或有或無的程序,最終導致我國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態度過度積極,對一切事實或證據不管對自己是否有利,都予以承認并在書面上簽字認可以換得對方好感或當做談判之“籌碼”,殊不知這一過程中的“自認”盡管不會成為事后仲裁過程中的有效證據,但若被對方當事人提交給仲裁庭也會對仲裁員的心理造成影響。所以在這一階段,即糾紛產生后、仲裁前的談判階段,針對中外之文化差異:首先,確保不輕易簽署任何文字性材料,除非可以肯定不會對自己造成不利;其次,可以自認,但不得留下任何書面或錄音、錄像記錄;最后,慎重答復對方當事人關于爭議事實的所有問題,包括電郵、傳真、電話等,以免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記錄。
二、仲裁過程中文化差異的應對
仲裁過程始自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終至仲裁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最終裁決書,這一過程包含了仲裁的全過程,也是仲裁當事人共同參與解決糾紛的一個階段,由于雙方當事人全程參與,當事人間、當事人與仲裁員間的文化差異是表現最為明顯甚至直接發生沖突的重要環節。目前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常采用英語書寫,至于準據法及仲裁規則一般會選擇國外的法律和規則,這就會引發因文化差異而導致仲裁員及雙方當事人對法律爭議和事實爭議的不同見解。事實上,法律上爭議問題倒不多,但涉及到事實爭議,因仲裁員對所有的事實判斷均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而證據的搜集與提供是中外文化在仲裁過程中差異最大的一個方面。西方國家重視書面證據,而我國采用書面記錄事實往往難以被接受,這樣就僅能依靠口頭證據,而我國與西方的語言、生活習慣及法律理念的差異亦會使口頭證據效力大受減損。因此如何采取措施進行應對就顯得十分重要,具體而言:
(一)律師的選擇方面
所謂“術業有專攻”,律師行業更是如此,即使再“知法懂法”的當事人也很難比得上一個律師對法律的了解,且涉及到國際仲裁,就算國內律師也大多難以應對。因此,在國際仲裁實踐中,國內當事人往往要么完全交給國內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律師,要么徹底交給聘請的國外律師。筆者認為,聘請仲裁地所在國的律師是非常必要的,但完全交由其又難以掌控具體仲裁操作中的每個環節,且最終可能涉及到裁決債權人(arbitratecreditor)在我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問題,所以最好的選擇是聘請適職的國內律師與國外律師共同辦理。
(二)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擬定
由于國際仲裁的仲裁員、律師及翻譯人員、記錄員等服務人員的收費標準和國內一般按案件標的額收費不一樣,他們的收費都是按時間計費,且國外的仲裁員及律師往往價格不菲,而時間耗費的多寡與案件需審查的內容和難易程度相關;案件的難易程度又取決于當事人的請求及反請求。所以,當事人在擬定請求書及反請求書時,應全局考慮,不是越拖時間對己越有利,因為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請求無論如何也不會影響到結果,反而浪費時間、增加成本。
(三)仲裁員、翻譯人員的指定
仲裁員是整個案件的決定者,其素質的高低、情緒的好壞及喜好都可能影響到最終的結果。基于語言的差異,一般在國外的仲裁還會涉及到翻譯人員,他們是國內當事人或證人的傳聲筒,若涉及到一些國內特定的習俗或慣例,翻譯員不能完全理解,仲裁員就更不可能有一個全面的認知。所以,在選擇仲裁員、翻譯人員時,國內當事人最好要求了解中國文化、了解中國習俗、法律,甚至在中國生活過的人。
(四)庭審的參與
仲裁庭具體開庭的過程中,國內當事人若不懂國外開庭的規范,很容易引發誤解,最終還可能影響到仲裁員的情緒。所以,考慮到國外庭審和仲裁庭是莊嚴的行為和機構,國內當事人應當給予尊重:(1)全程參與仲裁,但僅在需要做決策的問題上發表指示意見;(2)庭審過程中需按時到場,并杜絕中途隨意離場或做其他與庭審無關的事情,如接打電話、吃東西、私下聊天等;(3)不要私下與仲裁員或對方當事人及人接觸,這可能導致結果對自己有利時,對方提出這些行為有影響公正的嫌疑。
(五)證人、證據的提供
如前述,重視口頭證據是我國民事訴訟的習慣,這與西方重視書面證據的習慣相異;再加上現今國際商事仲裁中僅通過書面審理便做出裁決的案件也不在少數,據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該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總數為592件,其中只有143件是經過開庭審理的,即有75%左右的裁決通過書面審理即作出了裁決,所以國內當事人首先應保存好書面證據材料。其次當需提供口頭證人時,應挑選一名愿意并有時間接受培訓,能夠進行良好交流的人出庭作證。最后應讓聘請的國外律師專門對證人進行培訓熟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應對技巧。
(六)仲裁費用的承擔與支付
當今的國際商事仲裁已發展成為一種服務類行業,仲裁員與爭議當事人間實質上是一種服務關系,仲裁員提供仲裁服務享有報酬是應然的道理。且仲裁員也是普通人。因此,仲裁費的分擔和支付亦會影響其個人心情,最終可能在案件自由裁量的范圍內影響到仲裁員的最終裁量。所以,當仲裁服務協議或仲裁員事先對仲裁費用的支付作出了指令,國內當事人切莫認為其尚未提供服務或仲裁費用有可能判由另一方支付而拖延或不予支付,以免造成不適當影響。
三、結語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世界各國已成為“地球村”的今天,對外交流加劇,爭端亦不可避免。國際商事仲裁在全球的普通公認和各國的普通接受使其早已成為國際商貿、海事爭端最主要的解決方式,然而文化差異或文化影響問題的存在要求其必須被合理解決或使其對仲裁公正性的影響最小化。如果此問題得不到解決,就無法創造真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和公平公正的國際仲裁系統。
作者:張虎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