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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氏文通》開始經過90多年的研究,漢語語法中仍然有許多基本問題未能解決。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也為了給漢語語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見,從零開始進行細致的元理論分析,弄清
語法的本質是什么,語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種概念之間有什么依存關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
。
元理論分析必須從一定的假設入手。本文的論證思路是,首先提出語法的一種定義。這種定義規定了語法
的樣式,或者說規定了語法模型的一種類型。然后分析在這種定義中假定了哪些東西,那些東西之間可能有什
么關系。結合具體的語言材料和語法學者的一些觀點,研究可能進一步引入怎樣的一些假設,推演從每一種假
設可能得出的結論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
1.在元理論分析中,邏輯關系特別是公理系統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觀點都只是假設,沒有先天的權威
性。即使是公認的觀點,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歷史,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論證所肯定的觀點矛盾,就必須修
正。
2.元理論分析要求有系統性,不能斷章取義。一種觀點可能在某些假設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設之中不成
立,這跟它本身對不對無關。要肯定或否定一個觀點,就要拿出一個論證系統來,不能貫串成系統的東西無所
謂對不對。所以不能孤立地講哪種觀點可行,哪種觀點不可行。
3.元理論分析肯定公理系統有多樣性。本文只是試圖研究為漢語建立語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種方式而已
,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實上目前漢語語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語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時
,都不能不考慮要不要具有系統性。不要系統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寫也未嘗不可,但是不能否認當前缺少的
是具有系統性的漢語語法模型。
4.本文是關于漢語語法元理論研究報告的選段和縮寫。限于篇幅,既不能鋪陳語料,也不能全面論述。
為了保證有一定的可讀性,盡可能不使用技術性的語言,也盡可能簡化論證過程。文中語句不詳之處,可參看
筆者的其他文章。
5.本文從語法的定義開始推理,文中出現的某些命題雖然以往有人提過,但不是以這種論證方式提出來
的。所以在本文的論證中肯定或否定的論點在別的場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對此本文不打保票。為
防引起誤會,一般不注出處。
1語法的定義
1.1從傳統的定義開始
在語言學中,語法可以有多種定義,包含的內容也可以有很大差異。不同語法理論或語法模式的共識是語
法描述使用語言中的小單位構成大單位的方式,差異則主要體現在(Ⅰ)語法中的小單位和大單位是什么東西
,(Ⅱ)怎樣描述用小單位組成大單位的組合過程。如果求同存異,那么下列傳統語法定義所研究的內容仍然
是目前各種語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礎。
定義G:語法研究詞形變化的規則和用詞造句的規則
1.2語法規則
我們把由定義G確定的語法模型叫作語法模型G。根據定義G,模型G中包含的語法規則(R)有兩種類
型:
R[,1]:W→W
R[,2]:{W[,1],W[,2],…,W[,n]}→PR[,1]是詞形變化規則,說明怎樣
由詞W求出它的變化形式W;R[,2]是用詞造句規則,說明怎樣由若干個詞{W[,1],W[,2]
,…,W[,n]}組成一個單位P,P可以是一個句子,也可以是由詞造句過程中產生的中間單位,但不是
詞。[(1)]
例如,對于漢語動詞“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現“吃了”、“吃著”、“吃過”等形式。如果我們
把“了、著、過”看成漢語動詞的詞形變化成分,那么由“吃”產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規則R[,1
]:
吃→吃了
如果我們把“了、著、過”看作獨立的詞,那么由“吃”產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規則R[,2]
:
{吃,了}→吃了
1.3弗雷格原理
上述語法規則可能有兩層含義:一是形式合成法則:由左邊的各個單位的形式按規則進行操作,可以得出
右邊單位的形式;二是意義合成法則:由左邊的各個單位的意義按規則進行操作,可以得出右邊單位的意義。
盡管未曾明言,但傳統語法實踐證明它默認語法模型G需要滿足這兩個條件。在現代邏輯中,則以弗雷格(F
rege)原理的形式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本文的一切討論以此為前提,下文所說每一條規則都同時具備形
式和意義兩個部分。凡是只講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講怎樣由a和b的意義生成ab的意義的規則不予考
慮。
需要注意,在說W是W的一個變化形式時,只是說由W的意義可以按一定法則求出W的意義,并沒有
說W和W的意義完全相等。正如我們不能說英語動詞的現在時形式與過去時形式意義完全相同一樣,即使把
“吃了”看成“吃”的變形,也不能說“吃”和“吃了”意義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