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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法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所以對法的研究最終不可能不追尋到人的本性.但能作為法律基礎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義,它是一種理想的人際關系和社會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關愛,人人各盡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為它必須借助于法律這樣的公共權力使一個社會人們的行為保持道德性的一種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礎,是制定和實施法律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正確認識法與道德的區別有重要意義。認識到兩者的區別,就能理解兩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廢,從而有利于劃清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尤其在司法實踐中,既不能把應屬法律調整的行為、應負法律義務的行為,只用道德規范去調整,使其僅負道德義務,以至于造成法網太疏,縱容違法犯罪;又不能把應屬道德規范調整的行為,應負道德義務的行為,用法律規范去調整,去追究法律責任,以至于造成法網太疏,影響社會安定。
就倫理道德對法的實施可以發生的影響而言,我們可以看到這樣幾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倫理道德是啟發人們內心覺悟的無形力量,它對于法的實施,可以起到國家政權的強制力量所無法代替的作用。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根源在于違法犯罪者倫理道德淪喪。違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倫理道德敗壞而趨于犯罪的。加強倫理道德建設,譴責和抑制違法犯罪行為,鼓勵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對法的實施可以起到明顯超出國家強制力范圍的作用。
另一種情況是,由于法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許多倫理道德的原則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僅與倫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則界限的,而且它們之間也是有種種相通之處的。由于這種相通之處的存在,決定了提升社會公眾的道德水準,必然有助于增強人們守法的觀念和自覺性,支持和擁護法的貫徹執行。人們通常總是注意法與倫理道德的區別,而忽略兩者之間的通常之處,這是對法與倫理道德的關系的一種有失偏頗的理解。
社會主義法與道德當然不同于歷史上的法與道德,但它們之間的關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補充的關系。這種關系主要表現在:
1、社會主義道德是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會主義道德對立法有重要意義。社會主義道德的許多原則和要求,反映和貫串在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中,從而指導社會主義法的制定。我國一系列立法滲透著社會主義道德的“五愛”要求和它倡導的集體主義、人道主義、顧全大局、誠實守信、互助友愛、扶貧濟困的精神。法律、法規中關于公民應愛護公共財產、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尊老愛幼、保衛祖國等義務規范,就是根據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相應要求制定的。另一方面,社會主義道德水準和道德發展對立法也有直接作用。我國立法有能超越現階段人們的道德水準,否則就無法取得實效。我國立法也要隨著社會道德水準的提高而向前發展,否則就落后于社會實際,難以發揮積極向上的作用。
其次,社會主義道德對法的實施有重要意義。由于社會主義法反映了社會主義道德的許多原則和要求,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必然有助于增強人們守法的觀念和自覺笥,支持和擁護法的貫徹執行。另一方面,道德作為啟發人們內心覺悟的無形力量,是國家強制力無法代替的。社會主義社會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根源在于喪失道德。違法犯罪者中不少人道德敗壞。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譴責和抑制違法犯罪行為,鼓勵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可起到超出國家強制力范圍的作用。此外,執法和司法人員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對法的實施產生很大影響。如果執法和司法人員有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執法和司法工作中無私無畏、秉公辦事、執法嚴明、剛直不阿、為民除害。否則,一遇有關問題,就容易從個人利益出發,為保自己的烏紗帽而不敢堅持真理,置法律和人民的痛苦于不顧,甚至包庇縱容壞人,打擊和冤枉好人。
第三,社會主義道德對法還有彌補不足的作用。社會主義法制本身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立法相當完備了,也難以詳盡規定所有社會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主義道德往往要擔負起調整法無明文規定的某些社會關系的任務,需要以道德對社會主義法暫不完備的部頒不可能詳盡規定的方面加以補充,指導人們按照有利于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來行動,從而起著彌補社會主義法的“空隙”的作用。
2、社會主義法是傳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徑
首先,社會主義法把社會主義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要求確認下來,使它們不僅成為道德規范,也成為法律規范,從而使這些道德規范的實現和傳播有了雙重保證。歷史上不同時代和階級的道德,都綜合地反映了一定的理想、人生觀、情操、信念、紀律、風尚、習慣等,是一定的精神生活的主要內容。社會主義道德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內容。我們要建設國家和社會,需要有社會主義道德情操和浩然正氣。甸憲法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婚姻法規定公民有扶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規定了許多道德要求。這些規定直接宣傳著社會主義道德,指引人民按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來行為。
其次,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進一步宣傳和推行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道德的發展。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和制裁,以及對先進、模范行為的保障和獎勵,可以使人們受到正反兩方面的教育和熏陶,在增強法制觀念的同時也增強道德觀念,有助于分清是非榮辱,辨別善惡美,樹立和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過程中,凡是法所禁止的行為,通常也都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行為;凡是法所鼓勵的行為,通常也都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贊許的行為。一切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既為法所不容,通常也與社會主義道德相抵觸;一切有利于社會的高尚行為,既為法所贊許,通常又為社會主義道德所褒獎。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制裁,通常既打擊了違法犯罪行為,了對違法犯罪分子不道德的思想給予了批判;既對違法犯罪者本人進行了嚴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們在服法的同時也受到良心的責備,也可收到對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的實施在樹立先進榜樣方面的作用也是巨大的。法的實施不僅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也表彰、獎勵先進行為和模范地遵紀守法的公民。通過這種表彰和獎勵就樹立了榜樣,而榜樣的樹立對整個的社會形成普遍良好的道德風尚,又具有積極意義。這樣,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過程,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對表現在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不道德或舊道德觀念進行斗爭的過程,或是對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卓越貢獻的英雄模范的表彰過程,因而也就是傳播、推行和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的過程。
二.論文的背景及國內外研究狀況
幾千年來,人們對道德作過種種解釋。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說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現、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現,是人類共同的、永恒不變的觀念和行為準則。這種道德不是后天產生的,而先天就有的,是上帝意志的體現。
古往今來,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權階級用來調整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工具,都是維系一定社會秩序不可或缺地規范。掌握政權階級用自己的道德為其法律辯護,又用法律來推行和維護他們所宣揚的道德規范,讓法與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實現掌握政權階級的目的。在這些方面,我國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奧妙。孔子就說過:“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孔子看來,治理天下,單“政”與“刑”的作用是不夠的,單政與刑只能壓服人,不能使人心悅誠服地安分守已,雖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為對刑律畏懼的緣故,并不知道為什么應當這樣做而不那樣做,做對了不覺得光榮,做錯了也不覺得可恥。相反,德刑并用,就會使老百姓不僅安分守己,還會自覺檢點自己的行為,不去做越軌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對統治經驗作了更簡明的總結:“治之經,禮與刑。”就是說,治國平天下,道德與法缺一不可,精神統治與法律約束必須并駕齊驅。
西方法與道德關系的幾種模式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理論基點是立足于對法律概念理解的多重維度,這種多維視界帶來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復雜性論爭并呈現出諸多解釋模式,如亞里土多德的原生與衍生說、霍布斯的互相包容說、康德的內在說或普遍與特殊說、耶林的最低限度說、富勒的道德性說、狄驥的根源說、龐德的時分時離說、凱爾遜的不相關說、哈特的部分同一說、川島武宜的共同分母或共同根源說等等。
誠如龐德指出,我們對法律與道德之關系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對“法律”一詞的理解,龐德所總結的法律概念的多維性包括法律可能被看作規范組織、傳統理念和政治哲學、倫理性實體,“哲理法學家稱這種因素為‘自然法’,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種關于所有法律的理論。歷史法學家稱第二種因素為‘習慣’,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一種關于所有法律的理論。分析法學家試圖將第二和第三種因素僅看作是法律規范的淵源,或者說制作法律規范的原材料,這兩種因素本身不是法律的一部分”。
三.研究的基本內容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基本內容: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法律與道德現實中的矛盾與帶給我們的啟示、道德與法律沖突、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
1.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和道德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四.論文的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1.從兩個角度介紹法與道德的基本內容。包括各個基本內容的含義、特征、功能等等。
2.以法與道德的基本內容為主線。采納論文論證中的比較分析法,主要說明兩者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