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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表達,犯罪對犯罪個體而言是一種言語,犯罪的特點與個體語言的特點高度一致。
首先,犯罪的邏輯性存在于言語的邏輯性中。維特根斯坦指出:命題反映事實結構并且與事實具有同樣的邏輯形式,語言就是對事實的描述,因此,語言是世界的邏輯圖像。“留聲機唱片、音樂思想、樂譜、聲波,彼此之間都處在一種圖式的內在關系中,這就是語言和世界之間的關系,它們的邏輯結構都是共同的。”[3]對犯罪而言,犯罪言語就是犯罪的圖像。關于犯罪原因,歷來眾說紛紜,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最終都落腳到犯罪人身上,引起犯罪人世界圖像的變化,而這種世界圖像的變化必然體現到語言上。語言是存在的家,也是犯罪存在的家,犯罪的原因均可包容于語言中。“圖像是實在的一種模型”,圖像離不開實在,犯罪人的語言是被環境所決定,正是在這一點上,實證學派主張決定論,然而,“我們給我們自己建造事實的圖像”,在這里面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反映了康德“人為自然立法”同時也“為自己立法”的思想,就是在這一點上,古典學派主張自由意志論。實際上二者是有機統一于語言中的。
其次,犯罪的意向性存在于言語的意向性中。行為的指向與言語的指向是一致的。個體描述人和事時所使用的詞語和結構,往往比事物本身更有意義。意向性的存在使語言與心靈與行為緊密聯系起來。對此,塞爾提出“語言哲學是心靈哲學的分支”的命題,指出,人通過自己的意向把那些使意向狀況得到滿足的條件轉移給了相應的對象,從而把自己的意向加給了本身并不存在意向的對象身上。[4]因此,行為只不過是人類言語的一部分;心靈通過意向,把語言和行為結合在一起,使人類和外部世界聯系在一起。
意向作為語言和行為的共同根基,保證了語言和行動的協調。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語言的界限明顯來自意向性的界限”,但塞爾同時特別強調了語言在表達事物中的特殊作用,他指出:“甚至可以說離開由語言提供的描述系統,我們就不可能有社會性的意向系統”。[4]198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許多哲學家賦予語言以本體論的地位。對犯罪而言,語言是犯罪的重要的核心的組成部分,傳統犯罪學或以行為人為中心,或以行為為中心,但都未能給予語言以充分的重視,這是不可取的,語言哲學為我們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新的空間,幫助我們克服傳統主客二分研究模式的局限,更全面地理解犯罪和犯罪人。
索緒爾區分了語言和言語,指出,“言語中沒有任何東西是集體的;它的表現是個人的和暫時的。這里只有許多特殊情況的總和,其公式如下(1+1′+1′′+1′′′……)。”[3]330對性別差異而言,男性的言語和女性的言語也是不同的,其公式應該是(1+1′)。言語差異帶來犯罪差異,女性犯罪特點與女性言語特點密不可分。
(一)女性言語的特點
語言學家泰南提出不同的話語、不同的世界的概念。[5]男女言語差異首先體現在詞匯使用上。女性常使用閃避詞,以避免直截了當的表態;多用強化詞、感嘆詞,以達到夸張效果。在句法使用特征上,差別表現得更明顯,在語言表達上男性傾向于使用一種直接的表達方式,而女性趨向于婉轉的表達方式。一些調查發現,女性使用疑問句的次數是男性的2.5倍。在語言的取向上,女性帶有比較多的情感色彩,屬于情感型。男性則注重事實,情感色彩較弱。[6]兩性溝通風格差異也是明顯的,男性的談話多為公共性談話,像報告式、主題式的談話,不主動,其目的在提供信息,展示自己的才能;女性的對話方式采私下談話,以尋求親密關系,像情感式或人際關系式的談話,主動談話,其目的在于促進彼此的親密關系,重視支持、肯定與和諧。兩者差別體現在說話的出發點是注重地位還是強調關系。
(二)女性言語特點對女性犯罪的影響
1.低犯罪率
女性以交際為中心,注重對方反應。語言較溫柔的特點使女性與談話對象發生沖突的概率較低,因此,女性的犯罪率也較低。而男性以自我表現為中心,注重維護自我地位,語言較剛硬的特點使男性與言語對象之間發生沖突的概率較高,因此,男性的犯罪率較高。德國犯罪學家漢斯•約阿希姆•施泰德認為,在當今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中,犯罪女性大致為犯罪總數的10%~20%,在發展中國家則是3%~5%之間。[7]我國天津市的統計數字也說明了這點。[8]從宏觀上考慮,女性的低犯罪率與女性語言受控制程度較高有關。韋伯區分了兩個領域:由男性主宰的公共生產領域以及婦女和家庭所屬的家庭消費領域。這一區分對資本主義而言是基礎性的。工作和家庭的分化,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分化,使婦女成為非正式社會控制中的工具。女性比男性受到更多的監管,而且這項任務就落到母親身上,于是,婦女發現她們被封閉在小家庭中,而不能去自由面對外面的世界。哈根認為,婦女是被過度社會化的,更確切地說,她們所受到的控制過多。[9]這種控制鮮明地體現于語言中。在西方社會,公共領域屬于男人獨占的領地,女性在公眾生活中的歷史性沉默,以及女性在政治和文學表述中發聲的嘗試,成為女性主義研究的主題。女人必須在公共領域保持沉默,英語中有相當多的詞語是用來形容那些能夠發出聲音的婦女的,如罵街、悍婦、長舌婦、嘮叨、母老虎、潑婦罵街、母夜叉、鴉雀、碎嘴子、應聲蟲、八哥、多嘴多舌等。[6]113在許多研究中,與發聲相對,沉默通常被看作是被動和軟弱的象征。[10]這些被否認了語言能力的人,她們的經驗不能廣為人知,因此她們不能影響其他人的生活或歷史過程,相應的,她們犯罪的機會也較小。
2.犯罪類型差異
男女語言差異也體現在犯罪類型上,男性語言直接而肯定,較少使用調節結構,附加疑問句,說話音量大,通過加大音量強調重點,發音不夠標準,句法不規范的成份較多,因此,男性犯罪中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利用身體的暴力犯罪較多,而女性說話比男性更含蓄,通過音調變化來突出重點,語言較標準得體,因此,女性犯罪中隱蔽侵害被害人的非暴力的犯罪較多。男性犯罪中搶劫、傷害、聚眾斗毆和強奸占據主要地位,呈現出直接性、暴力性和公開性的特點,而女性犯罪中,具有直接暴力色彩的搶劫罪的比重遠低于男性犯罪,其余主要犯罪均為非暴力性的犯罪,總體呈現出間接性、非暴力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女性柔婉的言語方式是社會塑造的結果。大眾認可的女性氣質(feminine)是:女性要有同情心,要溫柔。人們都慣于把女性的談話看成是無聊的、模糊不清的、感情色彩濃厚的,而且往往詞不達意,嘮嘮叨叨;而男性的談話則被看成是有邏輯性的,簡潔明了的,既講究實際又富于自制。[11]這種刻板印象內化就轉化為性別言語特點。
3.犯罪動機差異
男女語言取向的不同,也影響了男女犯罪目的的差異,男性語言以自我表現為目的,而女性語言以交流感情為中心,因此,男性犯罪的感情色彩較女性為弱。而功利色彩較女性為強。45.5%的女性犯罪直接源于婚姻和家庭,加上間接源于婚姻和家庭的,所占比例更高。[8]35從中非常明顯體現出感情因素在女性犯罪中的份量,這與女性話語特點一致,女性話語的目的是交流感情,而內容多為婚姻家庭。
4.男女語言差異也影響了犯罪對象的差異
男性語言自我中心使男性更容易與別人發生沖突。因此,男性的犯罪率上升的同時被害率也隨之上升。天津市1997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女性犯罪的受害人中,有62%是女性犯罪者本人認識的,而男性犯罪的受害人中,認識的只有34.2%,低于女性27.3個百分點[8]36,這說明女性更傾向于在她的親人、朋友、鄰居等熟識的人中間實施犯罪活動。這與女性的語言場相關,女性交流對象多為熟人,因此,熟人之間的語言沖突較多,而男性社會活動面較廣,言語對象中陌生人所占比重較大。女性語言的情感色彩與女性的生理特征相關。美國女性主義者韋斯特認為,女性并不是在本質上、必然地、不可避免地、總是或永遠是與其他人分離的,但是,在某種意義上,至少是在四個循環的、關鍵的肉體體驗階段,她是與其他人聯系在一起的。這四個階段是:懷孕本身的經驗,異性的插入(可能導致懷孕的行為)的被侵入和“連接”階段,每次月經的體驗(代表了懷孕的潛在可能性),及懷孕后哺乳的體驗。[9]352女性的語言特點源于男性無法體驗的“連通性”。吉利根發現,女性語言認同是在關系的語境中被界定的,而且是由責任和關愛的標準衡量的。她的一個女性被訪者描述說,單獨一個人不和其他人聯系好像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缺少了些什么”[9]352,在關系導向下,女性語言帶有豐富的感情色彩。
作為一種表達,犯罪是具體的生動的,既有理性內容也有豐富的感性內容。然而,科技理性意識形態化,人類知識追求計算、精確、可控制的要求帶來“人”的物化和犯罪的概念化。凱爾森指出:“法律人的概念不過是法律規范綜合的人格化。人,一個被個別地規定的人,只是構成這些多數規范統一體的因素。在法律上,一個人只是在他“具有義務和權利時”才存在,離開義務和權利,就無所謂人了。”[12]將“man”與“person”區分開來,反映了科技理性的要求,但是,這種格式化的認知使我們忘記侵犯者是一個存在主義現象的危險,我們的理論化變成了不能解釋生活的現實主義存在的分析減少主義的過程。在抽象化的理解中,我們沒有接觸到惡行的活生生的事實,沒有接觸到我們作為道德動物經常面對的惡的誘惑,越來越科學化的犯罪學越來越失去與人性的聯系。從語言哲學的角度看,語言是存在的家,犯罪是作為行為人的言語而存在的,表達了行為人的內在體驗。這種內在體驗的存在導致“(對于罪犯而言)犯罪的念頭令其興奮,犯罪的實施令其興奮,甚至被捕獲也令其興奮。當他絞盡腦汁想出反駁指控的方法時,也常常激動得難以自抑。”[9]353從存在主義的角度講,“要看,但不要說”,[13]35只有從“凝視”中走出來,進入“傾聽”之中,將女性犯罪作為女性的言語來傾聽,感受其中的生命意志,感受其情緒體驗,才能全面理解女性犯罪。(本文作者:賴勇龍單位:漳州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