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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不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藝衍生作品。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實質是具有傳統藝術特色的特定模式化信息。根據傳播范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歸屬體系確定為傳承人和群體、群體及國家三個層次。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模式化表達權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蘊,各民族迥異的生活環境、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審美情趣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蘊育、流傳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奇葩,承載著道德教育、審美觀念傳播、民族信仰傳遞等功能。對之予以法律保護,是認同和尊重群體民族風格及民族文化的體現,既能增強群體之優秀文化主體意識,保持文化多樣性;又能滿足群體之精神需求,增強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構建和諧社會之基石。
一、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概念
國內外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內涵界定的多樣性和術語使用的多樣化,使得對這一領域之研究,尚未達成實質性共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此類事物表述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傳統文化表達”,此表述已為各國所認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的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給出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由具有傳統藝術遺產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的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創制并維系的產品。
UNESC01989年《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給出的定義為:“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人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化、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
筆者借鑒上述定義將其內涵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群體(或反映該群體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所創作并維系,構成傳統文化遺產之組成部分,反映該民族或區域群體歷史淵源、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民族風格、文化傳統等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藝術性表達形式。包括:一是言語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詩歌、神話及謎語;二是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民間說唱音樂及器樂;三是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戲曲、宗教儀式及雜技藝術;四是有形表達形式,即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諸如民間剪紙、繪畫、雕刻、蠟染、刺繡等。有的學者認為保護對象不包括有形表達。筆者認為有形表達依附有形載體的特性不妨礙其成為受保護對象。有形表達保護的剪紙等“體裁”和前三類保護民間故事等“體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有物質化的形式要求。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載體上,但可就相同主題,以人的動作、言語或藝術品為載體,傳達的模式化信息。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不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藝衍生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民間世代相傳的,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通過民間流傳而逐漸形成的帶有鮮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
民間文藝衍生作品具有明確具體的作者,是在借鑒素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基礎上創作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勞動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啟發創作的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藝術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這類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創造性加工,又沒有失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藝術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音樂創作手法,進行旋律改編形成的作品《烏蘇里船歌》。三是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模式為內核創作的作品。此類作品在借用民間文學藝術主題、傳統表達風格或者民間文學藝術體裁(如剪紙、刺繡等)的基礎上,融入作者的豐富閱歷、審美情趣創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紙體裁,根據“蛇”這一母題的基本造型和圖文樣式,創作的蛇年生肖郵票。
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群體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創作主體的群體性。群體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價值追求,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人群集合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無論是群體無意識的創作,還是個人創作、反映群體價值取向、為群體認同吸收并發展的創作,都是群體的智慧結晶,其創作、流傳和保存,都鮮明地打上了群體智慧的烙印。
二是創作活動的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具有永動性,促之發展的是群體固有的特質。創作是群體生產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體獨特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民族信仰傳遞的天然工具。因此創作活動延續不斷。群體的特質促使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在流傳過程中保持“內核”的穩定性。“內核”的穩定性保障創作的傳承性。
三是流傳地域的相對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流傳深受流傳地域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的影響。對于疆域遼闊的多民族國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某一群體的傳統文化不被其它群體認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而帶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絕對的,群體文化被其它群體認同后,就會產生跨地域的流傳,甚至在國家之間產生共鳴。比如,梁祝傳說從區域性傳說演化成全國性的文化遺產,如今流傳到國外。
四是保護期限的無限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伴隨著群體的日常生產生活,是群體傳統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現,由此決定群體根據自然環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變化,相應地改造加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這意味著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是一個只有“始”,而沒有“終”的流動過程,因此應無期限地保護。
五是保護內容的模式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達,核心是具有傳統藝術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眾多群體特質匯集在一起作為模式體現。模式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靈魂,體現為相似母題的組合或相似的表達形式,是群體價值取向、審美情趣的反映。言語表達體現為“口頭程式理論”,即個體依據程式化的主題、程式化的典型場景和程式化的句法來結構作品。個體以模式為輪廓,據其生活閱歷、豐富的想象力、語言表達能力及創作場景構建生動形象的作品。民間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長沙民間舞蹈《獅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龍舞》的“跑圓場”等。此外,有形表達依附的造型藝術品也傳遞著模式化信息。如楊柳青胖娃娃年畫主題中,手持蓮花、懷抱鯉魚、圓頭圓腦,體態豐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頭頂及水紋、紅色的鯉魚及蓮花,翠綠的荷葉等模式化的著色手法。
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群體重視的是精神權利、文化認同感的滿足。盡管群體也關注經濟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認可,并得到持續發展。王鶴云女士稱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為“文化特性權”,包括文化歸屬權、公布權、文化尊嚴權、使用權、傳授權、傳播權、獲得報酬權七類。筆者認為權利內容包括標示來源權、公開權、文化尊嚴權、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傳授權。
標示來源權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播時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創作群體身份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來源地的權利。其中須注意:標示方式的恰當性(即不能破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和原始風貌)和來源地、來源群體的真實性。
公開權即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向群體之外的公眾公開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創作的延續性決定其不屬于公有領域。發達國家主張歸入公有領域是其無償竊取、進行商業化利用的托詞。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公開權針對僅僅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和雖超出群體范圍、但尚未超出我國領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文化尊嚴權即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和內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維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生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通常是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使用,有時脫離背景的使用都會侵害群體的文化尊嚴權,毋寧說歪曲、濫用。非原生境使用產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體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嚴權通過保障公眾領悟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特質、民間傳統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眾認同、積極弘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專有使用權是群體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享有的固有權利。群體作為創作者、傳播者和保持者,作為私權主體,固然享有專有使用、拒絕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此處規定專有使用權,是為了與群體成員以營利為目的,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須支付合理費用的情形相區分。
許可使用權,即允許群體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權利。許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復制、展覽、表演、攝制、改編和翻譯。以藝術創作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權利主體的其它權利,都是允許自由使用的。
傳授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決定將其掌握的技藝向誰傳授、通過什么方式傳授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與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法規、群體習慣相沖突。傳授權針對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涉及的技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民族風格的體現,是國家傳統文化的優秀組成部分,因此應對權利主體設定禁止權的權利限制,即不享有轉讓權和放棄權。此外,還需借鑒《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制度,構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
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歸屬
我國學者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主體分四類:即國家;有關的群體、居民團體或民族;個人、群體、地方政府及無主體的多層次權利主體;和法律直接規定專門組織作為主體。筆者認為,將權利主體單一界定為國家是不可取的,國家是公權力的行使主體,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群體享有的私權,國家成為權利主體,必然剝奪群體的私權利,導致喪失蘊育“活”文化的土壤。筆者認為應根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流傳范圍,確定多層次的權利義務承載對象。
權利歸屬體系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針對僅在群體內由少數人掌握的情形,即僅在有限的傳承人中流傳、控制,傳承人的斷代導致此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消亡。同時這類表達仍離不開群體生活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蘊育。因此這類權利歸屬于傳承人和群體。此時群體享有標示來源權、文化尊嚴權和獲得報酬權。傳承人享有標示來源權、公開權、文化尊嚴權、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傳授權。有的學者建議將這類權利歸屬群體,賦予傳承人以表演者的鄰接權人地位。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不妥當,我國法律沒有賦予表演者對其表演的“二次使用權”,這種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傳承人的權利,不足以激勵其保存、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承人行使許可使用權獲得的報酬,按比例在傳承人和群體之間分配。傳承人的報酬用于改善生活條件、技藝傳授條件;群體的報酬用于本群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發掘、弘揚工作。第二個層次針對在群體內廣為流傳的情形,這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由群體共同掌握,權利當然歸屬群體。但是由于我國群體不像非洲、美洲的土著部落那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因此僅僅規定權利歸屬,不規定權利行使必然導致權利形同虛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成立類似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民間組織行使權利。該組織通過授權享有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歸類、整理成數據庫,洽談利用條件,決定許可使用、監督利用情況、資金管理以及進行訴訟、追究侵權人責任等權利內容。經濟利益除用于該組織的正常運轉支出,其余的用于發掘、整理、弘揚該群體的民間傳統文化。國外主體欲使用這兩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須經文化部批準。第三個層次是流傳范圍超出我國地域的,如梁祝傳說、花木蘭從軍。這類表達流傳范圍廣,從弘揚國家文化的角度,權利歸屬國家。國家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預防、制止對這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歪曲濫用,禁止曲解、篡改、貶損等行為,防止傷害我國國民的感情。由于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未以物質形態固定,群體發生權利爭議時,應當賦予國家文化部和省級文化廳認證批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權利歸屬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