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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則僅僅規定“過失”一種情形。由于后者的這一規定,過去有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或者僅僅是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不能一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一概適用無過錯或嚴格責任原則。它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3)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前,有些地方出臺了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地方辦法。例如,1999年8月3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年9月10日施行。其中第八條至第十三條這6條規定的主要精神是:在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機動車駕駛方無違章行為,行人負全部責任。這些規定被新聞媒體概括為“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由于此類規定事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現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以及能否切實貫徹保護弱者、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因此其一出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論。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確立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的原則,即使在受害人過失行為是引起損害發生全部原因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也應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如10%的賠償責任)。
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人的責任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照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由于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故可稱為第三人保險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責任保險是指以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汽車事故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汽車責任保險起源于德國、瑞典、挪威。對于機動車責任保險,有的國家實行相對強制保險,有些國家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在美國,除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實行相當強制保險。而在英國、新西蘭、德國、法國、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那州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則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實行絕對強制保險是各國的立法趨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順應了這種立法趨勢。其特殊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二是分擔肇事者的責任。
我國目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主要對象是個人保有的車輛以及在中國的一切外國人的機動車。而對于政府機關所有的車輛則并沒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國務院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做出具體規定,回避了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對所有的車輛適用統一的規定,否則難免會出現對受害人不利的情形。
經三次對飯莊負責人詢問調查,其自述2012年8月11日晚共接待陸女士謝師宴12桌,每桌800元,加上飲料420元,陸某總計消費10020元,飯莊實收10000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后,飯莊已將10000元退還。對于現場查見過期食品,該負責人承認是事實,但表示過期后沒有使用過,只是未及時清理。本案最終認定當事人存在如下違法事實:(1)提供含有副溶血性弧菌的不潔食物給顧客食用,無違法所得,所能確定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0020元;(2)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對于當事人的第一項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某市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給予50100元的罰款(貨值金額的5倍);對于當事人的第二項違法事實,給予警告的處罰,根據行政處罰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50100元的行政處罰。經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一、本案是否存在違法所得
本案當事人在發生食物中毒后,將顧客已經支付的餐費全額退還,據此執法人員認定本案當事人未取得違法所得。筆者認為當事人將餐費退還顧客后,即不存在違法所得的觀點值得商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法律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飯店提供的食物導致消費者發生食物中毒,飯店即產生了侵權行為,飯店因此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飯店應當首先承擔侵權責任,進行民事賠償。本案中當事人因提供餐飲服務導致食物中毒,收取了1萬元,取得了違法所得。發生食物中毒后,當事人將錢款退還顧客,這是其必須承擔民事責任義務。當事人另外需要同時承擔的行政責任并沒有因為當事人履行民事責任而消失。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應該存在違法所得。
二、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違法所得并沒有一個標準統一的定義,有論者研究歸納為:行政法上的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禁止性規定而獲得的財產性收入。對于違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執法實務中也有不同的爭議,具體就本案來講,違法所得的認定有其特殊性。本案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從調查結果來看,可以確定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僅為剁椒咸豬蹄,按照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行政機關如果調查不清,則應當采信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具體就本案來說,違法所得應當認定當事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剁椒咸豬蹄的取得的違法所得,而非全部菜肴的總價,司法判例中也采信本觀點,在一起食物中毒案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的污染食品為甲魚和鱖魚,其他菜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應以這兩道菜的價款為依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貨值金額計算也存在上述類似問題。
三、現行涉及食物中毒監管法律有待修訂完善
現行《食品安全法》僅規定對當事人未及時報告和處置食物中毒的需要處罰,這事實上免除了發生食物中毒后當事人所需承擔的行政責任,明顯違背了過罰相當的理念。因此在執法實踐中對于可以確定原因的食物中毒事件,為了防止當事人逃避行政責任,行政部門通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而處罰時則存在違法所得、貨值金額認定的問題。除此之外,由于食物中毒存在個體差異或者食物污染不均衡,部分人員未發病,則存在違法所得涵蓋所謂的“合法所得”的問題。此外尚還存在中毒范圍廣、影響惡劣,但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很小的食物中毒,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處理,明顯與違法情節失當的情形;存在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無相應的處罰依據的情形,建議相關法律修訂時增加食物中毒針對性條款,按照情節如中毒人數設定相應行政處罰比較適當。
[內容摘要]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已成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筆者認為,車輛的貶值損失在性質上應當屬間接損失,有相關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損失的具體數額可以參照現有的司法鑒定程序加以評定。承認和保護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大勢所趨,亦是財產損害賠償制度進步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車輛貶值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
所謂“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導致車輛經濟價值降低則稱為車輛的貶值。從《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來看,并沒有設立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那么,對因事故而造成汽車貶值的損失是否應該支持,司法實踐中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支持,這種意見認為:首先,不是所有車輛發生碰撞后都有貶值損失,如刮、蹭等輕微的損傷,經過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復,有的部件如車燈、車門等更換后也可以完全恢復。其次,車輛的“貶值損失”數額很難確定,實踐中,一般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但車輛修復后的價格,不僅受市場因素的影響,還依賴于評估人員的經驗判斷。市場因素的多變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評估人員的主觀因素,各方當事人很難對此達成一致意見。第三,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間接損失,這種差額只有在交易過程中才會產生,若不進行交易,就不存在損失。最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針對受損車輛本身的賠償,一般是修復車輛至正常使用狀態即可,即只賠償車輛的修理費,不賠償所謂的“貶值損失”。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當予以支持,這種意見認為:首先,事故車輛雖然經過維修,但很多方面都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受到損害,這種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屬于直接損失,而不屬于可得利益減少的間接損失。車輛被撞壞盡管經過修復,但車輛因此貶值是顯而易見的,不能以交易與否為標準。最后,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筆者對此問題有如下看法:
首先,筆者更傾向于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為間接損失。雖然有人認為,直接損失是權利主體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而間接損失是權利主體可得利益的落空。而當車輛發生事故后,雖然經過維修,但車輛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數通常會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會有所下降,也就是說,事故發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為直接損失。但筆者認為該觀點不妥,這是因為:第
一、法律上并沒有給出一個劃分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的具體標準,故前述觀點的理論基礎并無較充足的說服力,也正是因為如此,某些損失到底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各地司法實踐也不盡統一。第
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它不僅給社會造成了巨大法律損失,也給家庭帶來了不幸;市場法律體制下高危行業的道路運輸企業如何加強安全管理,減少事故發生,更好地保護國家財產,保護自己呢?淺談我的看法如下:
一、健全制度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全安全運輸各項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礎,管理監督是關鍵。在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中,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是強化安全工作管理的保障。把各項制度和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主要領導與分管領導,部門與崗位,簽訂安全運輸責任書。責任明確,條款細化,獎懲分明管理格局,真正做到人人有責。
安全運輸例會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手段,抓好安全例會,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分析交通事故案例,從中吸取教訓,以確保運輸安全有條不紊的進行。
二、提高駕駛員素質是搞好安全工作保障
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忽視安全,違章行車,超載超員,缺乏經驗等。
各有車企業首先要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法律,從思想上提高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熟知安全知識,遵守交通規則。企業嚴把駕駛員聘用關,認真核查該駕駛員具不具備駕駛技能,各項證件,從業資質等。企業安檢要嚴把運輸出入關,出車前安全檢查,定期二維,對違章的駕駛員和不執行安全檢查要從嚴處罰,不能手軟。企業對車輛安全性能要了解深透,決不能帶病行駛,同時加強駕駛員和車輛各項證件年審,建好基礎檔案。
三、以人為本,抓好防范安全
[摘要]分析了我國目前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現狀和問題,探討了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建設的任務和發展的趨勢。
[關鍵詞]法規體系;安全法規;電力
安全法規,主要是指為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護國家與集體財產不受破壞,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主要涉及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及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對于電力行業,為確保其安全運行,我國立法機構和各級電力管理部門經過近20多年的不懈努力,通過加強電力安全法規的建設,從而全面、有效地改善了電力行業的安全狀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也發生了很大變革,使得許多法規、規章或它們的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所以,從電力事業的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出發,必須加緊電力行業立法,建立更加完善的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筆者就目前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不足和當前
的任務作一探討。
1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現狀
我國政府歷來都很重視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方針下,使電力安全法規與電力事業同步發展。目前我國的安全法規遵循“三級立法”的原則,即在國家法規、政策的統一指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形成全國人大,國務院,行政部門、地方立法部門的三級立法體系。我國的電力安全法規也是按照這一原則進行立法的。從2002年出版的由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主編的《電力安全法規制度匯編》來看,黨和國家及地方政府陸續頒布的電力安全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政規范已有4大類160多項上千多條,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199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對加強電力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指導作用。所以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電力安全法規體系迅速組建,法規體系初步健全,執法機構也逐步形成。
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雖持續穩定好轉,但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依然使其處于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易發時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仍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仍比較薄弱。部分政府和企業的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依然很嚴重,安全生產責任制還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國有企業尚且如此,中小企業、個體經營企業的問題就更加突出[2]。一方面,在安全法規的強制下,企業普遍對安全生產問題持高度重視的態度,為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持續進行而制定了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了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為安全與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保護及保健費用等需要投入了資金;另一方面,企業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及建設活動卻又屢禁不止,一般事故不斷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企業的安全生產長效工作機制沒有得到根本確立[3]。本文從安全法規的外在規控和企業內在安全文化的導控去分析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討論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組織行為從非理性通向理性的長效機制,對于進一步持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組織行為效用模型建立
1.1模型建立的條件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確保正常有序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活動過程[4]。企業作為一個以特定利益為目的的“經濟人”[5],安全生產組織行為,不僅受企業自身內部機制的影響,同時也受外部環境,即社會環境的影響。企業一切經營活動都有一種趨利避損的“心理”[6],這種心理規控著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以,基于企業“經濟人”的假設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基本效用模型,必然要有兩個約束條件[7],即企業“經濟人”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外在安全法律法規政策約束和企業“經濟人”的內在安全管理機制約束。
1.2基本模型的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認知和評價基于行為的預期安全效用,會受外在社會環境和企業內在需求變化的影響[8]。假定企業在“安全第一”方針的理性條件下,對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預期安全效用有著完全的認知和評價;在“經濟效益至上”非理性條件下,某一時間階段對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預期安全效用有著完全的認知和評價,而其他時間階段對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預期安全效用有著不完全的認知和評價。
2安全法規的外控影響分析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國家借助法規的外在強制監管,規控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生產事故風險成本內部化[9]。一方面,安全法規強制約束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這樣一來,企業安全生產的非理性組織行為不但會使企業當下的生產經營活動面臨極大的安全風險成本,而且會使企業未來的市場機會和生存發展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安全法規也激勵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推進。安全法規的外在強制貫徹只要能持續,就有可能被逐步定型化,從而成為一種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慣性。可見,法律法規政策的外在規控安全效用不但可提高企業的市場無形價值,為企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安全信譽預期;而且這種行為慣性有可能驅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由被動接受轉化為主動選擇,進而內化積淀成企業內在的安全文化導向。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全法律法規的外在規控效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企業安全生產非理性組織行為的選擇,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企業安全生產非理性組織行為的根源,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的預期安全效用仍將小于理性條件下的預期安全效用。因此,僅用安全法規政策來強制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組織行為是不能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安全效用的最大化目標的。
3安全文化的內導機制分析
企業安全生產組織行為既受國家安全法規的約束,也受企業內在安全需求的影響。在國家安全法規的強制規控和企業發展安全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加強對建設企業自身安全文化內部管理機制的引導,才能促使企業“經濟人”主動切除安全生產非理性組織行為的“心理”根源[10]。關于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國內外學者做過大量研究且成果顯著;國內外企業在安全文化建設的應用上也卓有成效。本文基于企業“經濟人”的內在素質體現,將安全文化素質抽象為企業安全智識素質和責任素質的統一體。安全智識素質是企業對安全生產組織行為效用認知水平的具體體現,是安全生產組織理性行為的支撐。安全責任素質是企業對員工和社會責任的安全需求擔當,是企業“以人為本”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
一、指導思想。
今年,本人在安全工作上,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認真落實國家、集團公司、分廠、車間、班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措施,圍繞車間、班組確定的安全工作目標,以控制事故為重點,以減少傷亡為目標,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安全生產的源頭管理,協助單位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推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工作目標。
全年,本人將完成“一個目標”、突出“三個重點”、加強“三大建設”,為推動本單位安全工作作出新的貢獻。
一個目標:保證全年不出任何安全事故。
三個重點:把安全學習、遵守安規、預防事故作為全年安全工作的重點。
三大建設:一是加強安全思想建設,通過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學習,從思想上增強安全意識;二是重視安全制度建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制度上保證安全生產;三是強化安全防范能力建設,進一步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與防范知識,增強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確保“三不傷害”。
三、工作措施:
[摘要]分析了我國目前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現狀和問題,探討了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建設的任務和發展的趨勢。
[關鍵詞]法規體系;安全法規;電力安全法規,主要是指為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護國家與集體財產不受破壞,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主要涉及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及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對于電力行業,為確保其安全運行,我國立法機構和各級電力管理部門經過近20多年的不懈努力,通過加強電力安全法規的建設,從而全面、有效地改善了電力行業的安全狀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也發生了很大變革,使得許多法規、規章或它們的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所以,從電力事業的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出發,必須加緊電力行業立法,建立更加完善的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筆者就目前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不足和當前的任務作一探討。
1、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現狀我國政府歷來都很重視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方針下,使電力安全法規與電力事業同步發展。目前我國的安全法規遵循“三級立法”的原則,即在國家法規、政策的統一指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形成全國人大,國務院,行政部門、地方立法部門的三級立法體系。我國的電力安全法規也是按照這一原則進行立法的。從2002年出版的由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主編的《電力安全法規制度匯編》來看,黨和國家及地方政府陸續頒布的電力安全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政規范已有4大類160多項上千多條,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199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對加強電力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指導作用。所以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電力安全法規體系迅速組建,法規體系初步健全,執法機構也逐步形成。
1.2存在的問題
1.2.1缺乏系統性安全法規的系統性,是指在編制安全法規的過程中,要依據安全法規體系的結構,建立、健全具有各自功能的生產技術、安全技術、安全工作、安全獎懲4種不同類型安全法規。而我國現階段的電力安全法規,從數量上看,雖有上百部之多,枝繁葉茂,但缺乏比較清晰的主干。換句話說,對于如此繁多的電力安全法律法規,除了《電力法》外,還沒有一部充分適應實際情況的電力行業綜合性法規。由于這一體系缺乏系統性,給安全法規的匯編、管理和查找帶來了困難,在耗費人力和財力的同時,又因不能及時獲得準確的信息而影響了安全生產與管理工作。
1.2.2立法層次不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按法律地位及效力等同原則,安全法規可劃分為3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及專門立法會議制定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各省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一般法以及國務院下屬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目前,電力行業的安全法規中,根本大法和一般法不多,絕大多數是由行政部門、地方政府制訂和頒布的行政法規,從立法的層次上看,僅屬于法規中的第三個層次。即使國務院頒布的某些電力安全法規,也只是某個方面的問題或某一個時期制訂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權威性不夠。由于缺少權威性,在實施過程中就要逐級制訂規定、辦法、細則,這就不可避免地有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