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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但由于其證券化的對象是知識產權,因此又比普通的證券化要復雜。研究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構建,必須首先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運行機制以及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厘清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關鍵詞: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概念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以及可期待的知識產權許可費、使用費及其他預期可使用費、保證支付的使用費而形成的對這種無形的資產進行合理的風險規避與再包裝從而通過上市的方式使其證券化為資本市場發行證券融資的新型金融創新工具[1]。詳言之就是通過將缺乏流動性但未來具有預期現金流的知識產權經過包裝處理,隱去其所存在的固有風險后,將其作為一種基礎性的資產,以資產組合的優化整合功能,有效的剝離風險要素與收益從而減少既存的金融風險進而實現增加現金收益的終極目標。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運行機制分析
運行機制分析是法律關系研究的基礎,具體由參與主體和運行流程兩部分內容構成。
(一)參與主體由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諸多內容,如資產的轉讓管理、證券的發行以及收付款項等,因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主體。基于所處的不同地位,我們又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的各方主體進行分類,具體為基本主體與輔助性主體。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主體是指對知識產權證券化資產及其現金流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證券化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投資者[2]。首先,發起人,其是最先擁有知識產權各項權利的主體,通過轉移基礎資產來實現特定目標。發起人可以是所有人、繼受取得人或知識產權投資人,抑或為擁有知識產權衍生權利的相關性權利人。其次,特殊目的機構,在證券化的過程中,專門性的資產機構將扮演重要角色。購買資產并以現金實現證券化資金融通將成為特殊機構的重要存在價值和意義,特殊機構通過真實的意思表示取得對方出售的真實資產,從而實現避免破產的實質性效果,其意義就在于,即使發起人瀕臨破產的危險,但所涉及的納入到清算范圍的財產也不可能包括其所涉及的基礎性的資產,進而能夠實現知識產權的良性運行機制的實現。再次,投資者,主要是指證券的持有人或者在資本市場當中購買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是獲取收益。因而,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輔助主體,是在證券化過程當中,發揮輔助性作用或者中介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承銷機構等。首先,信用增級機構,分為內部增級機構和外部增級機構。內部增級機構是發起人提供擔保從而實現信用等級的提升;外部增級機構,是通過第三方機構來實現信用擔保以促進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提高,這樣才能夠真正的實現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提升以吸引投資者的投資欲望。其次,信用評級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對證券資產進行信用等級的評測,從而實現知悉、管控投資者對目標資產證券風險的目的。基于發行人和客體的角度進行分析評價我們可以得出,信用評級機構諸如穆迪惠普等通過對公司、甚至是對國家的相關債券所做的客觀性的信用等級至關重要。再次,承銷機構,是證券的發行、并為SPV提供成功發行服務承銷的中介機構。其更大的使命還在于其承擔著輔助性融資并通過機構的多年的融資經驗以實現融資服務提供功能的使命性作用從而實現保護發起人重大利益并間接實現證券認可并增加融資能力的目的。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運行流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開始就是要進行基礎資產的篩選。知識產權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以許可使用權為特殊客體而成為基礎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所有者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喪失對于知識產權的占有權利。因此通過有選擇性的篩選基礎資產而使許可使用權轉化成為證券化的基礎。因此要解決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就必須要明晰,到底具備怎樣的條件的資產才可能成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來說其評價標準應當是具備產生預期性固定現金流的新型金融知識產權有可能具備作為基礎資產的條件。而其中具體的現金流的具體額度也必然具有特定的標準,即至少要能夠實現未來還本付息的要求并能夠負擔起整個證券化發行全部費用的資金能力。其次,需要做的就是信用評級的增級。這項任務是由特殊目的機構來完成,是通過使基礎資產脫離發起人,實現基礎資產與其他資產的有機結合,重新實現風險收益的再重組和分配,以降低其收益風險和證券發行成本,以吸引投資者通過最大化的利益實現而進行投資收益。為了能夠刺激投資者的購買欲望,有必要對信用進行增級化的服務以使得知識產權的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普通證券,其主要的特點就是以擔保的優先性效力來實現信用評級的增加,通過外部的與之沒有利益關聯的第三方機構對證券化產品所做的有償的擔保,而另一種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具體為證券化的特殊主體通過內部控制評級制度對證券化產品所做的增值保護。基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其證券化的模式尤其是其發行必然有別于以往的普通證券類型,通過選擇特定的具有特定資質的證券承銷機構作為基金類的發售模式不失為一種選擇。特定的外資證券承銷公司主體多數是銀行,然而由于我國的商業銀行采取的是總分行經營模式,其分業經營的特點也使得具體能夠履行承銷能力的主體不適合銀行,而更適合的主體是證券公司。新型金融知識產權的基金運作類型和運作模式依據證券化的特定融資規模分為公募與私募兩級。盡管特殊機構可能會運用多種運行結構模式來實現預期發售證券,但究其主要的價值意義還是通過這種形式來作為具體的知識產權的基礎資產運行機理和模式規范來實現資金運轉。接下來需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資產的管理和相關的利益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知識產權的證券化所需要的基礎性的資產通過采用以預期的非確定性現金資產成為未來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重要渠道。通過監管和運營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中需要的全部基礎性的資產投入來確保基礎的資產能夠得以穩健運行。其中的特殊目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說是發起人應當通過精選特殊的目的性機構以測管現金流的具體運轉和運行的情況。最后我們還要實現通過證券投資監管各期本息結算模式的方式來進行相應的模式創造。根據具體的招股內容的表述和雙方所具體約定的協議的辦法來實現將現金流固定賬戶中的的可利用性資金進行有針對性的支付,從而實現本息償還的效果。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主體間法律關系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主體間法律關系分析知識產權的證券化過程相當復雜,而且由于參與其中的各方主體各具特色,因此其必將成為未來金融創新的重要途徑。如何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必然的制度構建,其前提就是要研究這其中所必然涉及的各種法律關系。首先就是投資主體在證券買賣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債權債務關系。通過研究知識產權在證券化過程中所指向的對象時我們可以發現,有一個首先需要明確的難題就是,究竟是知識產權還是因知識產權相伴而生的具有特殊債券性質的特定權屬才是證券化的對象[3]。作為基礎性資產的知識產權能否具備實現現金流產生的源泉就是問題的關鍵,如果是以此種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特殊的占有價值或者交換價值作為投資的根本,那么投資者購買期待的價值難以確定。基礎資產是其權利現金價值衡量的產物,所以投資者是基于債權債務關系而實現其投資目的的。其次,整個知識產權證券化各主體間流程中SPV起到核心溝通投資人的作用,特殊目的機構與發起人之間又是一種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4]。在信用評級與增級過程中,程序正當、合理合法的選任知識產權證券化信用評估機構是特殊第三方承擔其違約責任并在風險中起重要作用的根本。最后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不同階段的法律關系不盡相同。在基礎資產轉移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在準備階段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證券發行的特殊投資人的債權債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并與證券承銷商等大多數發行關系相同的委托關系;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管理階段,SPV承擔管理人的角色,對基礎資產管理并向債務人收取現金流并對投資者履行債務。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問題分析知識產權證券化與金融結合于一個完整的流程要解決三個方面的風險,即特殊目的機構,真實出售,資金池構建。公司制是被廣泛運用的一種制度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機構形式。在公司制中,一般由獨立第三方從事購入資產、為發行提供后續資金、信用增級服務等業務,公司參與發行作為擁有證券化資產所有權就可以將發起人購買的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主要是為了風險隔離目標。出售環節是一個關鍵即將基礎資產出售。在這一環節中涉及發起人和發行人,即將知識產權使用權進行證券化并購買知識產權未來收益并為擔保發行知識產權證券的人[5]。真實出售與發起人是否風險隔離、是否成功與原所有人相脫離的資產狀態為準,實現資產獨立出售未來現金并按照設計的現金流特殊取代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人。并且真實出售使基礎資產的發行人取得了對知識產權行使債權人的權利,退出債權債務關系,獲得債權人向其收取現金權力。在債權人承擔現金流轉并對基礎資產瑕疵責任權利方面,保證轉移基礎資產沒有瑕疵。包括產權質量、有效期、未來現金流、分配、證券化、風險、狀態、證券化知識產權信用增級程度、償付能力、期限信用狀況等。進行信息收集、提供信息來源,為信用評級做準備。資金池構建階段是特殊目的機構建構資產池進行融資的最重要手段。知識產權證券化以主體的整體信用資產作為發行對象,以該資產池為支撐,對基礎資產通過發起人相關資金需求規模和未來收益的考察,對基礎資產期限、本來性質和行業標準進行評估。為基礎構建穩定、抗風險的復雜“資金池”。使得投資風險降低。
[參考文獻]
[1]李建偉.知識產權證券化:理論分析與應用研究[J].知識產權,2006(16):53.
[2]謝永江.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機構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2.
[3]楊延超.知識產權資本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29.
[4]陶紅武.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知識產權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探析[J].上海金融學院學報,2014.35.
[5]孫西汀.論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發起人應承擔的義務[M].廣東行政學院報,2009(1):63.
作者:韓穎梅 單位:哈爾濱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