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寫作是一種表達,也是一種探索。我們為你提供了8篇不同風格的稅收優惠服務參考范文,希望這些范文能給你帶來寶貴的參考價值,敬請閱讀。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立法層次較低、用語不夠嚴謹(1)稅收立法層次較低。我國機構養老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導致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并不統一和規范。另外,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散落在各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政出多門產生的矛盾和沖突,給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帶來很大困擾。(2)適用主體用語不規范。耕地占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中,表述均采用“養老院”,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卻采用“老年服務機構”。顯然,“老年服務機構”的內涵要大于“養老院”,前者的表述更為嚴謹,后者的表述相對隨意。由于概念表述和界定的不規范,導致政策執行中容易產生分歧。(3)限定條件表述不統一。關于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稅的限定條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福利性”和“社會福利”,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公益性”。關于土地和房屋免稅的限定條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老年服務機構自用”,而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占用”。這些不同表述都會妨礙政策的有效執行。
2.整體稅負過重、扶持力度欠缺(1)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運營的整體稅負過重。我國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僅有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而無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雖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政策針對納稅人設有困難性減免,但除非存在受災或停業等非正常情況,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在正常運營狀態下一般不能享受困難性減免優惠。過重的整體稅負抑制了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2)投資養老服務業的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少。我國民間資本無論以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上均無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這大大降低了民間資本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的意愿。對此,《意見》已針對性地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3)捐贈給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物品稅負過重。雖然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非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捐贈物品,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但仍然會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而征收增值稅。此外,企業和個人向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的捐贈,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捐贈的是物品,同樣要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而征收增值稅。盡管上述稅收政策有利于防止逃稅行為,但客觀上抑制了社會各界向機構養老服務業捐贈財產的熱情。
3.優惠方式單一、政策調整滯后(1)單一的免稅優惠方式。我國針對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間接或減稅優惠方式,均采取免稅優惠方式。單一的直接免稅方式,不僅造成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之間巨大的稅負差異,而且不利于合理引導和調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發展方向。(2)政策協調更新滯后。車船使用稅優惠政策規定,對養老機構自用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然而,《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早在2007年已廢止,取而代之的《車船稅法》對養老服務業機構并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由于相關政策的滯后調整,使得各地稅務部門在實踐中對養老機構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變成了缺乏國家政策依據的行為。(3)政策無法適應社會經濟新形勢。對新出現的居家養老模式、養醫結合模式、以房養老模式和養老地產模式均無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與機構養老服務有關的物品和服務(如老年用品生產和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等)也無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方向
根據《意見》,我國要通過完善稅費優惠政策等6項措施,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筆者建議從以下4方面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完善:
1.統一規范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1)梳理散落在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關于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制訂一份完整規范的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必要時可考慮將其上升為法律。完整規范的政策文件可使有關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具系統性和協調性。(2)統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用語表達。可用更為準確和嚴謹的“養老服務機構”或“老年服務機構”替代“養老院”,用更具法律意義和可操作性的“非營利性”替代更具主觀性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從而,使相關用語和表述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指向上更為統一明確。
2.縮小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差別待遇(1)我國現行養老服務機構的主要運營模式為混合型模式,即同時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都應給予財稅優惠政策扶持。建議在現有統一的營業稅免稅政策基礎上,免征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稅。統一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財產稅免稅政策,促進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改善服務條件,提升服務質量。(2)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屬于微利行業,其投入較大且短期內一般都處于虧損狀態,必須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扶持。筆者提出3種選擇方案:一是比照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養老服務業機構降低稅率或減計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二是采用自獲利年度起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甚至“五免五減半”的優惠政策;三是只要企業盈余不進行分配,而用于養老服務業機構發展,則免征企業所得稅,僅在盈余分配給股東時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當然,上述調整方案提出的前提在于健全和加強機構養老服務業的財務管控。(3)即使是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也帶有很大的社會福利性,企業也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建議對企業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營利性養老機構捐贈,應比照公益性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
近年來,我省非常重視科技創新工作,相繼出臺了一些促進科技創新創業優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特別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表明了國家在當前及今后較長時期內將重點鼓勵和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創業。本文就落實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討與分析。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年(**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07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大特點是,內容多、規定散、補充繁、變化快。這種狀況雖然充分體現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靈活性,及時反映了國家的政策意向,但從整體上說,這樣的優惠顯然缺乏系統性,也不夠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為降低。實施中,這樣的稅收優惠對征納雙方來說都難以準確把握,加大了征納雙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稅收漏洞。而稅收優惠政策較低的透明度,也與WTO規則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投資環境,不利于外資的引進。
2.稅收優惠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制約
由于現有稅收優惠范圍較為寬泛,臨時性稅收優惠所占比重較大,同時稅收優惠分析、評估制度和預算制度尚未建立,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缺乏必要的制約與監督,再加上在稅收優惠作用的估價上存在著過分夸大的傾向,致使稅收優惠逐年遞增。據估計,每年全國各種稅收優惠的稅收額在1000億元左右,大致相當于全國同期工商稅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達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項目,必須采用一般財政支出的形式,而這部分支出必須通過政府
取得足夠的稅收收入來滿足,若稅收優惠規模過大,勢必影響政府財政的收支平衡。
3.稅收優惠存在錯位現象
要實現某一社會經濟目標,既可以依賴財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賴間接支出——稅收優惠;既可以采用稅收優惠,也可以采用金融優惠和其他優惠政策。選用何者,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但目前由于對稅收優惠效應的不適當夸大,以及對各種優惠政策的分析、評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稅收優惠范圍失控,效應低下,政府預期難以達到。這是稅收優惠的越位。
摘要:稅收政策是激勵科技創新的基礎性和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公平特點,符合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國家通行做法,在目前國際經貿摩擦加劇的背景下,研究借鑒國際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對推動我國激勵科技創新基礎性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稅收激勵
一、激勵科技創新稅收政策的類型和特征
(一)稅收激勵的分類從國際來看,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有研發費用稅收抵免或加計扣除政策、創新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研發設備進口免稅或加速折舊政策、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政策等。1.從稅收激勵的作用對象看,可分為稅基優惠和稅率優惠兩種類型。稅基優惠是指直接減少創新主體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優惠方式,即縮小計稅依據來減少稅收,如美國研發費用稅收抵免等。稅率優惠是直接降低應納稅額稅率的一種激勵方式,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政策等。2.從稅收激勵的實現方式看,可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是指直接減免科技創新主體的稅款,主要包括減稅、免稅、退稅等。間接稅收優惠主要是政府變相為納稅人提供的無息貸款,從而減輕稅收負擔,主要包括延期納稅、加速折舊等;還有一種間接稅收優惠是降低創新主體的要素投入,間接支持創新主體科技創新,如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
(二)稅收激勵的主要特征稅收激勵是市場經濟國家常用的支持科技創新的財政政策,它通過市場來配置資源,是一種事后激勵行為,其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激勵具有普惠性。與財政補貼相比,稅收激勵覆蓋的范圍較廣,具有普惠、公平、可預期特點。2.稅收激勵的長期效應較好。相對財政補貼政策,稅收激勵在短期內效應較弱,但長期激勵效應較好。3.稅收激勵具有穩定性。只要符合激勵條款就能獲得長期支持,有效增強了企業研發活動的積極性。
二、發達國家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
科技創新是提高經濟競爭力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支撐,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國把促進科技創新作為主要的戰略任務。由于稅收政策具有普惠性、長期性等優點,成為了各國政府推進科技創新最重要的手段。本文梳理了多國推進科技創新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經驗,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提供參考。
(一)稅收法律體系完善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是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有效實施和發揮的保障。美國、日本等國都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相關稅收激勵政策,不斷增強科技創新稅收支持政策的規范性和權威性,保障政策激勵效果。如美國制定了《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法》《國內收入典法》《聯邦技術轉移法》等一系列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為自主創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極大促進了科技產業的發展。
【關鍵字】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稅收法定主義;中國
【摘要】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我國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許多缺陷。應全方位、多層次地完善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資、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服務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產生了許多不利影響,這些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
1.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稅制,致使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對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實施的是內外兩套稅制,對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內資企業,內資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遠遠重于外資企業。內外資企業不公平競爭的結果是外資企業在國內許多產業中占據優勢地位,在某些領域形成壟斷地位,這種稅收歧視也使得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最終導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嚴重虧損、被兼并甚至破產倒閉。某些內資企業為獲得和三資企業一致的待遇,改頭換面鉆法律空子,以“三資企業”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國家稅款流失。
2.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管理混亂。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同時期,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和開放地區的先后順序,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制定的,缺乏總體的規劃設計和宏觀控制。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導致地方與地方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稅收優惠措施相互沖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確引導外資投向,人為地造成了外資在全國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稅收優惠方法單一。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主要以直接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為主,具體措施有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二減三”征收所得稅,或返還一定比例的已納稅額等。這些稅收優惠只能使一部分企業受惠,如“免二減三”的辦法對投資小、經營期限短的項目有利,而對于投資期限長、投資規模大的項目則難以奏效,甚至與短期項目比還有不利影響。再如,直接減免型稅收優惠對于生產型,特別是勞動力密集型企業有利,而對于無形資產或設備投資比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不利。由于稅收優惠存在時限因素,部分外商還可以采取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辦法規避稅法,延長享受優惠待遇的時間。因此,單一的稅收優惠方法在實踐中會因其過于簡單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從而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4.稅收優惠以地區性優惠為主,與國家產業政策不協調。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區性(主要是沿海開放地區)優惠,對結構性運用不夠。稅收優惠制度對國家優先發展的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重視不夠,產業引導力不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不分產業性質都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不分資本規模、技術層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區,在經濟特區,不少企業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務企業,真正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較少。再如,對投資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其稅收優惠待遇只提供給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弱化了外資稅收政策的產業調節效果,導致外資大量涌入規模小、技術質量低的行業,而現階段面臨著東部地區產業升級換代、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局面,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悖于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有悖于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摘要: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我國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許多缺陷。應全方位、多層次地完善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資、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服務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稅收法定主義;中國
一、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產生了許多不利影響,這些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
1.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稅制,致使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對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實施的是內外兩套稅制,對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內資企業,內資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遠遠重于外資企業。內外資企業不公平競爭的結果是外資企業在國內許多產業中占據優勢地位,在某些領域形成壟斷地位,這種稅收歧視也使得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最終導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嚴重虧損、被兼并甚至破產倒閉。某些內資企業為獲得和三資企業一致的待遇,改頭換面鉆法律空子,以“三資企業”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國家稅款流失。
2.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管理混亂。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同時期,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和開放地區的先后順序,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制定的,缺乏總體的規劃設計和宏觀控制。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導致地方與地方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稅收優惠措施相互沖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確引導外資投向,人為地造成了外資在全國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稅收優惠方法單一。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主要以直接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為主,具體措施有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二減三”征收所得稅,或返還一定比例的已納稅額等。這些稅收優惠只能使一部分企業受惠,如“免二減三”的辦法對投資小、經營期限短的項目有利,而對于投資期限長、投資規模大的項目則難以奏效,甚至與短期項目比還有不利影響。再如,直接減免型稅收優惠對于生產型,特別是勞動力密集型企業有利,而對于無形資產或設備投資比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不利。由于稅收優惠存在時限因素,部分外商還可以采取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辦法規避稅法,延長享受優惠待遇的時間。因此,單一的稅收優惠方法在實踐中會因其過于簡單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從而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4.稅收優惠以地區性優惠為主,與國家產業政策不協調。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區性(主要是沿海開放地區)優惠,對結構性運用不夠。稅收優惠制度對國家優先發展的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重視不夠,產業引導力不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不分產業性質都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不分資本規模、技術層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區,在經濟特區,不少企業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務企業,真正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較少。再如,對投資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其稅收優惠待遇只提供給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弱化了外資稅收政策的產業調節效果,導致外資大量涌入規模小、技術質量低的行業,而現階段面臨著東部地區產業升級換代、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局面,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悖于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有悖于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近年來,我省非常重視科技創新工作,相繼出臺了一些促進科技創新創業優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特別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表明了國家在當前及今后較長時期內將重點鼓勵和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創業。本文就落實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討與分析。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發展經濟,進一步增加就業崗位,緩解就業困難。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