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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的提出
政府投資項目是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向證券市場或資本市場融資,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行政事業性收入所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充當著唯一的投資主體的角色,將投資高度集中在其行政控制之下,使政府成為推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國家對計劃經濟體制沿襲下來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暴露出的許多弱點和弊端,如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滋生腐敗現象等等,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
目前,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在外需疲軟不斷加劇,內需潛力亟待挖掘的現狀下,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以擴大內需,政府投資數額急劇增大,今年中央政府投資總額達9080億元。所以如何解決代建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盡早對代建制這種建設管理新模式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2傳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2.1傳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
(1)組建臨時機構建設。這是一種最常用的傳統方式。即從政府有關部門臨時抽調人員設立工程指揮部或籌建處,負責人通常為政府部門的主管領導,當工程項目完成后,即宣布解散。目前,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以及環境治理工程等多采用這種方式。
(2)自行組織建設。即由建設單位的內部處(科、室)自行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各行政部門(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部門)或一些工程項目較多的單位,多采用這種方式。
2.2傳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主要弊端
作者:史云鵬單位:寶坻區鈺華街道辦事處
農業機械發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農機法規不健全。由于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政府不能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市場經濟活動需要用法律法規保護市場秩序,我國的在農機法規方面還有諸多漏洞,很多重要法律沒有制定,但農業機械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農業機械的經營活動。雖然目前山西、山東、河北等省制定了地方農機法規,但全國性的農機法規還沒有走上軌道,因此問題非常多。正由于管理手段弱、管理范圍不明、行政糾紛多等,就需要政府制定法規適應快速發展的農業機械化事業。
(2)農業機械發展管理經驗不足。隨著市場經濟建立,經濟運行機制發生變化,舊的農機管理方法已經行不通,必須迎合市場經濟需要制定新的管理機制。農機管理部門對于規范市場和管理市場沒有經驗,而且市場意識、效益觀念、競爭意識淡,需要時間學習和摸索如何建立有活力的市場運行機制。
(3)農業機械流動大,管理難度增大。農機經營者為了更好地迎合市場,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走出了本土,跨鄉跨縣乃至跨省經營,使得農業機械向效益高的地區流動,這就充分發揮出了農業機械的作用。但是農機經營者大多不熟悉市場,容易盲目地向少數發達地區流動,沒有掌握好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致使經營活動混亂,作業地點和時間難確定,經營者與管理者兩地生疏,給農機管理造成新的難度。
(4)農業機械服務體系不完善,問題多。我國農業機械化已經發展了幾十年,農機裝備已具備一定規模,但是農機服務行業卻相對發展緩慢,不能滿足新的形勢下農業機械化對農機服務的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行業混亂,很多經營者不懂保養技術或不具備保養保管條件,假冒偽劣產品泛濫,不能良好地開展服務,科研、生產、銷售維修等行業聯系得不緊密,農機服務不能及時到位,影響農機正常運行,不利于農業機械發展管理。
如何加強農業機械發展管理
(1)農機管理部門要轉變觀念學習市場經濟理論。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農機管理部門應組織管理人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轉變觀念學習市場經濟理論,提高思想覺悟理解黨的政策方針,提高解決、分析問題的能力,從實際出發,科學系統地研究我國農業機械化形勢,以市場導向,從實際效益出發,發展生產力制定符合農村現有情況和現階段經濟發展狀況的農機管理方法及模式。管理好農業機械,促進糧食增收,促進農村乃至社會的經濟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供電企業的規模也隨之擴大,供電企業加大資金投入,以用于今后的發展。供電企業應該抓住機遇,加大財務內部控制地建設。只有解決好內部問題,才能提升企業的競爭力,才能更好地完成發展經濟的任務。
一、財務內部控制內涵界定
財務內部控制屬于企業內部控制工作的范疇,財務內部控制不是獨立的工作環節,其屬于企業整體的管理系統,與企業所制定的各個制度相輔相成。換句話說,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企業今后地發展。供電企業建立完善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有利于企業管理賬目,保證企業順利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此保護企業財務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對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企業的效益都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國內供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問題
1.企業員工風險意識不強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在重要的轉型階段,社會經濟體制轉型會給很各行各業帶來很多問題。供電企業在轉型過程中,同樣會遇到困難。鑒于供電企業在我國的特殊性,其企業員工已經適應原有的運作形式,財務管理員工普遍缺乏風險意識。缺乏風險意識就無法對認知企業將要面臨的財務風險,也就無法規避財物損失。久而久之,就會造成供電企業的財務虧空。
2.普遍存在著財務內部控制觀念不足的狀況在某些供電企業中,很多領導者都認為宏觀、整體的經濟控制更為重要,從而忽視了財務內部控制建設工作,這種觀念阻礙供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工作地開展。筆者認為“千里之體,潰于蟻穴”,再細微的問題都會影響企業今后地發展。還有些供電企業為了應付相關部門檢查,建立了財務內部控制體制,但在進行財務核算時并沒有發揮該體制的作用。種種情況嚴重阻礙了供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久而久之,供電企業不適應當代經濟發展的環境,將會走下坡路[1]。
3.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首先是財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的缺乏,財務風險的內部控制需要進行必要的管理,對財務風險進行必要的預測和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對財務風險進行必要的處理。因此財務風險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十分的重要。而我國的電力企業財務部門并沒有制定相關的財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其次是財務風險內部控制組織機制的缺乏,針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需要專門的財務風險控制師的參與,只有專業的人員才能對風險進行把控,因此財務風險的內部控制組織機制十分的必要,但是我國的電力企業內部缺乏風險控制組織機制。
三、供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建設路徑研究
摘要: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關鍵性轉型時期,需要將經濟轉型看作是最為基本的要素,深度分析轉型必要性與要求,闡述經濟轉型中的經濟法價值,找出其關鍵性作用,確保我國經濟轉型擁有足夠保障。
關鍵詞:經濟轉型;經濟法;政府定位
如今國內經濟結構、經濟體系正處于體制逐步完善的過程,傳統觀念與經濟體制實際上并沒有完全退出歷史。在新舊體制對抗與沖擊下,暴露出了許多的矛盾。這些矛盾錯綜復雜盤根錯節。解決這些問題不僅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實現經濟順利轉型的必要前提。解決矛盾需要擁有經濟法指導,不斷完善經濟制度、法律體系。
一、經濟轉型界定
(一)轉型內涵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開始了經濟轉型,當前國內正處于經濟轉型關鍵時期,所以內涵上呈現出了許多特殊性含義。如今國內經濟轉型內涵主要從下述三個角度可以理解,首先是體制轉型在原有計劃格局條件下逐步導入到市場經濟格局。其次階段性轉型即低級經濟體系逐步發展成高級發展環節。最后社會體制與經濟體制充分結合,原有單一模式變成市場經濟組織,這種背景和條件會讓生產關系發生很大變化。國內經濟轉型過程中,除了要考慮好經濟體制轉型需要,同時也要兼顧經濟模式改變需求。巧用現代化科技推動與改變傳統經濟模式、經濟格局[1]。要意識到經濟發展的地位與重要性,將其放在高新產業結構發展當中。參照國內特殊條件、情況,轉變經濟轉型結構與組織,重新定位市場格局。此外還要不斷完善經濟結構,提高新技術的社會經濟占比能力。
(二)轉型必要性
雖然我國已經改革開放近40年,但是經濟轉型帶來的影響與意義實際上仍舊非常突出。面對國內經濟體制、經濟結構的快速發展背景,我國需要重視對經濟結構、經濟系統的深度研究。而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時機仍舊停留在粗放階段[2]。金融危機帶給我國經濟系統、經濟組織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需要意識到經濟轉型重要性,處理好轉型要求,把握轉型機遇。
1.條塊結合的管理理念
條塊關系是各級政府同各級業務部門之間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與下級業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部門行政”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是與政府在資源配置上發揮主導作用狀況相適應的。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高等農業教育的管理采取得是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所謂條塊分割指的是由于條塊關系而形成的地區、系統等體系的劃分。其包括權力分割,利益分割兩部分。自從2000年農業部不再直接管理農業院校起。中央政府(國務院)的高等農業教育最高行政機構,也發生了變革,由原以農業部為主行業部門管理變為以教育部為主,教育部與農業部共建的格局。實際上是原來的“小條”(行政部門管理)變為了“大條”(大教育)。從而形成了以省級政府為主辦學與管理的條塊結合的新體制的框架。目前的條塊結合,只是在政府內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在管理體制、政府行為、政府職能、方法等內容上作了相應變動。但與高等農業教育各辦學主體的關系不大,高等農業教育各辦學主體,特別是學歷教育這一塊(高等農業教育、高職、中等農業學校)雖在辦學自主權上有新改進,但從體上來看,變化不大,基本上還是延用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管理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高等農業教育政府管理也由無限政府管理逐步向有限型政府轉變,政府在總結條塊分割、條條分割、塊塊分割等弊端的基礎上,實行了條塊結合新管理體制,目的是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促使權力、利益分配更加合理。不再單單在管理歸屬上做文章,而是把自主權留給學校,使其真正成為獨立自主的辦學實體。
2.以市場為導向的理念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辦學的格局也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面向政府辦學”轉變為“面向人才市場辦學”,從而使高等農業教育各辦學主體與政府的關系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但變化不大。雖說,人才供求已不在通過指令性的紅頭文件,但人才供求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普遍較低。根據國發[1999]2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此《決定》明確指出:教育要確定“國家管理的專業點”,以保證某些特殊行業人才培養的需要,這些專業點繼續面向全國招生。在農業部上報原農業部部屬院校需保護的專業匯總表中,農口專業如農學、園藝、植保、動物科學、農林經濟管理等都在之列,而目前并沒有對“國家管理的專業點”中的各類專業采取一些保護政策,而是和其它優勢行業優勢專業放在一起,共同面向市場、面向社會。由于上述專業屬艱苦專業人才,其供求關系單單通過人才市場恐怕不行,還需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功能。由此可見,在對其他優勢行業教育管理上,以市場為導向的理念的可作為政府管理的理念,而對高等農業教育管理上,單單以市場為導向作為政府管理的理念是欠缺的。
3、重指揮,輕服務的理念
“重指揮,輕服務”的管理理念形成和存在的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包攬一切、管理一切、指揮一切”的行政權限與行政方式。按說這種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權限與行政方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而改變,但我國的教育體制與經濟體制、科技體制的變革并不同步,而是相差很遠。改革開放20多年來,高等農業教育體制基本上沒有改變,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高等農業教育體制。其特征是政府仍把高等農業教育各辦學主體作為它的附屬機構,憑借自身強有力的權力,來指揮各高等農業教育辦學主體。從辦學規模、人事管理、招生計劃、教學質量、經費等諸方面仍過多的使用行政手段,重指揮與管制,服務意識淡薄。而不是在高等農業教育各辦學主體在辦學過程中遇到困難時,特別是經費、環境營造等方面,政府應多支持、多扶持。
自從2000年農業部不再直管農業院校后,政府的上述理念已日顯弊端,急待更新。政府理念,從抽象的意義上講,是政府對自身使命的目的、性質和意義等所持有的總的信念,是政府關于自身的規范性的認知模式。它屬于政府管理模式中的最高層面——即管理哲學層面。它不但是政府管理模式的核心,而且是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的基本依據和追求。政府理念從深層次上規約著政府的行為方式。其定位的優劣,將直接影響政府管理的績效和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事業的發展。政府理念先進與否,將對行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高等農業教育這樣的弱勢行業。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起到現在,高等農業教育政府管理模式的實踐,也說明了這一點。政府在對高等農業教育的管理上,政府理念先后起著主導、引導及指導作用,并隨著市場經濟理論的發展,經濟體制的轉型而變遷。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WTO的規則體系都對政府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政府理念的可塑性較大,一方面要面對國內傳統的政府理念:人治,形式主義官本位等;另一方面是來自“WTO”全球認同的政府理念體系的沖擊。這里的政府理念體系指的是民主理念、法治理念、公正理念、人性理念、責任理念、服務理念及自律、合作理念等。在這雙重影響下,迫使我國政府理念的轉型、創新,并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理念。我國政府應抓住WTO帶來的強大外部契機,進一步塑造法治理念、民主理念、公正理念、服務理念、合作理念、效率理念和自律理念等等。在高等農業教育的管理上,政府應在這一政府理念體系的大框架下,結合我國農業、高等農業教育發展的實際,政府理念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更新。
1、興教興農興國理念
摘要:為適應經濟新常態發展,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需要不斷完善與創新,特別是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與規范。本文首先介紹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財務內部控制管理的必要性,其次指出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最后就如何完善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實現良性發展。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問題;完善對策
1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財務內部控制管理的必要性
(1)有助于提升財務信息質量。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財務內部控制管理,有助于促進提高和改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信息的質量。但是當前多數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均存在信息失真的問題,例如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和模式,監管機制不到位等。此外,財務部門工作缺乏獨立性,日常工作多受到其他部門或者管理層的約束。(2)有助于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財務內部控制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及時解決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基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經營中資金來源單一的模式,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建設不完善,加強財務內部管控,有效的遏制行政事業單位腐敗現象出現,發現財務管理體系的不足,構建完善的財務內部管理機制,降低財務風險的發生。(3)有助于各種風險的防患于未然。行政事業單位能否靈活應付各種考核的關鍵,就是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將有助于防控風險的發生。通過對行政事業單位風險的綜合性評估,加強控制財務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將潛在的風險扼殺于萌芽狀態。
2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對財務內部控制缺乏重視,在財力、人力方面嚴重匱乏。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中,領導管理層沒有認識到財務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思想認知仍然處于原有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在實際工作中,財務內部控制及資金管理多由領導決定。財務部門只是負責日常賬務處理,并沒有發揮財務內部控制的作用。領導管理層對財務內部控制缺乏了解,沒有充分認識到建立健全單位財務內部控制的重要意義,甚至認為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束縛了自身的領導權力。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在人力、財力的配置上嚴重失衡,財務內部控制形同虛設,其根本原因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中,領導干部沒有充分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導致執政理念依然過于保守難以適應實際發展需求。(2)財務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層制定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多為控制單位運行成本,忽略了對單位其他工作開展進行的控制,再就是在內部控制執行過程中,財務內控人員分工不清晰,嚴重阻礙財務內控工作的開展執行,且導致財務內部控制缺乏整體性、管理混亂。另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缺乏規范且運行良好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現重復購置、閑置以及腐敗現象嚴重。同時,財務管理松散,工作人員互相牽制的理念認知淡薄,財務監督不到位。(3)工作人員職責不規范,內部工作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套完善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工作落實力度不夠,不僅缺少執行人員,而且工作人員權責不明確。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過程中,對各個部門的職責進行細化,導致單位財務內部控制混亂。行政單位財務內部控制的效率和質量由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決定。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缺乏嚴格的人才招聘機制,缺乏科學的用人機制。老一輩會計工作人員雖然經驗豐富,但是難以滿足現代化信息會計時代對財務人才的需求。
3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的對策
3.1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將原地區行署經濟貿易處負責的產業政策、技術改造和投資管理、重要工業品及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等職能劃入;
2、將原地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職能整體并入。
(二)增加的職能
食鹽、烤煙、成品油等國家重要物資的宏觀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網絡規劃、布局建設等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加快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將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整合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
摘要: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因此保障市場經濟的穩定性成為現發展階段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而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正是為保障市場經濟穩定運行,維護市場的有序性。其中,民商法以及經濟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本文首先對民商法以及經濟法進行概述,再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旨在將兩個方向的法律法規有效結合,解決現如今的各類問題,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經濟法;關系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大力的宣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與完善,依靠經濟體制這一主體,促進各類經濟體的繁榮發展。而我國有著不同于國外的經濟體制,并利用民商法與經濟法對多種經濟體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調節,保護整體利益。總而言之,我國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法律法規既可相互調節,同時又具備其獨有的特性,最終保障法律主體的利益,保障我國經濟體制的穩定運行。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概述
(一)民商法在法律體系中,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商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促使民商法形成了獨特的文化歷史根基,且工業的改革,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迫使社會人力資源的重新劃分,民商法應運而生。以期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同時針對物體的個人所屬權、受益權等作出了規范和保護。但是民商法仍具有局限性,它屬于我國經發發展的產物,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民商法的應用取得了良好的應用效果,但是也隨之暴露出一些問題。站在法律視角而言,民商法的實施是為保障我國公民私權的保護機制,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法律是自由和公平的,想要民商法的順利實施,必須犧牲部分群體的利益,而這些群體成為民商法等法律制度中不公平的群體。并且在市場經濟的的作用下,人們的自有財產比較復雜,單獨依靠民商法維護,基本不可能完成,需聯合其他法律法規來共同完成,包括經濟法、金融法等,但是對這些條文的實施尚且存在爭議,需進一步研究。
(二)經濟法在現如今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中,經濟法是法律法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歷過多次的變革,導致我國經濟法的推出相比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較晚,因此我國經濟法較多借鑒國際經驗。但是由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國家,而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之后,對于國內的市場經濟并沒有做到相關事件的合理處理,達不到合理的處理效果,并且出現一些隱患,因此需對經濟法重新制定。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降低內部矛盾的發生,促進國民經濟的和諧延續。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聯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部分出現重疊,但是民商法與經濟法得到國家制度的支持,并且服務于國家的發展,僅是服務對象以及方向不同。經濟法是以國家宏觀角度出發,對相關的資源進行管理與分配,是一種權益的維護方式。這一點與民商法出現了相同部分,通過民商法對公民權益的維護,促使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但是過度的強調維護個人權益,勢必會造成社會經濟的危害現象。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為國家的發展而服務的,宏觀角度而言,二者一致,微觀角度而言,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個體間差異,但是,二者的有效實施都是為了保護弱者的權益,有效保障經濟發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民群眾。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補功能,民商法可科學的調節控制力度使市場資源得到有效的、科學的進行配置,為經濟法的實施主要從宏觀角度使市場經濟達到能夠自主調節的水平。如果對經濟法與民商法進行有效的調和,能夠促進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在當今社會中,如發生民商糾紛事件時,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則原則。民商事主體自身出現故意或過失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時,該民商事主體除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外,還需承擔補償責任。然而在生產活動中,民商事主體不僅損害社會個體的合法權益,往往還會涉及到社會整體,此時,民商法律法規中的補償原則對于社會整體經濟而言,顯得勢單力薄。然而經濟法的實施,可對民商法歸責原則進行很好的補充,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承擔責任的同時,不考慮主觀上具體的過錯,而是直接根據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對行為人進行判斷,承擔該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