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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國際協調問題已成為審計職業界和理論界的一個重大課題,文章在探討審計準則國際協調含義、意義的基礎上,對其現狀和未來的發展進行評述。
關鍵詞審計準則協調現狀
1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研究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L·M·塞繆爾斯和A·G·派珀認為:“協調就是試圖歸納不同的制度,把多樣化的實務并入和組合成能產生共同合作結果的有序結構的過程,是減少差異的過程。”
日本學者松閘信男教授認為:“協調就是將形成跨國企業的各子公司所在國不同法律、經濟、政治和社會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同審計制度,在與跨國公司有牽連的各個國家、進而在全世界形成統一秩序。”
1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研究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L·M·塞繆爾斯和A·G·派珀認為:“協調就是試圖歸納不同的制度,把多樣化的實務并入和組合成能產生共同合作結果的有序結構的過程,是減少差異的過程。”
日本學者松閘信男教授認為:“協調就是將形成跨國企業的各子公司所在國不同法律、經濟、政治和社會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同審計制度,在與跨國公司有牽連的各個國家、進而在全世界形成統一秩序。”
我國學者李寶震、郝振平認為:“所謂國際協調是指各國的某些機構或團體在國際范圍內結成統一組織,經過協商討論,共同努力建立標準,以期縮小差異,使審計實務趨于標準化的活動。”
根據上述關于協調的論述,我們認為,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有關機構在世界范圍內對不同的審計準則進行調和,縮小差異并使之逐步走向統一的過程。
2009年10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56號,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規劃的目標,注冊會計師行業將用5年至10年的時間,重點扶持10家左右具有核心競爭力、能夠跨國經營并提供綜合服務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那么會計師事務所應如何做大做強走出去?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戰略為實施做大做強戰略提供了重要條件。
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是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前提實現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是審計技術革新的必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要做大做強,必然會接受規模越來越大的審計客戶。如果依靠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技術,是無法應對日益復雜的被審計單位的。實現國際趨同后的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技術,將有限的審計資源集中于錯報風險較高的領域,這不僅有助于降低審計風險,也使接受規模很大的審計客戶變得可能。因此,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為實施做大做強戰略做了充分的技術準備。
同時,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是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獲得國外資本市場認可的前提條件。要實施做大做強戰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必需獲得國外資本市場的認可,這里就存在一個審計準則等效的問題。要讓國外市場認可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前提必須是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遵循的審計準則獲得其認可。如果我國審計準則不能做到國際趨同,那就意味著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不可能獲得國外資本市場的認可,“走出去”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自2006年2月新的審計準則以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一直在致力于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審計準則等效認同工作。2007年12月6日,中國審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簽署了《關于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等效認同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為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走出國門、從事h股審計業務準備了條件。
此外,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是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自身質量控制體系建設的要求。質量和信譽是會計師事務所的立身之道,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做大做強的過程中出現審計失敗,將對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其做大做強之路可能戛然而止。國際審計準則有著嚴密的質量控制規定,與其趨同,將有助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
為了回應g20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實施全球統一的獨立性準則的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真總結以往的職業道德實踐經驗,借鑒新修訂的國際會計師職業道德,并于2009年10月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實現了職業道德守則的國際趨同,這對加強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自身質量控制體系建設無疑又是一大幫助。
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進一步促進了審計準則國際趨同財政部副部長王軍指出,中國審計準則走國際趨同道路的原則和主張是:趨同是進步、是方向;趨同不等同于相同;趨同需要一個過程;趨同是一種互動。那么如何與國際審計準則互動,實現與國際審計準則更好的趨同?也離不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有力支持。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做大做強,勢必會增強我國在制定國際審計準則方面的話語權。通過參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制定,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中一些好的技術和做法與全球會計師共享,實現與國際審計準則的互動,從而可以進一步促進我國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一、引言
1962年美國的卡爾遜出版《寂靜的春天》一書,喚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自產業革命以來,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給地球和人類自身帶來了毀滅性災難。日益嚴重的污染,森林、淡水等自然資源的銳減,地震、海嘯等生態災害的頻發,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構成了現實威脅。世界各國政府和組織不得不認真對待環境保護問題,投入大量的公共財政資金。以中國為例,從“六五”到“十五”期間,我國環保投資由150億、550億、800多億、3600億增長到7000億,“十一五”期間達到13750億,占同期GDP的比重高達1.6%。根據國家環保部最新研究預測,“十二五”期間我國環保投入預計將上升至3.1萬億,在“十一五”的基礎上翻番。作為看管人民“錢袋子”的最重要監督主體,國家審計當然需要審查環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經濟性和效益性。《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將資源環境審計列為六大審計類型之一,表明其維護國家環境安全、發揮審計機關在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中積極作用的堅定決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掌握世界其他國家環境審計的進展和狀況,有助于加快我國環境審計的實施步伐,提升環境審計的質量。
二、WGEA的全球性環境審計調查結果及分析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sationofSupremeAuditInstitutions,簡稱INTOSAI),是由聯合國成員的最高審計機關組成的非政府間國際性組織。INTOSAI創立于1953年,旨在互相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推動和促進各國最高審計機關更好地完成本國的審計工作,目前已有189個全職成員。為了推廣和促進環境審計在各國的發展,1992年INTOSAI專門成立環境審計工作組(WorkingGrouponEnvironmentalAuditing,簡稱WGEA)①。WGEA成立以后,每隔三或四年對INTOSAI各成員國進行問卷調查,監控各國最高審計機關環境審計的趨勢、存在的問題,據以制定后續工作計劃。迄今為止,共進行了六次全球性調查,分別是1993年、1996年、2000年、2003年、2006年和2009年,時間跨度達16年。本文擬在梳理、對比六份調查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分析環境審計的國際動態和發展趨勢,以期為加快我國環境審計的發展提供有益參考①。
(一)環境審計的基本定義
1993年的第一份調查結果報告,沒有給出環境審計的定義。只是簡要介紹INTOSAI各成員國的問卷回復情況、各國環境審計的政策、審計機關的作用和職責、環境審計的實施概況以及環境審計的內容、方法和技巧等。內容很少,篇幅僅有一頁紙。這說明1989年至1992年期間各國的環境審計,無論是實務工作還是理論研究,都處于初始起步階段。1995年9月,INTOSAI在開羅召開了第15屆世界審計組織大會,環境保護和改善被公認為審計機關的作用和職責。根據第15屆開羅會議的一致性意見,1996年的調查結果報告首次提出“環境審計”的框架性定義。該定義的基本原則是:環境審計與審計機關開展的常規審計并無明顯不同;環境審計可能包含于(beincludedin)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之中。績效審計通常是指3E審計,即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審計,是否加入第4個E“環境”,主要取決于各國審計機關的權限以及各國政府的環境政策;如果政府政策或者被審計項目涉及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環境審計的定義還應當包括可持續發展。2000年環境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對環境審計的界定,與1996年的相同,仍然采用框架性定義的方式,僅給出界定環境審計的三條基本原則。2003年的調查結果報告發生較大變化,放棄了框架性定義的方式,更加直接和具體。明確提出環境審計是一項獨立的審計工作,可能包括(encompass)所有的審計類型,即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提升了環境審計的地位。環境財務審計可能審查:防止、減輕或修復環境破壞的方案;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資源的保護;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財務后果;政府施加的替代責任的后果。環境合規性審計需要提供某種程度的保證,以確保政府活動的實施符合相關的國內外環境法律、標準和政策。環境績效審計旨在確保與環境有關的業績指標(在公共受托責任報告中提出)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業績,環境項目的實施是經濟、高效率和有效果的。在2003年的基礎上,2006年的調查結果報告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審計的定義,更加簡潔和清晰。提出環境審計與審計機關的其他審計類型無明顯不同,可能涉及環境、自然資源和可持續發展問題。其中,環境財務審計旨在確定政府財務報表是否反映了環境成本和債務。環境合規性審計旨在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開支授權和環境方面的法律、條約和政策。環境績效審計旨在確定政府是否實現環境目標、以及是否經濟、高效地開展環境保護活動。2009年調查結果報告中環境審計的定義沒有變化,說明對環境審計的認識已經漸趨成熟。
(二)環境審計的開展情況
盡管可能存在開展了環境審計卻未參與問卷調查的極少數情形,各國審計機關的回復率還是可以從某種程度上反映環境審計在世界范圍的實施情況。1993年WGEA首次對成員國開展問卷調查時,163個成員國僅收到83份答卷,回復率剛過50%,而到了2009年,239份問卷調查收到了125份答卷,回復率提升至57%②。回復率的提升,可以歸因于網絡的普及、各國合作更加緊密、INTOSAI以及WGEA在世界范圍內影響的擴大等因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環境問題對于各國乃至全世界的意義越來越重大。針對“你所在最高審計機關是否實施了一次或多次環境審計”的問題,在六次問卷調查中回答“是”的比例,按照時間順序分別為42%、60%、57%、62%、74%和78%,比重逐次提升。可見,環境審計的趨勢越來越普及,各國審計機關參與環境審計的積極性日益高漲。具體分解到INTOSAI的各地區,環境審計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地區的環保意識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歐洲地區審計機關環境審計的實施情況在16年間始終排在第一位。人均收入水平較高的發達地區回復率也是明顯偏高。值得注意的是,亞洲地區的回復率也比較高,僅次于歐洲地區,2003年達到82%。在亞洲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使得該地區的政府組織越來越重視環境問題,積極開展環境審計。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48項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簡稱“新審計準則”),這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同時又與國際趨同的審計執業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如何理解我國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問題,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因為這對我國審計準則的未來發展非常重要。
一、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基本原則
1、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涵義
趨同(convergence)指的是收斂、縮小差異,現在不同,經過一段時間后會逐步相同,最后消除差異。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都是指各國審計準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從不同逐步走向相同的收斂過程[1].如今,“趨同”已從一個“概念”發展為一種共識和行動,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甚至已經成為現實。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跨國公司正在不斷進入中國市場,中國企業也在不斷走出國門,拓展海外業務,國際資本的流動也帶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跨國界發展。從這層意義上講,審計是沒有國界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都是順應世界歷史發展潮流的必然。
2、基本原則
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順應經濟全球化和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大趨勢,著力完善中國審計準則體系,加快實現與國際準則的趨同[2].對于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問題,處處體現了此基本原則。對于國際趨同的理解,則可以通過對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與國際審計準則體系的比較分析得出一些基本認識。
二、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分析
趨同是進步,是方向。任何一個不想游離于國際市場之外的組織,都不能無視準則國際趨同這一發展趨勢。這就需要共同努力,盡量尋求一致。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既體現在框架體系上,也體現在準則項目和內容上。
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三次變遷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初創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發展和提高會計職業,為社會公眾利益一貫地提供高質量的服務。IFAC下設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001年更名為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主要是通過各種審計和保證業務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圍內提高審計實務和相關服務的統一程度,在理事會的支持下,促進自愿接受這些公告。在審計報告準則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該準則分別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確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國際審計準則(ISA)13——審計師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標志著國際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確立。該準則規定,一份完整的審計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并以此作為協調各國審計報告差異的標準:
(1)標題
(2)收件人——即審計報告提交的對象;
(3)已審財務報表的確認;
(4)關于審計準則或審計實務的依據的說明;
一、培養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的意義
會計審計國際化的發展帶來對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的大量需求。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資本市場全球化,會計在服務資本市場和優化經濟貿易秩序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境內許多大公司到境外上市,境外公司到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外資企業越來越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從事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越來越重要。同時,資本國際化需要跨國披露財務報告和國際合并會計報表,跨國公司的發展又使得跨國合并會計報表變得更加復雜,導致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及可靠性進行判斷的難度也越來越大。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談到,要“有序放開會計審計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在此背景下,中國的會計審計走國際化道路成為一種必然。在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逐步趨同的過程中,急需一大批熟悉國際會計準則、掌握國際資本市場慣例、能夠承擔國際業務、精通外語的高層次國際化會計人才。當前,會計從業者數量眾多,然而具有深厚的會計審計專業基礎和較高外語水平的高素質會計審計人才在我國嚴重不足,巨大的人才缺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最大影響因素。因此,培養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成為各高等院校的迫切任務。
二、培養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的設想
(一)提高認識,明確人才培養目標首先,人才的國際化并不等同于學歷上的高層次。國際化表明的是人才適應的范圍更廣,更具有應用性,能夠適應境內外的更復雜的經濟活動。所以國際化人才培養適合于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和高職高專院校。其次,國際化人才培養不等同于簡單地提高外語水平。掌握外語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了解世界,學習最先進的知識,因此國際化人才的外語水平應以綜合應用能力為目標。由于西方會計產生于英國,目前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的國家大多使用英語,因此,培養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時要注意提高英語的綜合應用能力。再次,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的培養應基于一般會計審計人才培養目標。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要具備一般會計審計人才的基本素質,然后才能談得上國際化人才。首先應具有市場經濟適應能力,擁有較寬廣的經濟、管理、法律及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素質,在此基礎上具備運用職業判斷來開展跨國跨境業務或在國內開展涉外業務的能力。
(二)突破傳統,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首先應創新課程體系。可采用“嵌入式”教學,將國際化、職業化的教學內容引入會計學、審計學專業課程體系,置換相應課程。使培養的學生既符合人才培養目標,同時在專業英語、專業能力、專業素質和國際交流能力等方面有較大提升,將來能夠適應會計職業國際化發展要求。其次應開展雙語教學。為了更好地理解以要真正掌握包括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資本市場法規、國際營銷和管理慣例等相關知識,鍛煉外語的實際應用能力,可引入英文原版教材并采用中英文雙語授課。再次是突破人才培養環境。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的培養不能僅僅停留在課堂中、停留在書本上,需要到一定的環境中去感知、去礪練。比如到涉外企業參觀業務流程,到具備承辦外資業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習。為了更好地學習和了解各國經濟文化和風俗習慣等,還可以利用假期開展海外游學或海外移動課堂活動。
(三)校企合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高水平的師資隊伍是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培養的保證。作為培養人才主體的教師,不僅要具備會計審計專業知識,更要具備國際化視野。為此,應鼓勵教師走出國門拓寬視野,并積極為教師考取國際會計師創造條件。高校應主動與具備承辦外資業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校企合作,聘請具備國際會計師資格的行業高手來校講學補充師資的不足,或是指導學生的實習活動。
作者:劉東輝崔瀾孫玲單位:哈爾濱金融學院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涵義比較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內涵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一般準則”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這定義比較籠統和抽象,只是簡單提及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沒有具體解釋什么是獨立性,什么是客觀性,也沒有對損害獨立性或客觀性的情形予以列舉,更沒有說明發生損害情形后應如何披露。我國內部審計協會實施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給予了明確的解釋: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獨立性一般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狀態。客觀性一般指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能夠促進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提高。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屬性準則1100號”規定:內部審計活動應該獨立,內部審計師在開展工作時應做到客觀。并進一步解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體現為機構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師的客觀性。機構的獨立性是指審計執行主管在機構內應向能使內部審計活動實現其職責的階層報告,即內部審計在組織地位上的獨立。機構獨立性的標志是內部審計活動在確定內部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應不受干擾;內部審計師的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師應有公正的態度,避免利益沖突,即內部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獨立性與客觀性的關系是,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和不偏不倚的判斷意見,這對審計工作的恰當開展是必不可少的。而內部審計師的客觀性要通過機構的狀況和客觀性來獲得,內部審計師的客觀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機構獨立性的實現。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外延依照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2001年提出的內部審計最新定義,認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目的是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估和改善,從而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比較中外內部審計的定義可以發現,其中最大的差別在于我國內部審計仍處于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過渡階段,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是監督與評價,內部審計的目標主要是防弊興利,內部審計所提供的是以審查和評價組織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為主要活動的保證性服務,沒有涉及咨詢性服務,這也是由我國內部審計實務發展水平和現狀所決定的。IIA作為內部審計職業的國際性組織,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內部審計實務經驗,經過深入的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已制定了一整套科學、完善的職業實務準則框架,并適時提出了內部審計最新定義,恰當地反映了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最新發展。根據IIA的定義,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已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防弊和興利而是價值增值,內部審計不僅是一種保證活動,也是一種咨詢活動,將內部審計的服務領域由審計領域延伸至咨詢領域,內部審計通過對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估和改善,以實現價值增值。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內涵與外延問的聯系通過探討中外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內涵與外延的規定和解釋,可以認為,中外對內部審計獨立性內涵的界定以及對機構獨立性與內部審計師客觀性關系的理解上漸趨一致,即都認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二是內部審計師個人的客觀性。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指地位上的獨立,是保障內審機構“獨立”履行其職責的首要條件。只有當內審機構具有獨立從事審計活動所要求的良好的組織地位,才能確保內部審計活動在確定內部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內部審計師的審計行為不受限制,審計意見或決定得到實施,審計建議得到適當采納。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對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地位的明確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的核心:一是內部審計機構應置于組織內部的一個較高層次。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其隸屬關系和領導層次的高低,理想的情況是在行政上隸屬于最高管理層(首席執行官或總經理),在業務上隸屬于董事會或下屬的審計委員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并向其報告業務工作;二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擁有行使職責所必備的充分的權力,如保證廣泛的審計范圍、依據審計建議采取適當的行動,與組織最高決策層直接交流信息等;三是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職能部門或個人的干擾,要求內部審計師應該取得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支持,這樣才能得到被審計者的合作,在不受干擾的條件下開展工作。在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外延方面,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規定和指導已延伸至咨詢性服務領域,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準則目前尚無法達到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內部審計理論與實踐的不斷完善,將咨詢服務納入內部審計活動必將成為我國內部審計準則所要面臨的新課題。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影響因素及其披露比較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沒有列舉可能損害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的因素或情形,也沒有說明發生損害情形后應如何披露和處理。但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前,應主動對其客觀性進行評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驟:首先識別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其次評估這些因素影響的嚴重性;再次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采取措施降低這些因素的影響;最后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有關客觀性受損的情況。同時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提出了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形態:內部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自己以前負責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系;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長期合作關系;內部審計人員對于被審計單位或其管理層存有文化、種族或性別上的歧視;內部審計人員對于審計項目存有認識上的偏見;內部審計人員遭受來自機構內部和外部的壓力;內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等。內部審計人員一旦識別了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后,應對這些因素的嚴重性進行評估,并考慮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響的措施。當發現存在嚴重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應及時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的情況,在客觀性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應及時向董事會最管理層報告披露客觀性受損的具體情況。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以屬性準則形式作出強制性規定:無論獨立性或客觀性是表面上還是事實上受損,都應將損害的具體情況向有關方面披露,披露的性質取決于損害的具體情況。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形態包括:內部審計師應避免評價其以前負責的具體運營工作,如果審計師對其在上一年度負責的運營活動提供保證性服務,客觀性就會受到損害;對審計執行主管負責的工作提供保證服務時,應由獨立于內部審計活動以外的有關方面進行監督;內部審計師可以提供與以前負責過的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在內部審計師本人可能損害所要提供的咨詢服務的獨立性時,內部審計師在接受這項工作之前,應向客戶說明情況。為了給內部審計師提供更具體的指導性意見,國際內部審計準則實務公告還對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某些形態加以進一步解釋并給出應對措施,旨在幫助內部審計師作出合理判斷。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披露一旦發生獨立性或客觀性受損的情況,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認為應該予以披露。實務公告提供如下披露的辦法:如果已經出現或經合理推斷認為可能出現利益沖突和偏見的情況,內部審計師應該向審計執行主管進行報告,審計執行主管應該重新指派審計師;審計范圍界限是對內部審計部門的一種限制,該界限妨礙審計部門實現其目標和計劃。審計范圍的界限可能使章程所規定的審計范圍,使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活動中接觸與開展審計業務相關的記錄、人員和實物財產,經批準的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必要審計程序的實施,經批準人員配置計劃和財務預算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治理機構報告審計范圍的界限及其潛在影響;審計執行主管應該考慮就原來已經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它治理機構報告并通過的范圍界限,再次向其報告是否合適。如果機構、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或其他方面有變動,可能尤其需要進行這種報告。由此可見,中外內部審計準則關于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形態及其披露的規定既有相似之外亦有不少差別。相似主要表現在:兩者都對損害內部審計師客觀性的形態給予了總結,并且都認為一旦發生獨立性或客觀性受損情形時,應向有關方面予以報告或披露。差別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兩者列舉的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或客觀性的具體形態有所不同。我國內部審計準則只是作出了簡單的描述,而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不僅列舉了有關形態,還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并提供指導性意見,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在如何披露損害形態方面,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只是籠統提出:當發現存在嚴重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的情況。在客觀性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披露客觀性受損的具體情況。這既沒有指明區分客觀性損害程度的標準或者哪種形態屬于客觀性的嚴重損害,也沒有指明何種損害形態應向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告,何種損害形態應向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何種損害形態則應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以及應采用哪種形式報告,從而顯得過于抽象,不利于內部審計人員操作。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提出的披露對象包括審計執行主管、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它治理結構,披露的層次明顯較高。這是因為國外內部審計機構普遍隸屬于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的組織地位和權威性。另外,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準則還明確指出何種形態下應向審計執行主管報告,何種形態下則需進一步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它治理結構報告,且報告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建議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